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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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2
第二节战略委员会的组成2
第三节职责权限3
第四节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企管人事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选委员,补足委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