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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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项制度2009-07-131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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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泥水(砌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爬梯。

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勾逢),检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第2条 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

砍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架上脚踏板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第3条 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衔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第4条 起运吊砌块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可松开夹具。

使用斗车时,装车不得超重,卸车要平稳,不得在临边倾倒和停放。

第5条 在屋面坡度大于25度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的挂钩。

没有外架子时檐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和挂设防护立网。

 

第6条 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

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行条、瓦条上行走。

屋面的临边必须设有防护,方准操作。

第7条 室内作业时,2米以上(含2米)必须搭设牢固里脚手架,铺好脚踏板,不准使用铁桶、垫砖、木凳等。

第8条 室内作业使用照明时,不准擅自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花线、塑胶线作为导线。

第9条 砌筑时需要使用临时脚手架时,必须有牢固支架,架板应采用长2-4米,宽30公分,厚5公分的杉木跳板或竹跳板,垫砖不得超过三块。

第10条 砌筑操作时,架板上堆砖不得超过三皮。

砌筑与装修时使用板不得同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架板上的砖、灰和工具。

 

第11条 在高处架上砌筑与装修操作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扔材料或工具,必须采用传递方法。

第12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等吊篮停靠稳定后方可拉车出料,先开吊篮停靠装置方可进人吊篮内推拉斗车。

第13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正确使用联络信号,吊篮下降时人必须退至安全位置,方可向开机人员发出升降信号。

第14条 泥普工在楼层面卸料(砖、砂浆等材料)时,不得将材料卸在临边1米的范围内。

第15条 运料工在运送材料时不得从井架吊篮下通行,在发现吊篮防护门发生故障时,不得向井架操作工发出升降信号。

第16条 砖块垂直运输,应采用铁笼集装。

塔吊吊运时,严禁在塔吊下站人或进行作业;采用塔吊安装楼板时,在其下层楼内不得进行作业。

第17条 严禁站在墙顶上进行砌砖、勾逢、清洗墙面以及检查四大角等工作。

第18条 搬运石块时,必须拿稳、放牢,防止伤人。

第19条 砖墙(柱)日砌高度不宜超过1.8米,毛石日砌高度不宜超过1.2米。

二、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第2条 拉直钢筋时,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

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应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第3条 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4条 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

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

切断小于30厘米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第5条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等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第6条 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第7条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

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

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第8条 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第9条 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

边柱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

绑扎时应挂好安全带。

第10条 起吊钢筋骨架时,下方禁止站人。

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11条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准将木棒或衡木插入钢筋骨架内,并坐在木棒或行本上操作。

第12条 钢筋超长时,捆扎应牢固,使用塔吊、井字架提升机的独立把杆应在起重工指挥下进行吊运到施工层面的作业。

若使用人工传递应拟定操作方案并应在监护下进行操作。

第13条 在操作平台上堆放钢筋或物料应牢靠,操作工具不用时,必须装在工具袋内,以防坠物伤人。

第14条 使用钢筋冷拉机、切断机、弯曲机,应遵守钢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先检查后使用,使用后切断电源,设备应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三、泥水(抹灰)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米。

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应超过两人。

第2条 不准在门窗、暖气片、洗脸池等器物处搭设脚手板。

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

严禁踩踏在脚手架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上进行操作。

第3条 机械喷灰涂料时应戴防护用品。

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可靠,输浆管各部位接口应拧紧卡牢,管路摆放顺直,避免折弯。

第4条 输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超压和管道堵塞,应卸压检修。

第5条 贴面使用预制件、大理石、磁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边用边运,安装要稳拿稳放,待灌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第6条 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操作。

第7条 顶棚抹灰应戴防护眼镜,防止砂浆掉入眼内。

第8条 应避免交叉作业,防止坠物伤人。

四、木工支模拆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2条 采用行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3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4条 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5条 支设独立梁、柱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启模上行走。

第6条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工完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第7条 拆除薄腹梁、吊车梁、行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

五、电工(使用管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第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第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7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第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第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第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12条 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13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14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共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临时用电技术交底与验收资料。

四、临时用电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整改资料。

五、电气设备的试车、检验和调试纪录(合格)。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l)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2)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大于10欧姆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七、电工维修值班和工作纪录。

第15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

高、低压线路下方,不能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16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与机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 l)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米。

(2)外电线路电压1一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米。

( 3)外电线路电压 35--1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8米。

(4)外电线路电压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10米。

(5)外电线路电压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15米。

第17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IKV以下为6米、l--10KV为7米、35KV为8米。

第18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IO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电工(安装管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一般要求 

第19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x配电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保险一箱"的做法,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用电独立设计方案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20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井应定期检查、校验,电工在操作中应穿好绝缘鞋。

第21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22条 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第23条 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

工作完毕,应灭火放气。

 

第24条 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有胶物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第25条 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

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26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以及电机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现场应配置专职维护电工,并做好巡视维修记录。

第27条 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二、设备及内线安装 

第28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29条 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第30条 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应戴好防护眼镜。

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31条 人力弯管器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第32条 管子偎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应搭设牢固,并设栏杆。

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

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3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

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

第34条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

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三、外线及电缆工程 

第35条 电杆用小车搬运,应捆绑卡牢。

人抬时,动作要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第36条 人工立杆,所用叉本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

使用机械设备立杆,两侧应设溜绳。

立杯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第37条 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

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

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第38条 登杆操作时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

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

安全带应控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

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第39条 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应上紧螺栓。

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

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第40条 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

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

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四、电气调试 

第41条 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须接地。

被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并对仪表、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42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作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

因故暂停或试压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43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会问。

第44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

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

材料后,必须放电。

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第45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46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五、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第47条 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这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48条 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份,应保持安全

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第49条 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①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②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③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④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

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

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⑤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双色(绿、黄)铜线和专用线夹。

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⑤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第50条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

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

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52条 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或接地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分端或末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漏电保护装置装设位置、型式与主要特性参数选择必须适应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达到二级保护。

 

第53条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

禁止用其它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第54条 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3米。

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第55条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人火线及零线。

第56条 建筑电工应按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七、塔吊工和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塔吊司机应受过专业训练,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第2条 塔吊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司机人员不得操作,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司机酒后及患病时,不得进行操作。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并向上固定好,重点检查各转动机构应正常,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第4条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5条 起吊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器。

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6条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第7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应有防火防触电安全措施。

第8条 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超荷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条 起吊重物时绑扎应平稳、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须用帛笼或钢丝绳绑fL$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条 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1条 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2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端不得小于互米。

第13条 多机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各机的操作距离。

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14条 通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雷雨天,应停止作业。

第15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吊钩、小车应移到吊臂根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须向风源,放松回转制动器,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16条 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定期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做好设备"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17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回)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心必须移至规定位置。

(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口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4)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应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5)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6)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物上方可继续顶升。

(7)顶升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距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第18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必须平坦、坚实,起重机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

当塔身坚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严禁带负荷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急转弯及旋转上体,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旋转机构锁好。

 

八、钢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冷拉和张拉 

第15条 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卷扬机与冷拉方向应成90度,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第16条 冷拉钢筋要先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发现滑动或其它问题时,要先行停车,放松钢筋后,才能重新进人操作。

第17条 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

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锚卡具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张拉。

第18条 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

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

浇灌征时,耍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第19条 干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

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第20条 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次拉至控制应力的70-80%,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第21条 电热张拉的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导线连接点应包扎,不得外露。

张拉时,电压不得超过规定值。

第22条 电热张拉达到张拉应力值时,应先断电,然后锚固,如带电操作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

钢筋在冷却过程中,两端禁止站人。

 

二、切断机 

第23条 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

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厘米。

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第24条 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

切断低合金钢筋等特种钢筋,应用高硬度刀片。

第25条 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

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等26条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头和杂物。

在钢筋摆动范围内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三、弯曲机 

第27条 钢筋要贴紧挡板,注意放人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

 

第28条 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29条 调头弯曲,注意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

 

四、冷拔丝机 

第30条 先用压头机将钢筋头部压小,站在滚筒的一侧操作,与工作台应保持50厘米。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

第31条 钢筋的末端将通过冷拔的模子时,应立即踩脚闸分开离合器,同时用工具压住钢筋端头防止回弹。

第32条 冷拔过程中,注意放线架、压辅架和滚筒三者之间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修理。

 

五、点焊、对焊机(包括墩头机) 

第33条 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稳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应良好。

第34条 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立即更换,禁止使用。

第35条 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

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

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按规定规格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36条 对焊机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铜头),要定期检查修理。

冷却管 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九、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电焊机的一次与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0.5兆欧。

 

第2条 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焊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3条 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

 

第4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在潮湿地点工作。

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5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6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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