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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治论

民生法治论

作者:

付子堂常安

摘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论。

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无论是其理论蕴含还是其政治语境,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及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都有了本质的不同。

和谐社会以民生为本,而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对于破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一方面,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其必须回应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另外一方面,法治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

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乃是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依法治国;和谐社会;民生;民主;民生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治”一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否属于西学东渐的舶来品尚有争议[1],近代以来也时有仁人志士试图将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救亡图存的梦想;但毫无疑问,中国法治建设新纪元的真正开辟,则与新中国的成立是分不开的。

虽然也有过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曲折道路,但中国人民还是选择了法治这项标志着政治文明高级阶段的治理之路,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

而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正式予以确认,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正式载入根本大法,正是表明了中国人民这种选择法治之路的决心和抱负。

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理论观念和制度改革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研究民生法治理论。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实施十余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的社会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摒弃人治、厉行法治,已成为国人的共识,但我们仍需要在更深层次上思考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以来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下、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思想、路线、方针,对我们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之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生问题无疑是当下中国的热议论题,从政界、传媒界到学术界,都对此倾注了极大热情。

“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

民生新闻,成为传媒界的中心议题。

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学者,也纷纷就民生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探讨,期冀能为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问题做出自己的智识贡献。

和法治不同,民生是一个地道的中国古典政治语汇,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主张。

那么,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和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民生话语就内涵和外延而言是否一致?

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下,民生话语重新提出的背后又有何政治文化意蕴?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又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重要话语?

无疑,当代中国的民生话语,无论就其理论蕴含、政治语境,和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主义,都有了本质的不同。

和谐社会以民生为本,而法治对于破解转型期的民生难题,有理由也有可能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民生与民主、法治并不矛盾;相反,要想真正保障民生,必须通过民主、法治的渠道。

一方面,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法治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另一方面,法治本身,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无论是经济刺激、还是行政调控,如果缺乏法治的监督与制约,则很难实现解决民生问题的初衷、甚至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所以,民生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

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法治赋予了人民参政权、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广泛的基本权利,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给予“民之生计”以全方位的保障,即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构建民生法治。

[2]

所以,民生法治与其说是一个概念范畴,毋宁说是一种研究立场。

它所强调的是法治的实践性,即法治必须回应当代民生诉求;它所彰显的是法治在改善和解决当代中国民生难题中的意义和独特优势。

二、民生话语的理论谱系

就文章数量而言,学界在最近三年内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度可谓是突飞猛涨。

例如,在中国期刊网上以“民生”一词作为篇名检索,从1980年到2005年,共计有1112篇,而基本上集中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甚至还有民生银行等和政治法律文化关系并不密切的内容;而从2006年1月到2009年4月,篇名中出现“民生”一词的文章足有5570篇之多,几乎是前25年的五倍之多,且就内容而言也多关注的是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

客观地讲,这的确与提出“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方针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民生问题在学界的被关注程度以及学界在关注民生话语时,事实上已经处于一种不同的政治文化语境之中。

但是,在学界惯常的分析策略和术语运用方面,“民生”一词基本上还是从民之生计方面进行理解,而且一般也多集中于生活资料保障等物质需求和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较少从政治语境的层面进行理解。

实际上,民生一词本身的渊源流变,背后就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文化意蕴,它并非一个新兴语词,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古代词汇;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纲领。

那么,我们时代的民生话语和中国古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民生话语就内涵和外延而言是否一致?

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下,此时我们对民生话语的重新提出,背后又有何政治文化意蕴?

同样的名并不具有同样的实,不同时代也自有不同时代的理论需求,本文试图在着力分析当代中国民生话语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特定背景和原因之前,首先从知识考古的角度出发,厘清民生一词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渊源流变,从而力图理解不同时代先哲们的理论追求和知识贡献,也从另一个侧面对当代中国民生话语的勃兴有着更好的把握。

(一)民本与臣民:

古代中国的民生话语

“民生”一词,古已有之。

公认的说法是最早出现在《左传》,其中有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匾,是勤可以免饥寒也。

”[3]从表面上看,似乎着重强调勤劳的个人美德,这也并不偶然,因为我国历史上属于典型的农耕文明,所以近代政治家同时也是理学大师的曾国藩有“民生以稼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的说法。

但实际上,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皇权社会,农业的发展状况,本身就是重要的政治内容,所以才将“民生”与“国计”并置。

中国古代政治典章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祭地”,本就源于农业生产,但被用来表示皇权合法性的“以德配天”。

更进一步,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实际上是和“民本”话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此时对于民生的理解,除了农业社会成员个人品德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皇权社会统治合法性的一种体现和强调。

重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

早在殷周之际,周以边陲小邦的身份,取代了以神权统治代言人的殷商政权,说明统治基础的稳固不仅需要“顺乎天”还需要“应乎人”;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4]而在《国语?

郑语》中,也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说法,此时的政治文化观,已和自命为上帝之子的殷商有了极大区别,需要“敬天”,但更要“保民”,这种“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是民生话语的萌芽。

民生话语体系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先秦诸子百家中,重视民之生计疾苦的不在少数,如《左传》、《论语》、《礼记》中均有孔子及其弟子关于请求当时国君轻摇薄赋,使民修养生息的话语,并将其上升到了君民关系的高度;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家学派,主张无为的道家学派,秉持的实际上也是类似的主张。

中国古代民生思想的集大成者,当属儒家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孟子。

按照孟子的观点,民生与王道可谓息息相关,“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民之生计,与土地、政事一样为诸侯统治之要务;“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而生民之道,则在于“制民之产”与“取民有制”,即一方面要发展生产,保障民生,同时也要防止取民无度,财富严重不公。

而且,孟子坚信,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资格做天下的共主,在其看来,三代之兴亡,仅德与不德而已,天下之得失又系于民众之得失,“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所以汤武之得天下,便是得到为桀纣所失的民众的支持。

[5]而其重视民生的经典话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千百年来更是被广为传颂。

所以,此时的王道统治合法性论证方式,已经基本摆脱殷周时期的“天命观”,一种新的政治文化观—“民本”观开始形成,而民本的重要内容,即是民生。

孟子之后,汉代思想家贾谊的《大政》一篇,开宗明义即是“闻之以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

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海,吏以民为贵贱”;其名作《过秦论》,更是以秦百万雄师统一六国然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指出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除了自身的富国强兵,与各国百姓饱受战争之苦渴望早日安定也不无关系,而秦迅速衰败也是由于其残暴统治陷民于水火之中。

秦汉之后两千多年,中国的历代统治者、思想家,很多也都认识到了民生疾苦与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关联所在。

所以,《尚书,大誓》中那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才具有了不同寻常的政治文化意蕴。

因此,民本主义和君主主义实际上并不是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根本对立的两种思想体系。

相反,它们在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一起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

在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中,“民本主义者”即使再强调民生,也没有把国家的统治权给予人民,而仍把这种主权归之于君王,这是传统的“民本主义者”之所以同时也是“君主主义者”的关键所在。

君王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君子者,道法之总要也。

”[6]君王不仅是国家的立法者,而且是最高的权力执行者,“天子之位也,是为治统。

”[7]唯君王才能拥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这种君王的主权任何他人不能分享,否则天下就会大乱。

[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但是,邦之主权,仍然属于君主,民生也罢,民本也罢,其中之民,自然只能是“臣民”而非“公民”;“民生”之“生”,基本上也局限于满足物质需要的程度,政治统治的权力分配,是不允许分享和染指的。

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

所以,关于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我们固然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民本”成分,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其是以“臣民”—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把握古代民生话语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

(二)民生主义:

救亡启蒙时代的社会改造之梦

用李鸿章的话说,近代中国经历了“三千余年一大变局”。

[9]船坚炮利的殖民者,给予古老的中华帝国以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保国、保种、保教,成为近代中国政治世界的主题词;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救国方略。

所以,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无可回避的建立在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之下。

虽然按他的说法,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计”,一定程度上确实吸收了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重视民生的文化成分,但其内涵、外延、逻辑起点、政治意图,都和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有了本质的不同。

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实际上经历了清末和民国两个不同时期的变迁。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但对“民生主义”的内涵并没有做具体说明,只是论述了中国实行民生主义之必需和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行[10];到1906年末的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孙中山先生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即以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为主体内容,分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等步骤。

[11]可以说,上述观点,已经和植根于传统民本—臣民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中国古代民生话语有了本质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其“平均地权”的观念实际上更多的是受美国19世纪末期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

乔治的影响。

在孙中山看来,革命成功以后,民族、民权问题已初步解决,剩下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即实现国富民强,按照他的思路,初生的共和国必须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才能保证长治久安,所以,“今日中华民国成立,兄弟解临时总统之职。

解职不是不理事,解职以后,尚有比政治紧要的事待着手…民族、民权两主义具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12]欲实行民生主义:

孙中山认为,主要是解决土地问题,“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13]再是自由发展工商实业,使国家臻于民富国强。

同时为防止资本家垄断的弊病,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将大企业如铁道、电气、自来水等事业归国家所有。

[14]

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理论需求和社会使命。

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主义,其政治意图并不在提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式的皇权统治合法性,而是旨在通过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大型企业国有化的经济方略,实现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民族复兴大业。

所以,其民生主义的内容固然是以经济政策为主,但又何尝不是一种政治纲领。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土地问题自然属于非常重要的政治命题,至今占据了中国人口四分之三的仍然为农业人口,“三农”问题,仍然是每一届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政治使命。

所以,理解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必须与其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大背景,以及救亡图存、民富国强的政治主题联系起来。

学界对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研究,一般多集中于其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大型企业国有化的经济思想。

一方面,富民强国本身即是近代中国很多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另一方面,以平均地权为主的民生主义,在民国时期革命成果被袁世凯篡夺之后流于破产之后,孙中山先生本人也不断在学理和实践上继续对其进行完善。

到了上世纪20年代,由于对当时军阀混战、国民党内部四分五裂局势的失望,孙中山决定重新改组国民党,并对其政治纲领三民主义做了重新解释。

在1924年8月3日对于民生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

”,[15]“我们现在要解除社会问题中的纷乱,便要改正这种错误。

再不可说物质问题是历史中的中心,要把历史上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种种中心都归之于民生问题,以民生为社会历史的中心。

先把中心的民生问题研究清楚了,然后对于社会问题才有解决的办法。

”[16]可以说,此时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具有了更为明晰的社会改造政治意图,同时也将民生问题上升到了治理国家之中心问题的高度。

[17]

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入国民党党纲:

“民生主义:

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作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宪合法性来源的《建国大纲》,也开宗明义,“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

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18]。

而国民政府时期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也均将其作为重要的制宪指导原则并载入具体的宪法文本,例如,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专门规定“国计民生”,强调“为发展国民生计、国家对于人民生产之事业,应予以奖励及保护”,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辟有《国民经济》一章、《教育》一章,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而在国民政府时期通过的唯一一部正式宪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设有《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等包含民生内容的专章,其中《国民经济》一章中第一四二条规定,“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19]

无论是早期的平均地权、改革旧有经济制度,还是晚期的节制资本、防止劳资阶级不平,实际上都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考虑,而是具有改造中国社会的政治意图,这从其内容能被写进当时统治者的最高活动纲领(国民党党纲)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政治准则(宪法)即可见一斑。

虽然民国时候由于内忧外患,很多时候宪法形同虚设,但也足以说明民生主义经济思想内容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可惜学界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

(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

1949年10月1日的开国大典,见证了中华民族结束落后挨打局面、中国人民翻身做主人的历史场景;1978年12月18-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正在逐步使我国成为举世瞩目的经济大国。

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主导力量的坚强领导,也体现了党在社会和谐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认识深化。

而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正式标志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中华民族的新的政治追求宣示。

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和谐社会之伟大构想的提出,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成绩、不足的一种全面分析和总结。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再次指出:

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所以,“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20]关注民生,也因此成为新时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定下的基本方略和表明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新的执政宣言。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构建和谐社会,改革成果共享的重要方略。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看待中国现实中的民生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它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必须妥善应对的挑战,同时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如果没有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持续发展,不可能有先富起来的群体,贫富差距也不会扩大;没有农民工的自由择业,不可能有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直接利益冲突;没有温饱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产生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追求;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然不可能突显民生问题的重要性”。

[21]所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它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意蕴。

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例如经济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改革成本承担不均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

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中,首先即是以人为本,即“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则是对于以人为本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落实实施;关注民生的内涵,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要求塑造一种满足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想政治体制,不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显然,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发展观”经典理论的再次强调,也是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语境下民生话语被赋予的新的政治文化意蕴。

古代皇权世界的统治者和思想家虽然也重视民生问题,其民生话语也具有一定的“民本”成分;但它是以“臣民一君主”的政治系统构造作为基本前提。

而现在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民生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政府的负责任,但更重要的是由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所以,才必须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所以,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的民生话语,已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于温饱水平的物质需求,而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是人民政治主体性地位得以充分彰显的崭新时代。

三、法治对转型期民生难题的回应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

而如前所述,转型期中国的民生话语,体现着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伟大成绩之后要求社会全面发展、和谐有序的更高追求,体现着中华民族渴望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复兴的美好理想,同时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内容。

而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历史实践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对当代中国要求破解民生难题这一特定社会、政治诉求予以回应;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品格本身,即要求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民生难题的破解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法治的实践品格

回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以及十余年来中国人民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所取得的光辉成就,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治的这种实践品格。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颁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在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历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等重大命题进行庄重宣示的同时,也深刻揭示出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特质所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

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22]

在这里,法治除了具有公平、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方面的诉求,以及服从规则治理的若干程序训诫之外,还被赋予了显明的实践品格。

之所以强调法治的实践品格,一方面,是因为再崇高的价值标杆,也终究需要付诸于实践;再周详的规则,最后还要通过实践来进行。

法治,是在特定时空维度之下进行的,是由特定历史场域中的主体来领导和参与的。

因此,我们尽管可以对法治进行纯语义学意义上的勾勒和回顾,但这很可能遮蔽现实世界中的法治命题之复杂性和多样性。

[23]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当代中国的法治大业,只能由中国人来解决,我们可以吸收古今中外的先进政治文明成果,但我们不可能从中找到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命题的标准答案,因为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

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是一种社会实践,所以它必然和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息息相关,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对于特定主体之特定制度需求的一种现实法律回应,即所谓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即是中国人民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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