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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

(4)不得瞒报事故或以大报小、以重报轻、隐瞒事故真相,不得拖延不报;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三级安全生产检查

(1)落实每月安全自查;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详细记录于《安全检查记录》;

(2)科(处)室落实每周安全检查,由科(处)室负责人组织所属班组负责人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3)班组落实每日安全检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及各室各岗位人员于下班前对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详细记录于《安全检查记录》。

5

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1)重点科室、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2)防火巡查每日不少于四次(昼夜);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积极、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单位领导必须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保证火灾隐患整改按期落实。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单位年初要制定出全年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计划,每季度要有具体宣传、培训、教育安排;

(2)按照省卫生厅文件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3)各级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纳入工作日程,负责并落实对所属人员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4)结合不同季节各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5)每年组织全员两次以上的消防安全专题培训教育,使职工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四个能力”、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初起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和救护等初级防火知识和技能。

每半年对重点岗位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普及教育面要达到95%以上,重点教育面要达到100%;

(6)按照规定组织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特种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配备标准和实际灭火需要为各部门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部位

管理细则

(2)除领导批准的消防演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检修和调整外,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无火灾的情况下不准擅自开启、挪用、占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3)科(处)室(部门)、班组对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负责管理;

(4)消防器材选择干燥、阴凉通风、明显易取的部位放置,并保持清洁、灭火器喷嘴畅通;

(5)保卫部门按照要求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更新、分布调整和报废,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6)每月和重大节日前对灭火器、消防供水系统、疏散设施、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7)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冬季保温防冻工作;

(8)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采购、安装、维修应在取得公安部门消防器材产品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办理。

8

疏散通道安全管理

(1)保持单位消防车道的通畅,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行;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外消火栓不被圈占、遮挡及结合器的有效使用;

(3)建筑内各通道、出口、楼梯等处不得占用、上锁。

特殊部位可采用电磁锁等科技手段保证通畅;

(4)保持通道、出口、楼梯等处应急照明与疏散标志的完好有效。

9

消防疏散灭火预案与演练

(1)结合本单位特点与实际情况制订有效可行的消防自救灭火疏散预案;

(2)定期组织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自救疏散预案的演练。

10

吸烟安全管理

(1)本单位确定的禁止吸烟部位,有明显禁烟标志,有禁烟员巡视;

(2)吸烟者应在非禁烟区内吸烟,并将烟头熄灭后放到指定容器内,不得随手乱扔;

(3)对在禁烟区内吸烟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11

炉火安全管理

(1)安装、使用炉火、明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发给使用许可证;

(2)炉火安装完毕须经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使用;

(3)消防要害及重点部位及其它禁用明火部位无使用炉火现象;

(4)安装有暖气的部位不准有炉火取暖现象;

(5)每具炉火安装固定部位、固定专人管理,固定负责人,不在岗时“谁在岗,谁负责”;

(6)使用炉火做到下班炉灭,无闷火过夜,无带火出灰;

(7)炉火周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烘烤衣物,用汽油、柴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生火现象;

(8)炉火设置部位距离可燃墙壁须在50厘米以上,条件达不到时设耐火材料炉挡;

(9)烟筒距离木板墙、可燃顶棚应在40厘米以上,穿过木隔墙、顶棚要加隔热材料;

(10)设置在木板地上的炉火要设置不小于1平方米铁盒或其它非易燃材料托垫。

12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消防安全管理

(1)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批准;

(2)使用液化气或天然气的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定使用时间、定使用地点、定使用责任人”的三定制度;

(3)管理和使用人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掌握安全使用、管理的技能和知识,持证上岗;

(4)消防要害及重点部位和禁用明火部位禁止使用液化气等易燃压缩气体;

(5)液化气瓶室有防爆照明、防爆排风、自

动报警和检测设施,须辅设橡胶板,配备适用的灭火器,严禁堆放易燃杂物,有明显“禁止烟火”标志;

(6)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房间有防爆灯、防爆排风扇并保持良好状态;

(7)没有专用气瓶室的,气瓶与灶具距离不小于1米;

(8)发现漏气或异味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排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维修,禁止自行开灯检查或用明火试漏;

(9)使用气灶须遵守“先点火,后开气”、“先关灶盘,后关总阀”的原则;

(10)不准将气瓶中的残液、残气放净或倒入地沟、暗沟等地点;

(11)不准用火、热水及其它热源直接对气瓶加热,气瓶周围温度要低于45℃;

(12)不准拖拉、卧放、倒立、滚动、碰撞、摇动和敲打气瓶;

(13)使用完毕应将炉灶开关关闭到位,并将管道阀门或气瓶角阀关闭;

(14)严格控制液化气储存量,不许超过规定的总量;

(15)操作间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工作人员会使用。

13

电(磁)炉使用及电源插座安全管理

(1)因医疗、科研、教学工作需要使用电(磁)炉须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审批核发使用许可证后使用;

(2)电(磁)炉使用要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制度和使用许可证放在电(磁)炉附近明显处备查;

(3)消防要害及重点部位、其它禁用明火部位不准使用电(磁)炉,未被批准使用电(磁)炉的部门不准使用火炉,禁止使用裸体电炉丝电炉;

(4)火炉导线和电源线路须用专用导线、动

力线路供电,须安装专用电源插座,电炉要离开地面50厘米以上;

(5)电(磁)炉须固定位置,并放置在非燃烧、导热性能低材料制作的基座上,对引出的导线用石棉瓷管等耐高温套管保护;

(6)使用电(磁)炉是有专人看守,加热所用容器无破损、溢漏,加热液体无外溢;

(7)电(磁)炉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品;

(8)电(磁)炉使用完毕或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9)批准使用的工作用电(磁)炉不得存在热饭、热水等私用现象;

(10)确因工作需要联接电源插座,必须离开地面30厘米以上,固定在墙壁或桌、台侧面。

14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1)电气焊施工前须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证;

(2)电气焊工须经专业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

(3)电气焊操作前须检查作业现场,清理周围上下的易燃物品,操作中有专人监护,现场配备灭火器;

(4)作业完毕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气源、清理现场,严格检查确认安全后操作者方可离开现场;

(5)对储存过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容器,须经安全处理后再进行焊接或切割;

(6)电石存放处须保持干燥、防水防潮,碎渣粉由专人集中管理,不得随意乱倒;

(7)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两种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强烈震动,氧气瓶及扳手须禁油。

15

熬炼沥青安全管理

(1)动用明火熬炼沥青前须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证》;

(2)操作时选择避风的部位,锅灶与燃料保持安全距离,周围5米以内不准堆放与熬炼沥

青无关的易燃品,并配备适用的灭火器;

(3)有专人看管锅灶,并不兼做其它工作;

(4)控制温度,锅内沥青不得过满防止溢漏起火;

(5)停止使用沥青时用非燃烧板材将锅盖好;

(6)工作完毕立即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离开现场。

16

临时用火、用电管理

(1)临时用火、用电部门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用火或用电时间、部位、原因和任务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火、用电;

(2)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用火、用电部位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对符合防火要求的及时批准,发给《动火证》;

(3)临时用火、用电部门做好现场防火工作,作业现场设安全员并配备适用灭火器;

(4)作业完毕立即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人员撤离现场;

(5)消防要害及重点部位或其它禁用明火部位临时用火、用电须有单位防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签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7

在建工程安全管理

(1)对新建、改建、扩建、大型设备安装以及改变建筑用途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建筑工程)须到公安消防机关领取和填写《建筑设计防火送审单》;

(2)后勤基建部门将上述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图纸、资料和《建筑设计防火送审单》送到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核(无审核能力的保卫部门要委托有审核能力的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而后再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

(3)未经审核或审核未批准、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施工许可证的不准擅自施工;

(4)建筑施工单位须按公安消防机关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不准擅自变更

或修改图纸和方案;

(5)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并取得《防火验收合格证》后投入使用。

18

医疗垃圾管理

(1)将使用后输液管、液体袋、注射器、敷料、纱布、棉球、棉签、一次性床上用品等医疗垃圾分类包装,送至指定部门处理;

(2)禁止将医疗垃圾直接卖给个体收购户;

(3)禁止自行焚烧医疗垃圾;

(4)临时存放医疗垃圾的库房每日进行消毒处理;

(5)建立各类医疗垃圾档案。

19

对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1)每年同租赁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定期对租赁方进行消防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严格督促整改;

(3)出租房屋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4)租赁方在所租房屋中不准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

(5)租赁方根据本身经营的内容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自查、整改隐患。

第二部门各部位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管理规定

门诊诊室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门诊诊室防火安全工作;

(2)值班人员尽职尽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

(3)下班和无人时关锁门窗、关闭电源、水源。

门诊大厅

(1)有禁烟标志,有禁烟员巡视;

(2)大厅的防火门、安全疏散门、疏散通道不得占用,消防栓、灭火器处于良好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3)室内电源线路、插座安装规范;

(4)工作人员必须会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

急诊室

(1)工作人员须坚守岗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整改;

(2)严禁吸烟、使用与医疗工作无关的电热器具和存放化学危险物品;

(3)对氧气设施经常检查,无明火、油污、漏气;

(4)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工作人员会用。

观察室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或其它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做好输氧系统(氧气瓶、氧气管道、氧气袋)的防火安全工作。

病房

(1)病房内严禁吸烟、非医疗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或动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科主任、护士长经常对所属医护人员、陪伴家属、患者进行消防和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检查所属范围消防安全工作;

(3)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氧气瓶、氧气袋,氧气管道及供氧系统无漏气和油污;

(4)病区疏散通道(楼道、楼梯、楼门)必

须保持畅通,无占用和堵塞;

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灯、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齐全、有效;

(5)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医护人员会使用,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患者安全疏散。

入院处置室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其它明火;

(2)对病号服及日用杂品有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

更衣室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T室

(1)该部位应防雷、防潮、通风,电缆设在封闭的地槽内,室内电线须穿管;

(2)门窗有安全防护设施;

(3)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核磁共振室

(1)有防潮、通风、防磁、防雷、防鼠设施,电缆设在封闭的地槽内,电线须穿管;

(3)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携带金属物品进入室内;

(4)上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放射科

(1)X光室内保持空气流通、整洁干燥;

(2)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电热器具;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堆放易燃杂物;

(4)维修机器时,使用汽油、酒精等要限量,严禁周围有明火、易燃物品,须打开门通风换气。

X光胶片室

(1)室内保持阴凉通风,夏季采取降温措施;

(2)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或其它明火,除照明外,不准安装使用电气和电器设备;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其它易燃杂物;

(4)非本室人员不准进入,下班时必须切断

电源。

高压氧舱

(1)氧舱内电线、电缆须经高压绝缘试验,电器开关设在舱外,各电路地线不准与高压氧设备、系统相接;

(2)舱内照明设施安装符合要求,舱体和设备、管道有防雷和除静电的接地保护;

(3)舱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电扇、一般插座和插头、临时性电气材料、电动机,不得频繁启动医疗电器设备;

(4)严禁将打火机、火柴、易燃易爆物品带进舱内;

(5)舱内禁止使用羊毛、各种化纤被褥、毯子、坐垫等,进舱人员不准穿化纤服装;

(6)严禁在舱内用金属物件敲击舱体或其它金属物件;

(7)舱内使用的棉制床单、被服应经阻燃材料处理,舱体结构及家俱、装饰、按钮等均为非燃烧材料,纯氧舱内不准使用木质物件;

(8)舱内严禁存放乙醚、汽油等易挥发的可燃物,在舱内实施手术时应选用非燃麻醉剂;

(9)对进入舱内人员应事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教育,讲清注意事项;

(10)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11)舱外周围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氧气管理达到安全防火标准;

(12)室内照明灯具、插座、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理疗室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积易燃杂物;

(2)用拔火罐或艾灸给患者做治疗时要安全操作,防止发生烧伤或火灾。

胃肠镜、超声波、心电图、脑电图、体外震波碎石、肾透析等检诊疗室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堆积易燃杂物;

(2)仪器、设备用毕立即切断电源,室内无人或下班时须关闭门窗。

手术室

(1)严禁吸烟、使用与手术室工作无关的电热器具和其它明火;

(2)严禁存放与手术无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堆积易燃杂物;

(3)手术必用的易燃药品随用随领,不得存放;

(4)严格对乙醚的管理,防止乙醚与氧的混合气体大量漏出;

用过的乙醚、酒精等易燃液体随时放入有盖的容器内;

保持良好的排风设施;

(5)严格管理室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定期检修、保养;

(6)按规定做好输氧系统的安全防火工作。

生化检验室

(1)各种化学剂按性质分类存放,容器上的试剂标签清楚、准确、齐全,尤其是易燃易爆试剂有专人保管、限量存放(存量不超过七天用量);

(2)所有电炉须有保卫部门核发的使用证,有专人负责,按有关制度管理;

(3)严禁吸烟、会客。

化学危险

物品库

(1)库管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培训,持证上岗;

(2)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使用电器设备,库外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3)库内照明及排风设施具有防爆功能,电线穿管,电闸及开关设在库外;

(4)库内各种物品按性质分类存放,堆垛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超量储存;

(5)做好夏季危险物品防潮降温工作,以防

止温度过高发生自燃。

化学实验室

(1)严禁吸烟,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热器具或其它明火;

(2)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须符合防爆要求,有良好的排风设施;

(3)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限量存放;

实验剩余或常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总量不超过5千克,存放在铁柜内,由专人保管;

实验现场不准存放;

(4)在日光照射的房间有窗帘,防止阳光、遇热能分解燃烧和易挥发的化学试剂被日光直接照射;

(5)试剂标签齐全清楚,对有异常或疑问的试剂,在未弄清之前不得使用或随意放置;

(6)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得放置暂时与实验无关的试剂,尤其是盛有强酸的或易燃易爆容器;

(7)实验操作前,教师须向学生介绍安全操作规程;

学生实验操作期间,教师严格指导,实验完毕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8)实验室的安全疏散门不少于两个,并保持畅通。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旦发生意外或火灾,能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药房

(1)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和其它明火,会客,及时清理各种易燃包装物品;

(2)酒精存在地点安全,领取限量;

(3)门窗有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报警设施;

(4)中药房内保持阴凉、通风,定期翻动中草药材,防止受潮、霉变、自燃。

(5)毒麻药品管理符合“六专”要求。

20

药库

(1)门窗有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报警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库内主要通道宽度要大于2米,药品与灯的间距不小于1米,堆垛或柜架之间留有一定距离,药品按不同类别码放;

(3)库内照明使用60W以下的白炽灯,电线穿管,电闸设在库外;

(4)库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和其它明火;

因工作需要配备的低温柜、空调等家用电器设备定期检修保养,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药库不办公、不会客;

(5)中草药要定期翻堆散热,防止自燃或霉变。

21

制剂室

(1)通风良好,电炉、煤气炉等明火位置须固定,周围2米内无可燃物;

(2)制剂使用的乙醇、丙酮等远离明火、热源;

(3)化学试剂和易燃易爆物品有专人管理;

(4)对高压锅等高压容器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5)对制成的药品按药库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储存;

(6)下班时关锁好门窗,关闭水、电、火、气、油源。

22

财务科

(1)门窗安装安全防护、报警监控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或其它明火;

(3)下班时打开报警开关,关锁柜、桌、门窗,切断所有电器电源。

23

收费处(挂号处)

(1)门窗有安全防护设施;

(2)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4

变(配)电室

(1)电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

(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积易燃杂物;

(3)有应急照明、防鼠设施,临街窗户有安全防护设施;

(4)高空作业时有专人负责安全保护;

(5)安装气体灭火器装置,配置防火面罩及适用灭火器;

(6)制订应急预案(火灾、故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25

锅炉(燃煤)

(1)司炉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它易燃杂物,不在锅炉本体或管道上烘烤物品;

(3)司炉工交接班时对低水位自动联锁装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进行测试;

超温报警装置落实每周测试一次,灵敏可靠;

(4)运煤、烧煤时注意检查引爆物品,如有发现上交保卫部门;

(5)炉灰经冷却处理后倾倒在指定地点。

26

锅炉房(燃气、燃油)

(1)司炉工必须经相关专业培训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严禁吸烟或使用其它明火;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车辆及杂物;

(4)制订应急预案(火灾、故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5)锅炉停止运行要切断电源、气源、水源;

(6)有防爆型照明、排风、电源开关设施,性能良好。

27

氧气库供氧站

(1)工作人员必须经岗位和消防培训,持双证上岗;

(2)严禁吸烟、使用电热器具及其它明火、私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有“禁止烟火”和“禁油”标志;

(3)室内安装防爆照明灯、排风扇、电源开关

(4)室内地面铺设橡胶地板。

(5)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高温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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