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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

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新分析法学,包括凯尔森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新自然法学,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

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强调法律社会化,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种思潮同时并存。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内容上的几个特点:

第一,自古迄今,自然法则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在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中具有鲜明的标记。

第二,在理性,正义与法律关系中,剥削阶级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定义的论述,往往同理性、正义等同起来,从而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性,为一定的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第三、18世纪以前道德与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对加以区分。

18世纪以后,则试图把法律和道德分开。

第四,不同阶级的思想家,总是把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

抹煞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第五,统治阶级都强调自由必须服从法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行自由。

第一篇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章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是西方文明的开端,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称为黄金时代。

德古拉编写和颁布了希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德谟克利特唯物主义原子论。

赫拉克利特提出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

  第一节 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

完成这次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智者。

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过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也是最先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人为法并不代表正义,不应当遵守。

  第二节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认为实践中,人为法高于自然法。

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美德既是知识。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

军人—银子—勇敢;

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

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得。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

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

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具有平等性;

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

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伊壁鸠鲁学派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

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

无神论;

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

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 

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个学院。

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

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这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

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最好。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他是希腊人。

《罗马史》他的三点结论:

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

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

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

《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

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

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国家使用暴力,

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

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 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主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

追溯过去的黄金时代,带有原始宗教的浓厚色彩,一方面强调人类本身性固有的罪恶。

一方面又带有人道主义倾向。

保护妇女儿童,扶助苦难人。

认为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含义。

十分强调是医治罪恶的重要手段。

  第四节 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 

12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 

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

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

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的其交易发生于何地。

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

保罗;

乌尔比安;

帕比尼安;

莫徳斯蒂努斯。

他们的任务是:

帮助罗马帝国立法,他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

四、法典编纂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法典》和《新律》构成。

五、罗马法体系形成时期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

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有关法律。

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法利益的法律。

形成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后来把最高裁判官法也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不与区分的。

从哲学观点看:

第一,法理的公正和正义为概念,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

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原则。

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第二篇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神学的世界观,神权政治论和君权神授论。

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基督教神学最初表现形式是教父学,实际上是利用古代哲学中的糟粕来改造原始的基督教,使之适合于奴隶之和封建制的需要。

第三章 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生于阿尔及利亚,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

《上帝之城》第一部历史哲学。

《忏悔录》

一、教父学 

第一,“三位一体说”:

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

第二、“创世说”。

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

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

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第三、“原罪说”。

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

这是上的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原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性一为欲望,一为理性。

人总是受欲望的驱使,追求肉体地满足。

第四、“末日审判说”。

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二、“天国”与“地国”两个世界

光明得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也称天国;

黑暗得世界和世俗的国家,称为地国。

人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一是地国二是天国。

法律在这人们的心坎上。

三、君权神授论 

皇帝是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

“把凯撒的东西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交给上帝。

  第二节 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第一部系统研究政治哲学的书《论政府原理》。

沿袭了西塞罗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但管辖被统治者,而且也限制统治者。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

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

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

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

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第四节 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坚决反对就成,维护君权。

使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

《和平的捍卫者》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神法和人法。

 

二、立法权 

他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

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是市民自己。

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 

自己和市民所选举的立法机关也有权行使。

执行权利,以属于少数人为佳。

但必须依据法律。

马西利赞成君主立宪制。

四、反对教会法 

教会法如果真是神法的话,他的惩罚手段必然在神的世界种实行。

  第四章 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15世纪下半叶,进入文艺复兴时代。

君权思想兴起和市民阶级的发展。

  

第一节 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

《君主论》《战争的艺术》《佛罗伦萨史》

一、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

渴望共和制,同时认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国是最理想的。

二、政治法律手段和军事措施

人民需要法律,应依照法律生活。

马基雅弗利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应分开。

人性側重于恶。

法律是统治手段和工具的结论.效法狐狸和狮子。

三、立法者的重要性 

一个成功的国家,必须有一个人单独建立。

由他制定法律和创立政府,它不仅置身于法律之外,而且由于道德来源于法律,也就不受道德的约束。

衡量统治者的标准只有一个:

政治手段是否成功。

建立任何一种秩序,唯一的方法是建立

君主专制的政府。

四、法律和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奠定国家的基础。

保护私有财产,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一个公民应把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置于其他所有义务和考虑之上。

  

第二节 布丹的法律思想

出身于法国。

《国家6论》

一、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允许各教派在法国同时存在。

二、国家的起源、目的和定义

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可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智所支配团体。

布丹莫属国家问题是的,1,首先从家庭的认识。

家长对子女及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

2,家庭既然形成一个自然单位,所以私有财产的权益同时产生,而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均起源于此。

3,家庭有财产权,抨击了柏拉图和穆尔。

4,家长制的论点,来源于权力主义,财产权渊源于自然法,是一种自然权利。

三、主权学说

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

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具体内容1,它是永恒的,有别于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利。

2,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无限制地和无条件的授权3,它是不能转让的

也不受法令的限制。

4,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都是法律的来源。

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形式,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

布丹认为政体虽有三种但最优良的还是君主政体。

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当然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

既是主权者,当然也是立法者。

四、对主权的限制 

第一,国家受理性支配,君主首先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第二,君主应该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

第三,君主还要受到国家基本法的限制。

在他的自然法之中特别强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三篇 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武器。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与资产阶级自然法内容是不同的:

古代自然法,从自然哲学角度的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意志)的体现。

近代自然法,它从人性论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

从格老秀斯开始,中经英国霍布斯和洛克、

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努力形成了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

它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西欧文艺复兴运动和的宗教改革。

自然法的锋芒针对与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

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学说的崛起,宗教中新教的独立、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第二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特点办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违反和侵犯自然法所确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分权思想应运而生,洛克和孟德斯鸠是主要代表。

第三个时期,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代表人物卢梭。

中世纪和古代的自然法、从国家主义出发,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资产阶级自然法则是从人性论出发,强调个人主义,一利己为目的。

   第五章 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

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

“看吧!

荷兰的奇迹”。

《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

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

他们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以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

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

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

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

第四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

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

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

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

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

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

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符合理性法则要求就是正当的行为。

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

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而是各偿其所负。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

国际法定义:

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

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

这种法叫做国际法。

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

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

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第二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神学政治论》。

政治与教离,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说。

认为自然界本身就是神。

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

《圣经》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科学的解释他的方法。

认为解释《圣经》与解释自然的方法是一样的。

一、法律的定义 

律这个词既含有自然法又含有成文法,成文法是包括自然法的,自然法又必须为成文法服务。

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第一,解决法律对上帝关系的问题,也就是他认为上帝和自然是一码事。

第二,认为最高的善就是上帝的化身。

第三,他又把自然法的性质同资产阶级人性论结合在一起,认为这是普遍的。

三、服从法律 

斯宾诺莎十分强调在一个国家中服从法律的重要性。

若一个国家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四、天赋人权、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

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基础之上,而这种人性论又和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他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因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

人也不会忍受祸患,无非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

”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天赋人权是不能转让。

他所说的自由当然不是指劳动人民的自由,而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第六章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第一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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