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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教学管理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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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主任同意,可以向学院招生就业部门及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系(部)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社会调查报告等)、到财务处缴费、教务处凭缴费单据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八条除特困生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九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专科基准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十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

第十二条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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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据《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该门课程,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分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报系(部)认定,缓考、补考、重修资格由系(部)报教务处认定。

具体依照《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考并不得正常补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个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以内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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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和有正规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凡学生请病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报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和家长电话联系确认后报系主任批准。

凡请假晚上不在学校住宿的一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辅导员、系负责人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秘书处登记备查。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不受理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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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

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经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章留级、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留级:

(一)一学期结束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的;

(二)一学年结束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24学分以上(含24学分)的;

(三)第五学期期末累计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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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警示:

(一)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

(二)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

(三)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四)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5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为非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规定学分,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达到学院规定的等级要求,获得本专业规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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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者,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

补满所欠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且达到36个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凡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道重作设计(或论文),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重作或重作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作。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对于个别学生确因英语等级和职业资格证书未能如期毕业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全日制成人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经2009年12月15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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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应制定有相应的教学计划,要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把专业技能培养放在突出位置。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后实施。

学分制教学计划一般应每年修订一次。

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三条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时间安排和课程设置(含总时间分配表、课程性质和结构比例表、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表)、专业主干课程名录,课程介绍等。

第四条各系制定的教学计划,必须确定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和学生每学期必须取得的学分数。

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

三年制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原则上在140-150之间,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应不低于70%,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应当为1:

1。

各专业具体课程的比例可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动。

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增设新课程时,应由系主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除由系主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课程设置及其原则

第六条实行学分制,将全部课程分为三大类,即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各类课程学分按有关规定分配比例。

第七条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性质规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保证。

学生一般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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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序列修读。

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

(一)公共基础课的设置,包括“两课”所属课程、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外语、军事理论等。

(二)专业课、专业核心课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

第八条选修课指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或者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而设置的课程。

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一)公共选修课的设置按人文素质教育、科技素质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体专项技能训练等模块进行,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供全校学生选修。

(二)专业选修课课程设置因专业而异,原则上应为主要专业课的后续课程,以拓展主要专业课程内容,目的在于完善专业知识结构,主要供相应专业学生选修。

专业选修课按专业设置,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公共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外独立设置。

第九条实践课主要包括教育见习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专业实验或实训以及其它技能性课程,具体课程名称因专业而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

第四章学分规定和学分绩点

第十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分与具体课程相联系,通过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全部学分。

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所需各类学分,德、智、体合格,并取得学院规定的英语、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即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

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一)一般理论课程每14-18学时计算1学分,单独实践课程14-18学时折算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按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计为1学分。

(三)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共计为4学分;形势政策课程计为1学分;职业素养与就业指导课,计为1学分。

(四)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按每周1学分计算。

毕业设计(论文)共计为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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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学期不满16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六)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等活动的主要依据。

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百分制对应学分绩点五级制

90-1004.0-4.9优

80-893.0-3.9良

70-792.0-2.9中等

60-691.0-1.9及格

59以下0不及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一)课程学分绩点:

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学分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

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选课要求

(一)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

(二)各系、部对学生选课应提供咨询和指导,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当遵循各课程之间的先后顺序选修。

跨学期课程,应连续选修。

(三)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学生补考可按照《任选课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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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个教学班最小班型不少于20人,不足20人原则上不开班;最大合班班型控制在160人以内。

(五)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跨学科选修课程的学分一般应当不少于2学分。

(六)建立选课机制,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分别规定本专业选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可依据个人兴趣,特长等进行选择。

(七)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如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要求逐步开出不同级别和层次(内容深浅不同)的教学班,为学生选择必修课提供条件。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适应分级或者分层教学的需要。

第十六条选课原则

学生选课一般应以上课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果无法完全保证,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不能选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

(二)上学期平均成绩达到95分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一门时间冲突不超过50%的课程,并优先保证必修课上课时间。

(三)选课数量必须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要求。

对于学习基础差或体质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0-25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6学分。

第十七条选课程序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选课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计划及上课时间和地点。

(二)在校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计划、上课时间和地点进行选课。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填写《学生选课单》,以班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下达教学任务到各系、部。

由各系、部安排授课教师,并于下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课表,学生应当于开学1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五)教务处应当向课程所在系、部任选修课教师提供注册的学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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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供教师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

(六)各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组织,并报教务处备案,选课程序参照以上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免修和免听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免修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确有特长,并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由辅导员签字、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后上报学院,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成绩和学分;

(二)因故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对以前已修过的课程,凡考试(考查)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

但要求免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降级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

(三)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成绩记为70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四)教务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是否同意其免修,学生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旷课某门课程;

(五)教务处不单独组织免修考试,申请免修的学生随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的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六)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七)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

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体育课、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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