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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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技术审查要点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2018年7月目录

一、文件要求

二、建筑专业

三、构造专业

四、给排水专业

五、电气专业

六、空调通风专业

七、概算专业

八、审查结果

一、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齐全,文本装订齐整。

封面清晰标注工程名称、建立单位和设计单位,出图印章和注册师印章有效,扉页签署齐全。

〔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设计应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及规全面,名称及编号正确、版本有效。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应齐全,设计应满足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规定。

二、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容等是否符合立项批复要求,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满足规划主管部门批复要求,人防等其他主管部门批复中的原则问题在设计中是否表达,工程概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2.分期建立工程的分期实施情况和设计围是否明确,已建、待建原则是否清晰,分期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3.建筑的主要特征,如建筑物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物屋面和地下室防水等级等容是否明确。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是否进展了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

5.设计说明容是否清晰,并与设计图纸表达容一致。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述是否全面,并满足相关部门批复的要求。

7.绿色建筑设计目标是否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拟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符合规要求。

8.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工程,是否概述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点。

9.需提请在设计审查时解决和确定的主要问题是否进展了说明。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容。

〔1〕区域位置图〔分期建立时应有分期区域图〕。

〔2〕总平面图〔应表示已建、本期、规划等容〕。

〔3〕交通组织图〔表达工程的人、车流组织、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救援场地的交通组织〕。

〔4〕需要表示的其他总图容〔竖向、绿化、场地坡度和设计标高等〕。

〔5〕总平面各项指标、退线和建筑间距是否满足规划部门批复要求。

2.平面图

〔1〕是否有地下室总平面图、地下室关系图、人防分区平面图及总防火分区示意图,分区绘制的地下室平面应同时绘制防火分区示意图。

〔2〕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3〕功能房间名称是否标注清晰,平面尺寸是否满足使用要求,门窗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规要求。

〔4〕楼梯、电梯、扶梯等垂直交通设施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规要求。

〔5〕辅助用房的配置是否合理,卫生间的位置和器具数量是否满足相关规要求。

〔6〕各专业设备用房和管井位置是否合理、尺寸是否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3.立、剖面图

〔1〕楼层净高尺寸是否满足相关规要求。

〔2〕建筑物立面高度尺寸是否满足规划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建筑突出物及建筑高度控制是否符合规划规定和建筑方案批复要求。

4.消防设计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等相关防火设计规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建筑间距、防火分区、平安疏散、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及防火构造措施等是否满足相应的规定。

5.建筑物的功能中是否有特殊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室外与建筑物入口的无障碍通达性是否合理,建筑物公共局部垂直交通是否满足无障碍需要,有残疾人到达的区域是否设置无障碍专用厕位或无障碍卫生间;是否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6.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的要求。

〔三〕审查不通过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建筑专业审查不通过:

1.不满足规划批复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设计必须进展重大修改的:

〔1〕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主要规划指标。

〔2〕建筑退线距离或建筑间距。

〔3〕其他已明确的要求和指标。

2.设计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

3.违反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导致设计重大修改的。

三、构造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是否完整,工程概况、设计围是否清晰。

2.建筑构造的平安等级、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地基根底的设计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构造类型及抗震等级、构造耐久性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建筑物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及地下构造和地上构造、室外构造的环境类别等设计平安标准是否符合规要求;人防地下室设防类别、抗力等级等是否满足规和主管部门批复要求。

3.主要荷载取值

〔1〕楼、屋面活荷载及自重以外的附加恒载取值是否符合荷载规和相关规定,特殊荷载选取依据是否充分。

〔2〕根本风压、地面粗糙度、风载体型系数、风振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要求和风洞试验报告。

〔3〕设计根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特征周期、地震影响系数、构造阻尼比等取值是否符合规要求。

〔4〕考虑温度作用,升〔降〕温度和有关参数取值是否正确。

〔5〕地下室抗浮设计中水浮力的有关设计参数取值是否合理。

〔6〕特殊的荷载〔作用〕工况组合,包括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取值是否合理。

4.地基根底设计

〔1〕地基根底设计方案的选择是否平安、经济、合理,必要时应提供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拟分析。

〔2〕是否正确使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根底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土有腐蚀性时〕等方面的建议进展分析及采取相应措施。

当设计采用的根底方案与地勘建议不一致时,其措施是否恰当。

〔3〕采用人工挖孔桩是否符合省建立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有关规定。

〔4〕抗浮设计水位是否正确,采取的抗浮措施是否合理、可靠;当采用疏排水〔释放水浮力或局部释放水浮力法〕设计时,是否符适宜用围的土层,计算参数是否正确,措施和构造是否可靠。

〔5〕根底选型及埋深、天然地基持力层、桩端持力层及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及承载力特征值的选取是否合理;存在欠固结土层时,桩基是否考虑负摩阻的不利影响,是否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及整体稳定要求。

〔6〕不同根底形式混用或存在不同根底持力层时,是否充分考虑根底沉降差的影响,是否合理设置沉降缝。

〔7〕当工程场地存在溶洞与土洞等不良地质时,是否有对地基稳定性影响的判断及土洞、浅层溶洞的处理方案,地基根底方案是否合理、可靠、平安。

〔8〕必要时应说明对已建相邻建筑地基根底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5.上部及地下室构造设计

〔1〕是否包括上部及地下室的构造选型、楼盖选型及布置、主要材料、主要构件截面设计说明,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是否考虑施工、使用过程的荷载限值等;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及各构造单元的划分是否合理。

〔2〕多层、高层构造:

采用的构造体系和构造布置是否合理。

当存在构造不规则情况时,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对重要构件、薄弱层及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满足平安要求。

〔3〕钢构造、大跨度空间构造:

所采用的构造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稳定设计要求,支撑系统及主要节点和支座形式是否合理、可行,连接方式是否平安、合理;如采用新型构造形式,是否有合理的传力路径和计算分析论证。

〔4〕幕墙构造:

对高大幕墙是否有构造设计说明,选取的构造形式是否合理、平安;风荷载、温度荷载取值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要求;与主体构造的连接方式是否可靠、主体构造分析中是否计入幕墙的影响。

〔5〕大体积混凝土构造与超长构造是否有减少混凝土收缩、开裂的加强措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6〕关键技术问题是否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如特殊技术的说明,构造重要节点、支座的说明或简图。

〔7〕超限工程判断及对超限审查意见的答复

1〕是否根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进展分析判断,结论是否准确。

2〕属于需要进展超限专项审查的工程,应先进展超限审查。

已通过超限审查的工程,是否列出构造的抗震性能目标以及构件的抗震性能水准,是否对审查意见逐条答复,答复意见及设计文件修改是否到位。

6.构造计算及分析

〔1〕是否明确采用的构造分析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并适用现行规。

〔2〕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构造分析主要参数是否符合规和程序计算的要求。

〔3〕复杂构造是否按规要求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程序进展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展分析比拟。

〔4〕需进展时程分析时,地震动参数〔加速度峰值、强震持时等〕的取值是否正确。

〔5〕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是否正确。

转换层上下部构造和转换层构造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层间位移及层间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要求。

〔6〕程序计算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包括周期、位移、扭转位移比、剪重比、框架局部所占的倾覆弯矩比例、框架局部楼层地震剪力与底部总剪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构造侧向刚度比等应列表说明,并分析是否满足规要求。

〔7〕是否对计算结果进展整理以及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7.主要材料选用

〔1〕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墙体材料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钢材及焊条牌号、预制构件连接材料、密封材料、特殊材料或产品〔成品拉索、锚具、阻尼器等〕的选材是否正确合理。

〔2〕幕墙构造材料选用是否完整、合理。

〔3〕是否有钢构造的涂装说明和防火材料说明。

8.构造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构造是否进展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是否恰当。

9.对特殊工程应提出施工特殊要求,所提出的方法和要否合理。

10.构造体系、构造材料的选择是否与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一致。

11.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工程,是否概述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构造设计技术要点。

〔二〕设计图纸

1.是否提供根底平面图,主要根底构件的截面尺寸是否完整。

2.是否提供主要楼层的构造平面布置图、竖向构件布置图及主要构件截面尺寸是否完整。

3.是否提供构造主要或关键性节点、支座示意图。

4.平面图中是否已表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和宽度。

〔三〕审查不通过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构造专业审查不通过:

1.设计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差距较大的。

2.需进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进展审查,或未按专项审查意见回复调整的。

3.不能保证构造总体平安性,构造设计方案很不合理的。

4.违反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导致设计重大修改的。

四、给排水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是否完整、工程概况、设计围是否清晰。

2.是否执行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3.给水、排水和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完善、合理、平安,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要求。

4.是否按消防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源〔水质、水量、形式〕设置、消防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要求,各消防系统及灭火设施的设计参数、系统组成、设备参数及控制方式等是否平安可靠并符合规要求。

5.给水系统

〔1〕水源及市政给水管网条件是否明确,由市政或小区管网供水时,是否说明供水干管的方位、接收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当建自备水源时,是否说明水源的水质、水文状况、供水量及净化水处理工艺等。

〔2〕用水量:

采用的用水量定额、用水人数〔或单位数〕、使用时数、小时变化系数、用水工程等指标以及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计算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

〔3〕给水管网设计是否满足最大用水量的要求。

〔4〕给水系统的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利用城市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并符合规要求。

〔5〕供水设备的选型及参数〔流量、扬程、功率〕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

〔6〕高层建筑的供水分区和供水方式是否符合规要求。

〔7〕水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要求。

〔8〕生活储水池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及相关部门批复要求。

〔9〕给水管的管材选用、接口及敷设方式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10〕选用的卫生洁具是否为节水型产品并符合规要求。

6.热水系统

〔1〕采用的供水水温、用水量标准、小时变化系数、用水人数〔或单位数〕等设计参数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

〔2〕热源、加热方式及加热设备的选择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加热设备的供热量是否满足设计耗热量、热水量要求。

〔3〕热水系统的供水方式是否合理;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系统冷、热水压力是否平衡。

〔4〕当利用余热或太阳能时,采用的依据、供热能力、系统形式、运行条件及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5〕热水管的管材选用、接口、敷设方式及保温、防腐的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7.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

〔1〕主要设计参数的选用是否正确。

〔2〕水处理工艺流程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8.排水系统

〔1〕排水设计是否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室外〔市政〕排水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

〔2〕污水排水量计算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

〔3〕雨水排水工程采用的降雨强度、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和雨水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

〔4〕排水是否采用污水与雨水分流制,并符合规要求。

〔5〕排水管网的设计是否满足最大排水量的要求;提升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6〕排水管的管材选用、接口及敷设方式是否合理且符合规要求。

〔7〕污废水的处理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并符合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8〕屋面雨水是否设置溢流设施并符合规要求。

9.中水及雨水利用系统

〔1〕中水系统:

采用的水质指标、处理水量等设计参数是否正确,水处理流程和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2〕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采用的水质指标、设计重现期、年降雨量、年可回用雨水量、年用雨水量、雨水控制指标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要求,水处理流程和设备选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要求。

10.对有隔振及防噪音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给排水设施是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11.对特殊地区〔地震、软土地基等〕的给排水设施是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符合规要求。

12.节水、节能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设计目标中对应等级的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求。

13.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工程,是否概述装配式建筑给排水设计技术要点。

14.其他

〔1〕需提请在设计审查时解决和确定的主要问题是否进展了说明。

〔2〕未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制止的设备及材料。

〔二〕设计图纸

1.建筑小区〔室外〕给水排水、消防总平面图

〔1〕给排水管线及各种构筑物是否表达清楚,干管的管径、排水方向、市政给排水管道接口位置和控制标高是否标注齐全;管道及构筑物布置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2〕给水系统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水质污染措施并符合规要求。

〔3〕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保护半径要求并符合规要求。

2.建筑单体平面图及系统原理图

〔1〕是否提供应排水及各消防系统的首层、标准层、管道或设备层的平面布置图,并标注室外接收位置、管径、水流方向等。

〔2〕是否提供机房〔水池、水泵房、热交换间、水箱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等〕平面布置图。

〔3〕是否提供应水、消火栓、自动喷水、自动喷水、热水、中水等系统原理图,并标注管径、水流方向及相关标高。

〔4〕水处理工艺是否合理,流程图表述是否清晰。

〔5〕给水系统中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水质污染措施并符合规要求。

〔6〕室消火栓是否布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是否符合规要求。

3.主要设备表:

是否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参数、数量,并满足设计要求。

〔三〕审查不通过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给排水专业审查不通过:

1.设计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差距较大的。

2.系统设计严重不合理的。

3.违反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导致设计重大修改的。

五、电气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等容。

工程概况的描述是否符合要求,设计采用的主要设计规标准是否适用、完整,本专业设计容以及与其它相关专业的分工及界面说明是否清晰。

2.变、配、发电系统

〔1〕负荷分级是否正确。

〔2〕负荷指标选择、负荷计算及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及配置是否正确、经济合理,是否提供详细的负荷计算表。

〔3〕供电电源电压等级、回路数、专线与否及容量选择是否正确、经济合理。

〔4〕上下压配电系统主结线及运行方式、正常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以及变压器之间的联络和切换方式、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是否经济合理、平安可靠。

〔5〕继电保护装置设置及操作电源选择是否正确。

〔6〕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形式、容量和性能指标选择是否经济合理、平安可靠和满足需求。

〔7〕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型式设置是否明确,电气设备选型和技术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3.供电系统

〔1〕供电方式是否说明。

〔2〕配电及控制线路选型和敷设方式是否合理和满足规要求。

4.照明系统

〔1〕照明种类及主要场所照度标准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指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规要求。

〔2〕光源、灯具及附件的选择、照明灯具的安装及控制方式是否正确;应急照明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是否符合规要求。

〔3〕室外照明的种类〔如路灯、庭园灯、草坪灯、地灯、泛光照明、水下照明等〕、电压等级、光源选择及其控制方法等是否正确。

〔4〕对有二次装修照明和照明专项设计场所的说明是否满足要求。

〔5〕景观照明是否符合"市城乡照明管理方法"和"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5.建筑物防雷及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

〔1〕建筑物防雷类别及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等级确实定是否符合规要求。

〔2〕防雷措施是否与被保护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防雷要求相适应。

〔3〕重要及特殊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相关特殊防雷措施。

〔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是否满足规要求。

〔5〕装配式建筑设计工程应说明引下线的设置方式及确保有效接地所采用的措施。

6.接地系统

〔1〕接地系统型式及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要求。

〔2〕总等电位连接、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措施是否满足规要求。

〔3〕是否对特殊场所〔如医院干净手术部等〕的接地措施予以说明,是否满足要求。

7.电气消防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系统

系统设置及组成是否符合规要求,监控点设置、设备参数配置和传输、控制线缆的选择及敷设是否正确。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形式及系统组成是否正确,消防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要求;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以及火灾警报装置、消防通信的设置是否正确,并符合规要求;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应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应急照明联动控制方式等是否正确。

〔3〕消防应急播送

播送分区原则、扬声器设置原则、消防应急播送联动方式、系统主备用电源供应方式等是否正确。

8.智能化系统

〔1〕设计合同涵盖的各子系统的设置是否与建筑功能相适应,是否经济合理和满足用户需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系统设计描述是否完整〔包括系统组成、网络构造、控制功能、设备选择及设置部位、性能参数、机房位置、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供电方式、防雷与接地措施等〕,系统配置是否经济合理、平安可靠。

〔3〕智能化各机房及控制室位置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要求。

〔4〕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通信管道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要求。

9.电气节能和环保

〔1〕拟采用的节能和环保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节能产品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10.智能化机房的通信接入、用电容量、电磁屏蔽、防雷接地等要否明确。

11.采用的电气节能、能源利用等措施是否满足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的要求。

12.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工程,是否概述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要点。

13.需提请在设计审查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

〔1〕强、弱电管线布置和敷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要求。

〔2〕变配电房、发电机房、通讯网络接入机房、开关房、消防控制室等位置及编号是否标注,变压器、发电机台数和容量是否标注。

〔3〕图例符号是否清晰注明。

2.变、配、发电系统

〔1〕上下压配电系统图中参数标注是否完善〔包括开关柜编号、型号及回路编号、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设备容量、计算电流、补偿容量、整定值、导体型号规格、用户名称等〕。

〔2〕变配电房、发电机房大小尺寸、净高是否满足要求,发电机进出风口设置是否合理,电气设备布置是否合理,设备布置图中主要尺寸、标高及图纸比例是否标注,是否符合相关规要求。

〔3〕变配电房、发电机房设备布置与上下压配电系统图是否一致。

3.配电系统

主要干线平面布置图、竖向干线系统图是否满足要求。

4、电气消防

〔1〕是否绘制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等系统图;是否绘制消防控制室系统图,消防主控制室和消防分控制室间的联络、控制及主从关系是否明确。

〔2〕是否绘制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布置平面图,设备布置是否满足规要求。

〔3〕是否绘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和平面图,各种设备〔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扬声器、消防、控制器等〕布置的安装位置和间距是否符合规要求。

〔4〕是否绘制消防应急播送系统图,消防应急播送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要求。

5.智能化系统

〔1〕是否绘制智能化设计围各系统的系统图或系统框图,系统构造是否合理。

〔2〕是否绘制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主要干线所在楼层的干线路由平面图。

〔3〕是否绘制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主机房的布置平面示意图,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要求。

6.主要设备表:

是否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表中设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四〕计算书

是否包含用电设备负荷计算、变压器及柴油发电机选型计算、典型回路电压损失计算、系统短路电流计算、防雷类别的选取或计算、典型场所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计算是否合理。

〔五〕审查不通过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电气专业审查不通过:

1.设计深度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差距较大的。

2.系统设计不合理,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可能造成建筑方案或电气系统方案重大修改的。

3.违反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导致设计重大修改的。

六、空调通风专业

〔一〕设计说明

1.是否包括工程建立地点、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防火类别、供暖总面积、空调总面积等情况。

2.设计围〔设置的系统及其承当的区域〕是否明确。

3.设计计算参数〔室外和室〕选取是否正确。

4.供暖热负荷、空调冷热负荷、折合耗冷、耗热量指标是否合理。

5.供暖热源、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热水、冷水、冷却水参数是否正确。

6.供暖系统形式、工作压力及管道敷设方式、室外管线及系统补水定压方式是否合理。

7.供暖热计量及室温控制、系统平衡及调节手段是否合理。

8.供暖末端设备〔散热器等〕选型是否合理。

9.各空调区域的空调方式、空调风系统设置、气流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其说明是否完整。

10.空调水系统设备配置形式、水系统制式及系统平衡调节手段是否合理。

11.干净空调的净化级别是否合理。

12.设置通风的区域、通风系统形式、换气次数及通风系统设备选择是否合理。

13.防排烟系统的设计

〔1〕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2〕防烟措施〔机械防烟系统、自然排烟面积〕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3〕排烟措施〔机械排烟系统、自然排烟面积〕是否合理并符合规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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