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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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工焊接用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的规定。

选用的焊条型号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2、自动焊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或《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的规定。

5.1.7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螺栓连结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5782)《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

2、螺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

3、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GB3633)的规定。

5.1.8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5)和《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6986)的规定采用或选用其它适用的规定。

5.1.9焊缝熔敷金属与母材强度相匹配,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强度应按强度较低的钢材使用。

5.2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钢结构制作质量控制

5.2.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钢结构采用的各种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859)、《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据剪型高强度螺栓连结副》(GB3632—3633)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

用于栓钉焊的栓钉,其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2、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建立专用仓库,库内要干燥,通风良好。

3、螺栓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高强度螺栓的入库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进行,严禁使用锈蚀、沾污、受潮、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5.2.2放样和号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放样的工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放出足尺节点大样;

2、放样和号料应预留收缩量(包括现场焊接收缩)及切割,铣端等需要的加工余量。

5.2.3号料和切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和需要弯曲的构件,在号料时应按工艺规定的方向取料,弯曲件的外侧不应有冲样点和伤痕缺陷。

2、号料应有利于切割和保证零件质量。

3、宽翼缘型钢等的下料,宜采用锯切。

5.2.4矫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矫正可采用机械或有限度的加热(线状加热或点加热),不得采用损伤材料组织结构的方法。

2、进行加热矫正时,应确保最高热温度及冷却方法不损坏钢材材质。

5.2.5边缘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边缘加工的零件,宜采用精密切割来代替机械加工。

2、焊接坡口加工宜采用自动切割、半自动切割坡口机,刨边等方法进行。

3、坡口加工时,应用样板控制坡口角度和各部分尺寸。

4、边缘加工的精度,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10.4.2的规定。

5.2.6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结构构件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装应按制作工艺规定的顺序进行;

2、组装前应对零部进行严格检查,填写实测记录,制作必要的工装。

5.2.7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5.2的规定。

5.2.8从事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钢结构各种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5.2.9在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钢结构中首次采用的钢种、焊接材料,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及工艺方法,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0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在焊接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应根据工艺评定合格的试验结果和数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焊接工作应严格按照所编制工艺文件中规定的焊接方法、工艺参数、施焊顺序等进行。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

5.2.11低氢型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

烘焙后的焊条应放入恒温箱备用,恒温温度控制在80—100℃。

烘焙合格的焊条外露在空气中超过4小时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5.2.12焊剂在使用前必须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焊丝必须除净锈蚀、油污及其他污物。

5.2.13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体积法),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重量法),若使用瓶装气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1MPA时应停止使用。

5.2.14当采用气体保护焊时,焊接区域的风速应加以限制,风速在1m/s以上时,应设置挡风装置,对焊接现场进行防护。

5.2.15焊接开始前,应复查组装质量,定位焊质量和焊接部位的清理情况。

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正合格后方准施焊。

5.2.16对接接头、T型接头和要求全熔透的角部焊缝,应在焊缝两端配置引弧板和引出板,其村质应与焊件相同或通过试验选用,行工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60mm,埋弧自动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150mm,引焊到引板上的焊缝长度不得小于引板长度2/3。

5.2.17引弧应在焊接处进行,严禁在焊接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5.2.18焊接时应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钢材材质和厚度,选择相应的预热温度,对焊件进行预热,无特殊要求时可按《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6.11选取预热温度。

凡需预热的构件,焊前应在焊道两侧各100mm范围内均匀进行预热,预热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道50mm处进行。

当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为0℃以下时,焊接件的预热温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5.2.19板厚超过30mm,且有淬硬倾向和约束度较大的低合金结构钢的焊接必要时可进行后热处理,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可按《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6.12选取。

后热处理于焊后立即进行,后热的加热范围为焊缝两侧各100mm,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缝中心线50mm处进行,焊缝后热达到规定温度后按规定时间保温,然后焊件缓慢冷却至常温。

5.2.20要求全熔透的两面焊焊缝,正面焊完成后在焊背面之前,应认真清除焊缝根部的熔渣、焊瘤和未焊透部分,直到露出正面焊缝金属时,方可进行背面的焊接。

5.2.2130mm以上厚板的焊接,为防止在厚度方向出现层状撕裂,宜采取以下措施:

1、将易发生层状撕裂部位接头设计成约束度小,能减小层状撕裂的构造形式。

2、焊接前,对母材焊道中心线两侧2倍板厚加30mm的区域内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母线中不得有裂纹、夹层及分层等缺陷存在。

3、严格控制焊接顺序,尽可能减少垂直于板面方向的约束。

4、根据母材Ceq(碳当量)和Pcm(焊接裂纹敏感性系数)值,选择正确的预热温度和必要的后热处理。

5、采用低氢型焊条施焊,必要时可采用超低氢型焊条。

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屈服强度较低的焊条。

5.2.22栓钉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上的水、锈、油等有害杂物清除干净,并按规定烘焙瓷环。

2、栓钉焊电源应与其他电源分开,工作区应远离磁场或采取措施避免磁场对焊接的影响。

3、施焊构件应水平放置。

5.2.23栓钉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1、目测检查栓钉焊接部位的外观,四周的熔化金属以形成一均匀小圈而无缺陷为合格。

2、焊接后,自钉头表面算起的栓钉高度L的允许偏差为±

2mm,栓钉偏离竖直方向的倾斜角度φ≤5°

3、目测检查合格后,对栓钉进行冲力弯曲试验,弯曲角度为15°

,在焊接面上不得有任何缺陷。

栓钉焊的冲力弯曲试验采取抽样检查。

取样率为100个栓钉取一个,或每根柱或每根梁取一个,试验可用手锤进行,试验时应使拉力作用在熔化金属最少的一侧。

当达到规定弯曲角度时,焊接面上无任何缺陷为合格。

抽样栓钉不合格时,应再取两个栓钉进行试验,只要其中一个仍不符合要求,则余下的全部栓钉都应进行试验。

4、经冲力弯曲试验合格的栓钉可在弯曲状态下使用,不合格的栓钉应更换,并经弯曲试验检验。

5.2.24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焊缝冷却后进行。

由低合金结构钢焊接而成的大型梁柱构件以及厚板焊接件,应在完成焊接工作24小时后,对焊缝及热影响区是否存在裂缝进行复查。

1、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滑、无折皱、间断和未满焊,并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2、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当发现有裂纹疑点时,可用磁粉探伤或着色渗透探伤进行复查。

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可按《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表10.6.18的规定执行。

5.2.25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全熔透的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2、超声波探伤检查应在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进和,焊缝表面不规则及有关部位不清洁的程度,应不妨碍探伤的进行和缺陷的辩认,不满足上述要求时,事前应对需探伤的焊缝区域进行铲磨和修正。

3、全熔透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应由设计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情况确定:

受拉焊缝应100%检查,受压焊缝可抽查50%,当发现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应全部进行超声波检查。

4、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设计文件无规定时,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等级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验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标准中规定的B级要求执行,受拉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级中的I级。

受压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级中的II级。

5、超声波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5.2.26经检查发现的焊缝不合格部位,必须进行返修:

1、当焊缝有裂纹,未焊透和超标准的夹渣、气孔时,必须将缺陷清除后重焊。

2、焊缝出现裂纹时,应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措施后方可返修,当裂纹界限清楚时,应从裂纹两端加长50mm处开始,沿裂纹全长进行清除后再焊接。

3、对焊缝上出现的间断、凹坑、尺寸不足、弧坑、咬边等缺陷,应予补焊。

补焊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mm。

4、修补后焊缝应用砂轮进行修磨,并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

5、低合金结构钢焊缝,在同一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经过2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应会同设计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5.2.27制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宜采用下列制孔方法:

(1)使用多轴立式钻床或数控机床制孔。

(2)同类孔径较多时,采用模板制孔。

(3)小批时生产的孔,采用样板划线制孔。

(4)精度要求较高时,整体物件采用成品制孔。

2、制孔过程中,孔壁应保持与板件表面垂直。

3、孔周围的毛刺、飞边应用砂轮等清除。

5.2.28高强度螺栓孔的精度应为H15级,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7.2的规定。

5.2.29孔在零件、部件上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7.3的规定。

5.2.30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

2、在接头处,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

3、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以上两款中所指的孔。

4、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m长度内的孔为一组。

5.2.31采用高强度的螺栓连接时,应对构件磨擦面进行加工处理。

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2高强度螺栓连接磨擦面的加工,可采用喷砂和砂轮打磨等方法。

砂轮打磨方向应与构件受力方面垂直,但打磨范围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4倍。

5.2.33经处理的磨擦面应采取防油污和损伤的保护措施。

5.2.34制作厂应在钢结构制作的同时时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写明试验方法和结果。

5.2.35构件的端部加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构件的端部加工应在矫正合格后进行;

2、应根据构件的形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铣平端面与轴线垂直。

3、端部铣平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0.9.1的规定。

5.2.36构件制作完毕后,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

成品的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11.1—1和10.11.1—2的规定。

5.2.37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分别提交产品质量证明,及下列技术文件:

1、钢结构加工图纸;

2、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所用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必要的试验报告。

4、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的实测报告;

5、焊接的我损检验记录;

6、发运构件的清单。

5.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钢结构安装的质量控制

5.3.1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编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5.3.2安装的主要工艺,如测量校正,厚钢板焊接,栓钉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磨擦面加工等,应在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并应在试验结论的基础上制定各项操作工艺。

5.3.3安装前,应对构件的外形尺寸、螺栓孔直径及位置、连接件位置及角度、焊缝、栓钉焊、高强度螺栓接头摩擦面加工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5.3.4安装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现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规定。

5.3.5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平面封闭角、底层柱的位置线、钢筋砼基础的标高和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复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5.3.6框架柱定位轴线的控制,可采用在建筑物外部或内部设辅助线的方法。

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引上来,不得以下层柱的轴线引出。

5.3.7柱的地脚螺栓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保护螺纹的措施。

5.3.8底层柱地脚螺栓的紧固轴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母止退可采用双螺母或用电焊将螺母焊牢。

5.3.9结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按相对标高安装时,建筑物高度的累积偏差不得大于各节柱制作允许偏差的总和。

2、按设计标高安装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标高的调整工作,将每节柱接头焊缝的收缩变形和在荷载下的压缩变形值,加到柱的制作长度中去。

5.3.10第一节柱的标高,可采用在底板下的地脚螺栓上加一螺母的方法精确控制。

5.3.11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并应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符合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绑扎好。

5.3.12柱在安装校正时,水平偏差应校正到允许偏差以内,在安装柱和柱之间的主梁时,再根据焊缝收缩量预留焊缝变形值,预留的变形值应作书面记录。

5.3.13结构安装时,应注意焊接等温度变化引起的热影响对构件的伸缩和弯曲引起的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

5.3.14每一节柱子高度范围内的全部构件,在完成安装、焊接、栓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

5.3.15各种构件的安装质量检查纪录,应为结构全部安装完毕后的最后一次实测记录。

5.3.16柱与柱接头焊接,应由两名焊工在对称位置以相同速度同时施焊。

5.3.17高强螺栓拧紧后,丝扣以露出2—4扣为宜。

5.3.18高强度螺栓接头各层钢板安装时,发生错孔,允许用铰刀扩孔,一个节点中的放孔数不宜多于该节点孔数的1/3,扩孔直径不得大于原孔径2mm。

严禁用气割扩孔。

5.3.19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孔内,严禁用榔头强行打入或用搬手强行拧入。

一组高强度螺栓宜按同一方向穿入螺孔内,并宜以搬手向下压为紧固螺栓的方向。

5.3.20高强度螺栓宜通过初拧,复拧和终拧达到拧紧。

终拧前应检查接头处各层钢板是否充分密贴,如果钢板较薄,板层较少,也可只作初拧和终拧。

5.3.21高强度螺栓拧紧的顺序,应从螺栓群中部开始,向四周扩展逐个拧紧。

5.3.22使用扭矩型高强度螺栓搬子时,应定期进行扭矩值勤的检查,每天上班时间检查一次。

5.3.23扭矩型高强度螺栓的初拧、复拧、终拧,每完成一次应涂上一次相应的颜色或标记。

5.4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安装的质量验收控制

5.4.1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二个阶段进行。

1、在每个流水段一节柱的高度范围内全部构件安装、校正、焊接、栓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2、全部钢结构安装、校正、焊缝、栓接完成并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作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验收。

5.4.2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施工图中注明修改内容。

2、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钢构件制作厂,钢结构安装单位达成协议的各种技术文件。

3、钢结构制作合格证。

4、钢结构安装用连接材料(包括焊条、螺栓等)的质量证明文件。

5、钢结构安装的测量检查记录,高强度螺栓安装检查记录,栓钉焊质量检查记录。

6、各种试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7、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

5.4.3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表11.11.3的规定。

5.5型钢混凝土组合工程钢筋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5.5.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5.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5.3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级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5.4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更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的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5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5.6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5.5.7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HPB235级钢筋端应作180°

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

变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作不大于90°

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5.8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5.3.1条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

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

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盘直径的5倍;

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5.9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5.5.10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204-2002中的表5.3.4的规定。

5.5.11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5.12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5.13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5.14在施工现场,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7的规定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5.15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受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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