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202695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2.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2017)届

论文(设计)题目: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学院: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法学

学号:

201312500018

姓名:

赖伟贤

指导老师姓名及职称:

蒋红彬教授

目录

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3

(一)传统观点3

1.条件说3

2.必然因果关系说3

3.相当因果关系说4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5

1.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受害人举证难度大5

2.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漠视了环境保护和受害人的利益5

(三)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6

1.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减少受害人负担6

2.能兼顾到侵权人的利益6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举证方式6

(一)举证责任倒置6

1.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7

2.举证责任倒置的评析7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7

1.因果关系推定说的内涵8

2.因果关系推定说的类型8

(三)因果关系推定说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对比9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述评9

四、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建议10

(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采用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说10

(二)采用不同的推定理论处理不同案件类型11

1.基于公害案件的环境侵权11

2.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环境侵权11

3.基于私益诉讼的环境侵权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诚信保证书15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专业:

赖伟贤学号:

201312500018姓名:

赖伟贤指导老师:

蒋红彬教授

【内容摘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三大产业获得历史性飞跃,但在环境生态方面付出了沉重代价,环境侵权纠纷越来越尖锐。

现今的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新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做出相合的变化,为新形势给予更好的推助力,我国先后出台的民通、海洋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中对环境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因此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成了判断污染者是否为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客观依据。

笔者通过对有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国内外重要理论进行考察、探讨,力图对我们环境立法特别是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上提出一些有益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污染;因果关系

1、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

环境侵权是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在认定其因果关系上不过问侵权人的内心意思,只关注行为结果。

即便如此,环境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依然成为长期困扰广大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的一大难题。

(一)传统观点

1.条件说

该学说由德国学者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首次提出,该学说认为,只要某一条件引起某一损害后果,就把这一条件归结为原因。

这样无疑扩大了责任的成立范围,没有考虑到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客观事实,有时候会不当地扩大法律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摒弃。

2.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实质上是借鉴了马克思主义中的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这种学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因果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是本质存在必然发生,而且是由内在因素导致发生的,所产生的后果和危害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那些由非偶然因素造成并且是外在的原因产生的不认为是因果关系。

关于必然因果关系的可以按照原因的分类分为以下四种:

主要的和次要,间接的和直接的。

存在几个共同原因时,应该当把原因区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因为这样方便确定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轻重。

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这两种原因适合有第三方因素或人介入的场合。

一般来说,直接原因是指行为与结果在时空上有最相关性的原因;间接原因是受害人的行为与结果并没有绝对联系,需要借助第三方才能产生联系的原因。

一般的理论研究认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的称为间接原因,有必然联系的称为直接原因。

我国多数学者采用的学说为必然因果学说,这种学说融合了法律上和哲学上的关系,并基本以法律上的因果被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取代,对案件的求证结果也有完美主义的要求,对证据的举证能力也有较高要求,并且此学说只承认损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承认间接损失,受害者的间接损失无法填平,有失公平。

总的来说,必然因果学说尚存在诸多不足,而相当因果学说正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

3.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学说是在十九世纪在德国由巴尔创立提出的,随着学说的发展,也被人们统称为条件学说。

该种学说的观点认为不能认为发生的事情就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但可以根据事情发生的情形推算结果,一般都是根据历史规律来推算因果关系的。

因果关系分为折中因果、客观因果和相当因果三种学说,但人们最为经常采用的一般是折中因果关系,一般来说,相当因果萌芽于欧美等国,后发展为众所熟知的因果关系。

我国的多数学者都主张相当因果而反对必然因果,王利明和梁慧星两位教授就是典型代表。

通常认为,必然因果对结果的必然性有更为强烈的强调作用,而相当因果对结果的偶然性有更为强烈的强调作用,相当因果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权益在相当因果关系中能得到最为明显的保护。

间接性是指损害行为一般不会像传统侵权行为那样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是常常和其他介入因素相互作用后产生危害结果;非持续性是指危害结果不是一朝一日形成的,而是损害行为断断续续的作用下造成的;高科技性是指现代环境污染一般都是化工污染多,伴随着高科技。

况且相比加害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一般都是普通民众,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去追究环境侵权的前因后果,也没有资金去聘请专业机构去调查取证。

一般说来,人们主要根据自己的智力水平和经验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需判断损害后果发生的概率。

判断某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法官判断和对方的提出举证来判定,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罪责。

再者,具有科学性的相当因果利用了统计学的相关原理,强调的是一种几率,这种几率取决于社会经验,它不要求法官像追求真理一样去查明每一个案件的客观、本质联系,只要确定在一般社会情形下,该原因事实会发生该损害结果即可。

相当因果关系打破过去形而上学的思维,实现主客观的统一,符合一般人的认识规律,因此逐步取得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主导地位。

此外,相当因果关系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经验法则上的,依据普通国民的常识和经验,使法律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关于“相关性”,各国规定的宽严程度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共识,相关性是一种技术性的工具,更像一种法律政策,法官在具体办案时,在法律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正义去定案,体现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1.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受害人举证难度大。

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发展的一种不良结果,具有相当复杂性,而在传统理论下很难妥善解决当下越来越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

由前文的研究分析得出,该种学说对被害人所列举的证据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且必须证明其中的关系是必然的,内在的,并且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

但是,环境侵权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侵权类型,比如光污染、噪声污染、核污染等,具有间接性、隐蔽性、高科技性,受教育水平差异以及接受知识文化水平的差别,一般人对举证某种因果关系存在一定困难。

2.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漠视了环境保护和受害人的利益

近年来,环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发展绿色经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我国传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达到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标准,并有意识的包庇犯罪人,降低违法成本,我国生态环境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环境侵权人一般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在知识技术和资金占有明显优势,环境污染中的普通受害者无法获得侵权企业的内部数据,也没有专业知识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常常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是背驰的。

(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减少受害人负担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地位不平等,经济实力相差甚远,采用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对于举证责任能力差的受害人是实质上的不正义。

而推定因果关系说对受害者的举证要求不高,受害人做初步证明就可以了,一般来说,法官可以根据以往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现行的实施规则判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并反证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并对所作出的判定承担一定责任。

2.能兼顾到侵权人的利益

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追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平衡各方利益,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保护。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基本明确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公司或单位发生了违反环境事件,不管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都要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很多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益性,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跟普通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存在本质区别。

在我国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基础之上,再加上我国环境法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大了我国企业的举证负担,如果严格的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

原告躺着都能赢,这不但对企业有失公平,从长远来看,我国工业发展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经济水平不如发达国家。

若采用因果关系假说,可以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让原告承担一部分责任,防止恶意举报的发生。

2、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举证方式

“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异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不能照抄照搬传统理论。

由前文可知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应用在环境侵权行为上具有很大局限性,为此,国内外学者建立了一些新型理论并付诸实践,下文笔者对现今比较流行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的举证方式进行论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

与举证责任正置相反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侵权案件中,由被告人就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提供事实证据证明,若举证失败,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001年12月颁布的《民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和2009年颁布的《环境侵权法》第66条先后对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规定。

虽然二者的内容一样,但是二者的法律位阶是不一样的,前者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后者是上升为部门法,这也反应了立法机构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认同感越来越高。

2.举证责任倒置的评析

我国司法实践从必然因果关系到举证责任倒置转变是历史的进步,理性的回归。

在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常常不平等,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一方,举证能力有限,立法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证明责任转移给在信息、技术、财力等都占据优势的侵害人以降低对受害者的举证要求。

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侵权人的败诉风险,从而增加侵权人的违反成本,侵权人在做出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时必将有所顾忌。

不可否认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具有很多优点,但是,通过笔者的仔细考量,发现其也有一些弊端。

首先,受害人作为公司和个人时,往往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

而责任倒置制度中,立法者往往就是为了保护较为弱势的群体,若继续推行责任倒置制度,将对其他参与人不公平。

其次,环境类侵权案件不仅具有普通案件的共性,但在法律案件中有其特殊的一面,我国法律中已同其它规定一样规定其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负担,立法上再创设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可能使侵权人承受过重的负担,甚至有可能产生不真正责任人。

在无过错原则下,侵权人还要绝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想要免责,侵权人不仅要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不能归属与他的行为,还要达到彻底的排除怀疑,对知识文化水平一般的企业和个人难度非常大,胜利赢得案件的概率也非常小,在巨额赔偿下,很多企业有可能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起诉门槛大幅降低,出现滥诉也是很有可能的。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

1.因果关系推定说的内涵

因果关系推定说是学者在衡量举证责任倒置利弊下发展出来的,二者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主要指在侵权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官假定因果关系存在,再由被告人进行反证这种关系的不存在和不合理性。

2.因果关系推定说的类型

(1)盖然性因果说

此种理论由日本学者提出,主要适用于公害案件。

依据此理论,判定因果联系是不是客观存在,无需严密的科学证明,只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举证即可。

这实际上是将证据法上的盖然性理论运用到环境侵权之中。

(2)疫学因果关系说

通常将医学上的研究方法也称作为流行病研究方法,利用统计学原理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统计,找出最相关因素,推出其可能的因果关系。

这一理论首先被日本法院在实务中采用。

适合这种假说的关系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第一,危害的物质在病人发病之前发生了效果;第二是污染物发挥作用的程度与患病的几率成正比关系;三是污染物的减少或者消除与患病几率的降低成正比关系;第四,通过改变或移除污染物能够防止疾病或杜绝疾病发生。

要确定这一点,必须确定从被告工厂排放的废物确实能够到达原告的居住地,确定多少量的污染物能够到达原告的居住地;某一事件发生与患病概率成正比。

如果工厂不能证明受害者患病是基于自身原因,就可以得出受害者患病与工程污染物密切相关。

(3)间接反证法

间接反证法是指将因果关系分为几个部分,综合分析各个部分,受害者只需证明其中一部分,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据此推断出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然后由侵权行为人证明前面结论不成立,如无法举证或者证据效力太小,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也为日本法院在实践中采纳,如“新泻水俣病”案就采用了此种方法。

以上三种理论均考虑到环境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技术性等特点,从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采用特殊证明标准,而非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的负担。

例如,对于潜伏期较长、危害范围广、取证较为困难的案件,采用疫学因果关系和间接反证法都有一定合理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三种理论都是在个案中引用,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因为环境污染案件的情形复杂,尤其是许多污染是数人排污的,多个污染源等造成的,从而决定了这些方法难以广泛适用。

(三)因果关系推定说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对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其中的有关规定,在学术界存在两种非常有争议的观点:

一是因果关系推定说;二是结合因果关系与过错推定。

该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分为两部分,前半句是过错推定的问题,因为该条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后半句规定:

“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这是对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

三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说。

此观点认为,根据该条文,证明责任全部由侵权人承担,受害者没有任何证明责任。

现在现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纳因果关系倒置说,笔者也认同该观点。

这两种假说都是从受害人的权益出发,通过让被告人举证主要责任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两种假说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环境侵权中,如果采纳举证责任倒置说,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因果证明责任,但是因果关系推定说则不然,一般说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义务,这项工作仍由原告承担,受害者的证明责任比比举证责任倒置重,但比一般证明责任轻。

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述评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说,学术界众说纷纭,持肯定观点的有王利明、杨素娟等学者,司法实践也有不同看法,甚至出现了同一类型案件不同裁判的现象,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虽然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各类假说,但可以按照相关假说以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阐释:

(1)受害者的初步证明义务

依据《环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这实际上就明确了受害人的初步证明义务,亦即受害人首先要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污染行为具有损害的可能性。

(2)环境污染人对受害者的初步证明提出反证

在“济南银座奥森热电有限公司等与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在进行脱硫设施运营期间,将碱性污水排入其果园之内,导致其果树被淹死亡,故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排污导致果园果树死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证实向外排放污水与原告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原告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污染排放者与受害人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污染物没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第二,污染物虽然排放,但并未到达受害人排放地点的;第三,受害人受害在污染物到达之前的;第四,污染物受害者不存在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的。

其它未列举出的相关案例可以根据污染物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视情况而判定,应当结合个案进行认定,例如,原告患上某种疾病,但是被告证明此种疾病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与污染物质无关。

反之,若举证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推翻之前的结论,可以认为因果关系存在。

对于我国立法是否规定有因果关系推定说,笔者觉得应该分情况讨论,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可以明显看出采纳了因果关系推定说,但是它只是一个《侵权责任法》下的一个司法解释,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就没有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普通民众对环境侵权没有预测可能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四、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建议

(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采用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说

即使大多数学者包括笔者都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已经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说,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没有类似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经常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由以上的分析论证可以得出,传统的学说相对于责任倒置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但是又走进了另外一种极端,因果关系推定说更符合法的目的性,符合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因此,笔者觉得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在环境侵权法领域中要统一明文规定采用因果关系说。

(二)采用不同的推定理论处理不同案件类型

环境侵权虽然是特殊的侵权类型,不过不一样环境侵权行为类型相差甚远,对于不一样的的情况应当应用差别的推定理论,正如古老的哲学名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释说明。

在此,笔者认为对不同的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的不同推定理论做了如下区分:

1.基于公害案件的环境侵权

某些高污染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质侵害大面积人群的生命健康,导致患上相关疾病的案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和间接性,使得举证难度增加。

因此,此类案件应该适用疫学因果关系说,此学说上文已经做详细介绍,在此就不要重复。

2.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环境侵权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和建筑工地与周围居民之间经常发生有关噪声污染、恶臭、粉尘的环境侵权纠纷,此类案件影响范围小,双方举证能力差不多。

针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秉着高效、公平的原则。

在举证过程中,甲方提供的证据相比乙方占有优势,并且主张的事实超过50%的可能性,则甲方胜诉。

这是一种低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证明标准对受害人的举证能力不高,可以使受害人更好的地获得救济。

3.基于私益诉讼的环境侵权

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环境侵权现象,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地位悬殊,要求受害人证明其因果关系是很为难受害人的,此种侵权案件应当适用间接反正说,此学说前文已经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结语

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上,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一些情况可知,举证责任倒置说和因果关系推定说都有采纳,但是立法上既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立法上的不统一、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本文通过仔细考察分析,认为因果关系推定说相比举证责任倒置说,更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在具体运用因果关系推定说时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国情,推行出符合我国发展的因果关系施行制度。

 

参考文献

[1]李臻哲.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北京理工大学.2015

[2]叶明.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D].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12第16卷第4期

[3]陈昭.论环境侵权因关系的认定[D].吉林大学.2013

[4]刘拂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中国政法大学.2008

[5]杨延兰.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重庆大学.2008

[6]王学斌.环境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年.第47页

[7]徐扬.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4

[8]姚辉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7

[9]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4

[10]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7

[11]奚晓明,王利明主编:

《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12]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13]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OntheDeterminationofCausationofEnvironmentalTort

LaiWeixian

【Abstract】Sincetheeightiesoflastcentury,China'sthreemajorindustrieshavemadeahistoricleap,butintheenvironmentalecologyhaspaidaheavyprice,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disputesmoreandmoreacute.Thecurrent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hasbeendevelopedtoanewstage,asthesuperstructureofthelawshouldalsomakeaconsistentchangeforthenewsituationtogivebetterimpetus,Chinahasintroducedthepeople,thelawofthesea,tortlawandotherlawsEnvironmentaltortactstoimplementstrictliability,sotheenvironmentaltortdisputeinthecausalrelationshiphasbecometodeterminewhetherthepolluterisinfringedbythedamagecausedbytheobjectivebasisfortortliability.Theauthortriestodiscusssomeimportanttheoriesathomeandabroad,whicharedeterminedbythec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