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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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南部”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南部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南部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

1.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3.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项目开工前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

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4.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应以文件任命形式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附件3),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编制职工花名册(附件4)、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附件5)、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专职劳资管理员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农民工实名制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五条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6),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按所拨付的工程进度总款的15-25%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做好过程结算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职责:

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书面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

2.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专户资金到账情况、专款专用情况信息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和县人社局;

3.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进行申报,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审核并授权,落实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各施工项目按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20%(具体比例根据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类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取值)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总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其基数按不低于分包合同价款总额的2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劳务分包的基数为分包合同价款总额(不包括辅材款、奖罚款等非农民工工资款)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

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条专户资金缴存: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的农民工工资分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分离拨付金额不低于当期实际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15-25%。

如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拨付专户资金,房管局可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房屋预售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中予以补足。

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局在拨付工程款时按拨付总额的15-25%分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分离拨付的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总包企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同时,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将工程总价中人工费占比或人工费数额、人工费拨付周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等内容纳入必备条款,没有纳入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纳入。

第十一条专户资金使用:

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劳务用工的还需由专业承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还需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总包企业(直包企业)书面审核。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审核,20日前授权银行委托(附件7)发放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发放凭证由项目部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备案。

在支付工资款时,专户资金不足的,由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可在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到账后根据账户余额情况予以返还,返还数额不得大于垫付数额。

第十二条专户剩余资金使用:

工程完工验收后,由项目部提供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支付完结证明应由各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包的还需由项目经理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对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30日后,报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方可通知银行撤销支付专户,商业银行在收到总包企业(直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及公示情况报告后方可撤销专户,并告知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

专户所余资金由总包企业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如发生总包企业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款的,垫付资金在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结算时一并处理。

建设单位未全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社、财政及县住建、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我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银行代发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开竣工环节工资支付情况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前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验收、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县人社局主要职责:

1.推进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格化管理工作;

2.指导各乡镇(街道)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受理跨镇(街道)项目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的登记备案;

3.会同各乡镇(街道)督促落实辖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资款;

4.监督全县在建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5.监督全县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受理并查处欠薪事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6.对全县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单位诚信履约情况及时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

7.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8.对不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企业主体责任,农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企业及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核后,将人工费用及时拨付至总承包方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县住建、交通、水务、国资、发改、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进入县招标平台的项目进行招标文件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协议条款进行审查;

2.非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合同中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专用条款进行审查;

3.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开发企业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4.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对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及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工程款、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有钱发、有人发、发到位”的核心措施和指标落实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县人社局。

对落实不严引发的劳资问题,责任由行业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1.对辖区内小型施工工程招标项目书面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委托代发协议进行审查;

2.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4.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及时、足额打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5.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立、资金流向及每月银行代发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同时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招标项目实施时间以招标文件备案日期为准,非招标项目实施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县治欠保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需调整完善的条款由县治欠保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附件:

1.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工资委托发放书

3.劳资专管员任命书

4.职工花名册

5.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6.劳动合同

7.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

8.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月报表

附件1

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建设单位)

丙方:

(监管银行)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承建的项目,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同造价万元,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比例%,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总额万元,合同工期:

月,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数万元,作为本协议下的监管项目。

甲方为监管项目的施工单位、乙方为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丙方为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

二、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专户名称,账号。

甲方对其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要求承接企业在丙方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专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功能;所购买支票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作他用;支付农民工工资须在开户行临柜办理。

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含甲方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5日前(或按季预付)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甲方专户;甲方应当于每月18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其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乙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甲方专户(含甲方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方集中发放,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

四、乙方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跟踪管理权,甲方允许乙方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含甲方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在核对乙方代表人有效个人证件、乙方单位介绍信及本监管协议后予以配合。

五、丙方负责实施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工资款的收存和工资发放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在每月7日前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授权,落实丙方在每月20日前发放。

六、丙方按甲方及其分包企业申请,开立甲方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视同甲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进行管理,其专户资金使用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七、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要求,每月报送专户开立情况、资金到账情况、使用情况(附件8),并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调阅相应基础资料。

八、专户撤销前,甲方需向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丙方在对备案资料审查后方可撤销专户并告知乙方。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在专户撤销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工资委托发放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分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按照中、省、市及南部县相关文件中关于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的精神,我公司委托贵公司代发该分包工程劳务人员工资,代发的劳务人员工资在该项目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由此委托事项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本次委托发放工资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详见附件6)

 

委托单位负责人:

(签字)

委托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

兹授权我项目部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劳资专管员,对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建立等进行管理。

项目部: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件4

职工花名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工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备注

附件5

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工资金额(元)

工种

工人签字

班组长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附件6

编号

四川省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

地址:

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该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招收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试用期甲方按80%支付。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拖欠。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2.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

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甲方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乙方建筑工地备查。

交乙方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农民工工资支付授权书

工程名称:

兹授权(银行)于(账户,账号)支付年月农民工工资款(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支付明细清单附后)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

(盖章)

附件8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月报表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筑企业

账号

开户时间

当月入账资金(万元)

当月发放工资(万元)

账户余额(万元)

填报银行:

(盖章)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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