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公示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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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公示栏Word格式.docx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原件或复印件);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图图(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

a、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名单;

c、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等;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

(1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

(13)单独选址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14)项目用地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加盖国土局公章,原权属单位或代表签字);

(15)其他相关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第12、13项材料。

(报国家、省、市的分别提供一式五份、四份、三份)

云国土资〔2009〕168号文中提出:

1、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用地预审,只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属于省级立项项目由州、市级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未批已建的违法用地不再进行预审,但违法用地处理文件作为项目立项用地的根据;

3、矿山建设用地的预审。

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按有审批权限机关承诺时限

1、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所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8倍计征。

2、征地管理费。

(1)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征地管理费为征地费的2.1%;

(2)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为征地费的2.8%;

(3)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1.5元。

3、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试行)的通知》宣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倍数补偿,涉及修正系数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补偿倍数执行。

耕保科

7133432

(一)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拟供地项目说明(原件1份);

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5、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6、本州(市)内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经省厅同意的跨州(市)委托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协议(原件1份),及被委托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政府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上一年度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使用情况说明,要求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面积、审批单位及文号(原件1份);

11、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原件1份);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4、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及标准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16、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以上批次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6、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1份)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原件1份);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1份);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22、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27、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3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

用地涉及文件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件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以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审批权限:

国务院和省政府。

其中国务院审批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有关农转征收土地法规政策规定。

三、建设用地供地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用地面积分别批复办结或上报省厅审批。

利用科

7127937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县(市)区上报审批需有向市局的请示、向县政府的审查报告和县政府批复,需报原件。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机构设置批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交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原件)。

5、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6、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7、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原件)。

8、供地方案(原件),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附具草签出让合同等有偿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10、污染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意见书,涉及河堤、江堤和林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

11、压覆矿产报告。

12、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机构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3、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需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初审表、备案表。

14、选址意见书。

15、建设规划许可证。

需上报省厅审批的提供2份,报市政府审批的提供1份。

前置条件:

1、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3、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事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用地按项目供地审批权限在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

四、土地登记

承诺件

(一)《土地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地籍调查及公告时间)。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地籍调查及公告时间)。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执行。

(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文、《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按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云计价格[2001]1125号文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等土地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10元收取,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100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减半计收,其余类型土地登记费每宗13—40000元计收(具体按单位类型、土地权类型及宗地面积测算)。

土地证工本费普通证书单位每证按10元,个人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地籍科

7133436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免税凭证;

7、其它有关材料等证明。

依据《条例》规定应由市级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

1、本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2、由宣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1、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地籍调查

申请

受理

权属审核

公告

注册登记

颁发或更换证书

立卷归档

2、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申请

颁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等。

五、城区土地登记

(一)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l、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复);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原为划拨土地的,须提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

5、房地产买卖契约、公房交易合同或公证书;

6、税费缴纳凭证;

7、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复)。

(二)单位办理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l、由代办单位填写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附表及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地籍调查分户资料。

3、售房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房屋出售批准文件;

6、购房合同、税费缴纳凭证;

7、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用地现状图、平面规划图及规划条件确认书;

9、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勘测定界报告及供地地块图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9、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7)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

(8)勘测定界报告及供地图件及规划条件确认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提供);

(5)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提供);

(6)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

(7)申请人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8)申请人为股份制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的证明。

(六)注销登记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或户籍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4)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七)其它变更土地登记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3)用地批文及其它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证明文件;

(5)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税费缴纳的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八)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具体按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宣威市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登记申请

颁发证书

立卷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

六、采矿权新立审批

承诺件、上报件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在收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并报市矿管会研究,市矿管会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上报曲靖市国土资源局。

不收费。

矿产开发科

7126451

1、目录1份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附电子报盘1份);

4、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附电子文档1份);

6、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7、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8、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9、开办煤炭矿山企业需提交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办矿批准文件;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县级发证复制2份,市级发证复制4份,省级发证复制5份。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符合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报资料齐备,编制符合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

无矿业权重叠交叉;

申请人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申请

由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产资源:

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初审

曲靖市国土

资源局审查

宣威市矿管委同意

作出是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作出是否划定矿

区范围批复或上报

报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

七、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

在收到采矿权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并报市矿管会研究,市矿管会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决定或上报曲靖市国土资源局。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带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件);

5、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6、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表;

9、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0、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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