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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防对策

中国刑警学院函授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防

姓名范文

学号XH2006001

年级2006级

站别安徽函授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摘要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讯技术相结合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短信服务的行业化,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越来越猖獗,并呈现出隐蔽性强,手法新颖,涉案范围广、覆盖面大,团伙作案居多,犯罪手段智能化的特点。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存在着立案难、管辖权界定难、侦缉难、打击处理难、侦查部门不统一、有关部门协作不力等难点和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在侦防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首先要合理确定管辖权限;其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来发现线索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再次要有效获取犯罪证据;同时,要加强侦查协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并适时采取专项打击、治理方式,集中打击短信诈骗犯罪;最后,要完善相关规定制度,从根本上防范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

关键词: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手段特点侦防对策

目录

摘要I

正文1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1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定义1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要方法和手段3

(一)“中奖”诱惑3

(二)销售廉价走私商品4

(三)有偿提供“六合彩”特码信息4

(四)征婚骗局4

(五)结交“Q”友4

(六)办理证件5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5

(一)犯罪手法具有新颖性5

(二)犯罪手法具有隐蔽性6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7

(四)有组织团伙作案居多8

(五)涉案范围较广,影响面大8

四、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8

(一)立案侦查难8

(二)管辖权界定难9

(三)侦缉难9

(四)打击处理难9

(五)侦查部门不统一9

(六)有关部门协作不力10

五、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10

(一)合理确定管辖权限是开展侦查的基础10

(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现线索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侦查的关键11

(三)有效获取犯罪证据是案件侦查的基本任务12

(四)加强侦查协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是案件侦查的重要措施12

(五)采取专项打击、治理方式,集中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13

(六)完善相关规定制度,防范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13

参考文献15

1992年,世界上第一条手机短信由当时全球第一大移动通信运营商英国沃达丰公司在GSM网络上通过电脑间手机发送成功,由此拉开了“短信文化”的序幕。

我国自1998年开通手机短信以来,使用短信的手机用户逐年增多,手机短信已被形象地誉为“第五媒体”,它以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

然而,现代科技在创造新的商机,引领人们新的生活时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与社会问题。

一些人受利益驱使利用开放的通信平台发布不良短信,借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生活造成危害。

特别是近年来,短信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几乎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频繁发生的短信诈骗案件严重侵犯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阻碍了通信通讯,扰乱了通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人民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各级领导对此也十分关注,并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短信诈骗的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此类案件持续多发、高发的状况仍然没有取得根本的改观。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对手机短信诈骗的事实进行分析,归纳其方法和特点,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打击短信犯罪,并预防短信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广大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通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定义

手机短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它以编辑方便、经济实惠、传输速度快等优点为人们所爱,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各种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的犯罪相继发生,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

我国刑法理论将诈骗罪定义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骗取少量财物且危害不大的,属一般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合刑法理论对诈骗犯罪的论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息,以骗取手机用户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且具有团伙性,但也不排除法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

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

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就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由于手机短信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为载体,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

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

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手机短信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

手机短信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手机短信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

因此,利用手机短信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纵观用于诈骗的虚假手机短信的内容,可谓名目繁多,五花八门。

经过调查,笔者将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归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中奖”诱惑

“特大喜信,北京华尔集团为庆祝新产品上市,特举办手机抽奖活动,您的号码已抽中二等奖,奖金8万元,请您带着本人身份证和1000元手续费去XX处领奖。

” 

类似上面这种信息是最常见的“巨奖陷阱”诈骗短信。

犯罪嫌疑人先以手机短信息形式向收信人宣称其中奖,待收信人与之联系后,即要求收信人迅速前来领奖,否则作废。

收信人一般无法如期前往,其再要求收信人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分一次或数次汇入托运费、所得税、手续费、公证费、保险费等款项方将奖品邮寄给收信人,待收信人将钱款汇出后,作案人立即将钱提走,销声匿迹。

(如图2.1)

       

图2.1“中奖”陷阱短信

(二)销售廉价走私商品

这是犯罪嫌疑人惯用的另一伎俩。

犯罪嫌疑人先随便拨打一手机,然后发出短信息,声称自己手中有走私的或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以比市场同类商品低许多的价格寻找买主。

如:

“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

130××××9533。

”如果收信人动心上钩,便叫当地的“托儿”出面与其洽谈,让被害人在银行办理指定的信用卡证明经济实力。

然后犯罪嫌疑人又以查验被害人是否在信用卡上输入资金为由,偷窥窃取被害人信用卡的卡号及密码,最后用专门设备克隆一张信用卡支取现金或到大商场进行消费。

(三)有偿提供“六合彩”特码信息

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息发布能够提供六合彩的准确特别号码的信息,例如:

“本公司是香港六合彩特码内部信息中心的公司。

我们可以向你提供六合彩中奖的特码。

有意者请垂询,联系电话:

1387079XXXX联系人:

X小姐。

”如果有谁想中奖就与其联系,待彩民跟其联系后,即以会员费、信息费等名义先要一笔钱到指定账户里。

不明真相的人就真的存进去了,他们就随便蒙一个数字给对方。

当然中奖号码是有一定的范围的,所以有时候也能蒙到,这些中奖的人就会再打电话过来询问。

犯罪嫌疑人正是借此实现不断行骗。

(四)征婚骗局

犯罪嫌疑人将虚拟的征婚材料以短信广告的形式随意发送给手机用户。

征婚广告中多使用极具诱惑词汇,如“秦女士,南国红豆女,名门一枝花,年方29未成家,独身经商在天涯,愿与成熟豁达善良的男士来成家……”,等应征者寄来个人资料后,他们便假冒征婚者给应征者回信说“你自身条件不错,已被选中,但需邮寄服务费”,并附上一些容貌较好的女子的翻拍相片及精心设计的征婚者的详细资料。

当应征者寄来“服务费”后,犯罪嫌疑人再给应征者寄去“征婚者和家人商量,认为你条件还差点”的回绝信即行骗得手。

(五)结交“Q”友

OICQ,简称QQ,是互联网上的一款中文界面的虚拟网络寻呼机,即聊天软件。

通常OICQ的用户互称聊天对象为“Q友”。

犯罪嫌疑人或是使用动感地带卡号或是开通“移动QQ”业务使移动电话直接可和QQ用户进行短信通讯。

待与对方交流了一段时间成为“知己”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家人重病、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向“Q友”借钱,借此牟取他人钱财。

(六)办理证件

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发出短信,谎称某公司可以为个人办理签证、驾照等证件,速度快,保质量。

如有人找上门来,犯罪嫌疑人即拿出各种假证件、假手续给对方看。

骗取其信任后,他们就要求被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至其固定账户,并约定一定期限交付证件。

之后,犯罪嫌疑人暗中将钱转移,等被害人发现被骗时,犯罪分子往往不知所踪。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两年,各地警方均接到相当数量的手机短信诈骗的报案,受骗者遍及全国各地,从沿海到山区,从普通学生到机关干部,再到一般老百姓,范围非常广泛,被骗的人群非常庞大。

一般说来,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手法具有新颖性

1.犯罪手段新颖

(1)用于传递虚假信息的媒介“新颖”——作案方法系利用移动通讯公司的手机短信业务。

手机短信息诈骗较之珍珠项链、假元宝、秘鲁币等其他诈骗案件的区别就是改变了以往面对面实施诈骗的形式,而是利用了高科技的产物——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以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广大手机使用者传递极具欺骗性的言语,设置诱人的陷阱。

(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法“新颖”——作案工具呈现智能化、科技化。

从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人工发送,即犯罪嫌疑人使用作案用的手机对广大用户逐个发送,此种方式发送速度慢,效率不高,主要为以“结交Q友”手段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所利用。

二是使用互联网进行发送,利用某些网站具有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进行集团发送,但此类方法受地点和费用的限制。

三是利用电脑软件在电脑平台上发送短信息。

据查,市场上有一种叫“短信通”的短讯群发系统,该短讯群发系统是广东某地开发并非法销售的,由个人PC机、移动电话以及Cable线等部分构成。

该系统可同时将多部手机连接到电脑上,并可自动进行发送短信息。

该系统内含全国移动电话号码数据库,可以一次预设200万个手机号码进行大规模群发,每2-5秒即可发送一条短消息。

通过连接电脑,一部手机一天可发送4万条短消息,一台电脑一天可同时发送12万条短消息。

(如图3.1)

        

图3.1“短信通”短信息群发系统

2.提取赃款的方式新颖

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部门开通的通存通兑业务异地提取赃款。

犯罪嫌疑人先在所在地的银行开设账户,随后即实施诈骗。

其以交纳费用或借款等形式要求被害人向其账户内汇入钱款,一旦被害人汇款,犯罪嫌疑人就立即前往银行,在网络ATM机上异地取款。

(二)犯罪手法具有隐蔽性

1.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避免与被害人正面接触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手机作为与被害人联系的“桥梁”,传递各种虚假信息,设置圈套陷阱。

由于没有面对面的接触,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相关犯罪信息不明,公安机关极难开展侦查[1]。

2.反侦查伎俩高明,且呈现多样化

(1)为行骗准备“业务手机”。

所谓“业务手机”,即指犯罪嫌疑人专门用以实施诈骗,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的手机。

犯罪嫌疑人将作案手机与自用手机严格分开使用,作案手机绝不用于彼此联系。

在行骗得手后,通常马上关闭“业务手机”。

(2)使用无须身份证开户登记的或用假身份证开户登记的手机号码。

犯罪嫌疑人多在私营手机业主处购买神州行、如意通、全球通等充值卡号码,既便宜又方便,还可隐瞒自己的身份。

但也有少数犯罪嫌疑人乘工作人员查验不仔细,持伪造的身份证在电信部门一次性购买多个号码。

(3)伪造或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号。

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犯罪嫌疑人从来不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开设账户,大多使用他人遗失、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证进行银行开户。

有的犯罪分子还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地以每张30至50元的价格借用盲流、外来打工人员的身份证通过正当途径一次性地开设多个账户。

(4)提取赃款小心谨慎。

犯罪嫌疑人先使用银行开通的电话查询系统查询钱款是否入账,随后才选择在深夜、雨天或在无人看管且没有监控设备的ATM机上取款。

更有甚者,雇佣外地人替其提取赃款。

公安机关即使通过监控观察到体貌特征,在当地排查也一无所获。

此外,一笔款进账后犯罪嫌疑人就迅速取走不再使用该账号,因此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追踪就比较困难。

3.采用跳跃式的作案方式,跨地域、跨行业作案

犯罪嫌疑人行踪诡秘:

在甲地策划、准备,乙地实施作案,丙地提款,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案件涉及许多以前警方从未涉及的领域,侦查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留给警方的惟一线索是犯罪嫌疑人提供给被害人汇款所用的账号。

(三)犯罪手段智能化

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做法主要是利用网络短信群发来减少犯罪成本。

作案时先选定一个外省地区的手机号段,然后用手机通过一个特制的群发器连接上网,这样就可以2至5秒钟发出一条短信,24小时连续发。

受害者的汇款到帐后3分钟之内就会被专门的取款人从各个银行的取款机上取走。

很多有害短信炮制多数是通过网站群发出来的,路径是:

非法集团网站运营商(通信企业短信息中心)手机用户。

也有的不法分子,买一个不用登记身份资料的储值卡号码,通过手机加接一块集成电路板,每两三秒钟自动发送一条短信息,一天就可以发三四万条之多。

由于目前我国用户的手机接收短信是无法选择,处于被动接收状态。

每个城市的手机叫码段是已分配好,有一定规律性,手短信息发送者只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号码段,进行随机组合群发,一次性可发上万条。

(四)有组织团伙作案居多

为了诈骗成功,需要不同的人以不同的身份与事主进行联系。

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诈骗案件大多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

这种作案团伙形式多种多样,有家族式的,也有皮包公司式的,如福建安溪县破获的一起利用手机发送“六合彩”短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就是一个由父亲、女儿和儿子合伙的家族式的犯罪团伙;有境内的,也有境内外相勾结的,如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以林柏男、杨雪娇等为首的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案件就是一起境内外勾结的团伙诈骗案件,该团伙总部设在台湾,有严密的组织,经初步查证,该团伙共诈骗了415人,已经得手200多起,诈骗金额上百万元[1]。

(五)涉案范围较广,影响面大

此类案件主要是通过发送大量的短信息进行诈骗。

他们通过电脑或短信群发器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段,短短的一两分钟就可将上万条信息发出。

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的作案目标,实行漫天撒网的作案方式,因此受骗的人员可能遍及全国。

据报道,深圳市公安局曾经在一天里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此类案件报案270余起。

由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给一些地方的社会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有的地方受“六合彩”短信息的影响,导致“六合彩”博彩活动盛行,赌博成风,引发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发生,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侦办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一)立案侦查难

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受害者多是外省、市人员,因路途遥远,不便亲自前来报案,常以打电话或寄信的方式报案,受案单位难以核实具体案情,无法开展立案初查。

二是个案案值普遍偏小,多数低于50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三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由于受害者多为异地人员,难以找到本人,有时尽管找到本人,但由于其碍于面子等原因不愿配合,或不承认被骗,以致难以立案。

(二)管辖权界定难

犯罪嫌疑人多跨区域流动作案,案件的发生地、结果地、实施地常不在同一辖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可能出现五种情况:

一是由作案手机卡号地公安机关管辖;二是由作案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管辖;三是由受害者汇款地公安机关管辖;四是由作案人员取款地公安机关管辖;五是由作案人员开设的银行帐号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甲地人,到乙地买手机卡,在丙地开设银行帐号,最后从丁地取款,而受害人在戊地汇款,案件的管辖权就很难界定,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三)侦缉难

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且多团伙跳跃式作案,加上受害者分散在全国各地,难以查找,多数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六合彩”特码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更不愿作证甚至否认被骗,给侦查、取证和缉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侦破的兰州大学学生付维宁被骗案中,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黄海宝身上搜出的3张存折和银行卡上共有全国各地的汇款174笔16万多元,受害者至今只有付维宁一人报案,其他受害者由于地址不详,目前都无法进行查证。

(四)打击处理难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往往只承认利用身上缴获的手机卡号或银行帐号进行诈骗活动的事实。

因此,受到认定的案件较少、案值较低,多数达不到追诉标准,加上劳动教养的执行标准偏高,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只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这两种惩戒措施又不足以遏止其继续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难以体现“从重从快”的精神,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力的惩处。

(五)侦查部门不统一

尽管此类诈骗犯罪案件在法律上适用普通诈骗罪名,但由于犯罪手段系由机械合同诈骗、储蓄卡调包和变造储蓄卡犯罪等手段演变而来,因而,有些地方由刑侦部门侦办,有些地方则由经侦部门侦办,导致指挥协调不统一,上下沟通不顺畅,情报信息交换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案打击的效能。

(六)有关部门协作不力

一是电信、移动通信、金融部门的个别领导认识不到位,协作意识差,甚至认为打击此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己无关。

今年1月22日,泉州市公安局在安溪县开展缉捕前的侦控工作时,当地电信部门竟拒绝予以配合。

二是尽管省级电信、移动通信、金融部门明知限制群发虚假信息呼出、关停作案用的手机以及冻结涉嫌的银行帐号等能有效遏止此类犯罪的蔓延,但苦于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目前仍无法提供有力的协作。

三是移动通信、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通讯部门为了促销推出不用登记身份证的“神州行”、“自由卡”、“充值卡”和小灵通手机,公安机关根据受害者报案时提供的号码,只能查明属于哪个地区的号码段,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侦查破案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

五、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

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较,侦查在侦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遇到了新的挑战。

因此,在侦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必须掌握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规律与特点,同时善于利用移动通信等部门里积累的侦查信息资源,坚持侦查协作原则,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一)合理确定管辖权限是开展侦查的基础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此类案件由于“犯罪行为地”太多容易形成公安机关在管辖上相互推诿的现象。

在实践中,受害人往往会向短信内容中虚构的公司所在地进行查询。

如果发现没有此公司,或者此公司并没有进行此项活动,从而发现被骗,被害人往往会向此类公司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但是,在短信中涉案的公司往往是无辜的,甚至是虚构的。

因此短信中涉案的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往往会拒绝立案。

如果被骗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手机短信诈骗的单个案件往往涉案的金额比较小,而且破案的难度比较大,因此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认为对于这样的小诈骗案件,自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远赴外地办案,因此也会拒绝立案,从而发生互相推诿情况。

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案件还没有进行深入侦查之前,应该由最初受理报案的地方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当然,随着侦查进一步的深入,也可以由不同的涉案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共同管辖,或者由最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现线索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侦查的关键

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科技作案,并进行跨区域的流窜作案,行踪不定。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固定的电话和固定的地址,很难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

侦查过程中我们需要与电信部门银行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来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1.通过对手机短信的监管,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特点是,大规模、大范围地发放诈骗信息。

这就会使某一部手机上出现短时间之内大规模发送短信的特点。

某些地方曾经发生过因发送此类诈骗信息而使手机无线信号频率资源被大规模阻塞的现象。

因此电信部门可以从发送短信的频率进行监管,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如果通过查证,结合其他线索可以确定是刑事案件,即进行立案侦查。

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此外,通过对手机短信的监管,可以利用手机发射的信号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是暴露的。

虽然手机是可以移动的,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手机发射的信号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因此只要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就能够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从而为侦查确定方向和范围。

2.通过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犯罪嫌疑人进行短信诈骗,绝大多数的诈骗资金是通过可以异地存取的银行卡支取的。

这些银行卡帐户的资金流向往往有一定的规律特点,例如异地存入、异地支取、帐上资金停留时间周期比较短等等,这些反常表现在银行的监控体系中都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银行及时将这些信息反映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查证以后,也可以作为立案的线索来源之一。

而且通过进一步查证银行帐户,可以确定取款地点,争取在犯罪嫌疑人取款时当场抓获。

虽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异地存储,但取款的地点总会在银行中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取款地点总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而且他们的取款地点往往与其隐藏居住的地点有一定的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取款的地域范围,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它的取款规律,监控可疑的帐户,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的条件。

(三)有效获取犯罪证据是案件侦查的基本任务

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正面的接触,所有的联系都是通过电话进行,通过辨认的传统方法获得直接证据已不可能。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固定和提取犯罪证据,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侦查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对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获取。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往,主要是利用手机短信、电脑、电话、群发器以及银行的数据处理或终端取款机进行,手机短信、电脑储存的相关信息、群发器上的信息和银行数据等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主要是通过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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