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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维护财务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八)发扬社会道德,公而忘私,舍已为人,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

(九)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

(十)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制止,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企业员工的奖励分为: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能手、记功、记大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获企业内表彰的奖励办法:

1、企业先进生产(工作)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2、单项标兵,一次性奖励500元;

3、记功,一次性奖励800元;

4、记大功,一次性奖励1200元;

5、企业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500元;

6、超额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指标的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有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获企业外表彰的奖励办法:

1、荣获县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400元;

2、荣获地市、厅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3、荣获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或其它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4、荣获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或其它表彰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七条奖励晋升办法:

(一)连续三年获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晋升为企业标兵,并加发标兵奖励;

(二)连续三年获公司级各类先进受表彰的,晋升为记功一次,并加发记功奖励;

(三)连续五年获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晋升为企业劳动模范,并加发劳动模范奖励;

(四)连续五年获公司级各类先进受表彰的,晋升为记大功一次,并加发记大功奖励;

(五)连续两年获公司单项标兵的,晋升为记大功一次,并加发记大功奖励;

(六)连续三年获公司单项标兵的,晋升为企业劳动模范,并加发劳动模范奖励。

第三章处分

第八条本公司管理人员在执行处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企业利益和信誉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纪律处分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的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着装不整齐、工作牌佩挂不正确,未按要求穿工作服上岗,或穿拖鞋、背心上班的;

2、工作时间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接待客户及驾驶过程中,用通讯工具发私人短信或聊天的;

4、接待客户时用语不文明的;

5、对于客户询问不作耐心解释的;

6、工作时间将亲友带到工作场所玩耍的;

7、浪费公司水、电、纸张和办公易耗品的;

8、在员工中搬弄是非,情节轻微的;

9、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10、醉酒上班,或上班时间睡觉的;

11、在仓库或其它禁烟区域抽烟或私自用电的。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95%(属于管理人员和办公室一般员工的以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之和;

属于一线人员的以岗位工资和单元工资之和,下同):

1、同一月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行为两次,或出现两项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报表台帐的;

3、不接待客户或接待客户后不把客户带到相应部门、岗位交代好所办理业务事项的;

4、业务办理过程中无故离开,而致使客户无法继续办理业务的;

5、无法办理业务不向部门负责人反映,而向客户推诿的;

6、当天应完成的业务无正当理由拖延到第二天,致使客户或部门之间无法完成业务的;

7、工作时间关(停)手机或不接听,致使岗位之间、部门之间联络中断,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8、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属于第一次行为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属于第一次行为的;

10、接到通知不按时传达到相应部门和人员,属于第一次行为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且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90%:

1、同一月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同一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出现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三项以上的(含三项);

2、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2—10项所列举行为之一的;

3、不按业务(工作)流程办理业务或者进行操作的;

4、第一次丢失档案资料、证件的;

5、第一次错开错收各种票据、款项的(赔偿实际损失另计);

6、第一次错报、漏报各种统计数据表报的;

7、第一次不履行业务交接手续和做好交接记录,而致使岗位、部门之间产生工作脱节的;

8、第一次公车私用的(即不办理相关手续或不经领导临时许可);

9、在员工中搬弄和传播是非引起严重后果的;

10、对不按规定处理行车安全违规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且当月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85%:

1、瞒报各种统计数据表报的;

2、第二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3至10项所列出行为之一的;

3、业务上出现自身不能解决问题,也不向科室(部门)负责人反映解决,致使工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

4、部门负责人不进行协调沟通,致使工作上推诿的;

5、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小时之内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小时之内的;

6、辱骂威胁恐吓同事、或有攻击性行为及肢体冲突但未达到殴打程度;

7、管理人员挟私报复、辱骂或威胁恐吓员工的。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过一次,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留用察看期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60%:

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有价凭据者;

3、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4、泄漏机密或虚拟事实情节轻微者。

5、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的;

6、在公司工作、服务场所辱骂威胁恐吓同事、或有攻击性行为及肢体冲突但未达到殴打程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7、管理人员挟私报复、辱骂或威胁恐吓员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损公司形象的;

8、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数据错误或丢失等。

(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外,记过一次,并作撤职或调离岗位处理,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留用察看期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只能享受其撤职或调离岗位后所在新岗位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或单元工资)的60%:

1、怠工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

2、办事不负责任致使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

3、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导致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即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

5、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公司财物或顾客财物被盗,致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者;

6、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的,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

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严重者;

8、客户投诉意见强烈,继续留任本岗位会给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9、服务质量恶劣或者或服务行为有重大失误,被顾客投诉、媒体曝光;

10、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1-3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

11、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占有公司公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12、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1小时之内的。

(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数赔偿,给予记大过一次,并调离原岗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撤消职务),列入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八个月内),在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同时,除退回收取的顾客、业主或者他人财物外,并按收取金额的一至二倍处罚:

1、在办理公司各项业务中,利用手中职权或工作之便,向业主索取、收受财物,使企业声誉受损的;

2、在车辆安检、检验、GPS监控、调度、排班、加班、中途休息站监控或者包车业务中,未按行业规定程序操作或者未按照公司制度操作,利用手中职权或工作之便,向业主索取、收受财物后给予其方便的;

3、对物资采购和基建材料采购不严格把关,或不按预算计划标准采购,收受供应商或建筑承包商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使其以次充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4、对各种报废的实物、账外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处理,或收受收购商财物,使公司受到损失,或将处理物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或不如数缴交的;

5、在安全稽查中,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索取或收受车业主、承包者、司机财物后,有意放行的;

6、在车辆出站检查中,收受业主财物,放行不符合手续车辆出站的;

7、在驾驶员聘用考核中,收受他人财物,给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办理《准驾证》手续的;

8、在办理人事安排、岗位调整、人员安置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9、在运输保险业务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保险人财物,不按公司保险额度规定投保,有意降低保险额的;

10、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车业主财物,有意降低加班包车牌收费标准的;

11、在修理业务中,收受顾客财物,不按报修项目操作,多修少报或少修多报截留修理费的;

12、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3-5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3-5小时之内,造成经济损失的;

13、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占有公司公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14、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1-2小时之内的。

(八)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外,记大过一次,并做待岗处理,待岗期限根据其行为的影响程度确定在3-5个月之间,待岗期间需要到单位报到学习,按行政班进行考勤,待岗期间根据出勤情况只发放基础工资,不能享受其它任何工资待遇:

1、经所属科室(单位)或职能部门审议,该员工工作态度、业务技能、服务质量已严重影响本部门、岗位的正常工作;

2、受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仍有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行为的;

3、不接受调离岗位处理或不胜任调离后的岗位工作要求;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故意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5小时以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扰乱公司会议秩序、生产经营或办公秩序或抵制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中断5小时以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管理人员挟私报复、辱骂或威胁恐吓员工,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严重有损公司形象的;

7、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占有公司公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10000元(不含)的。

8、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3-5小时之内的。

(九)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损失总额赔偿外,并按损失总额的三至五倍给予经济处罚。

如解除劳动合同后,责任人不按应赔金额赔偿的,公司保留诉讼追偿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第1—12项任一行为,致使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

2、留用察看期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五、六、七款规定的任一项行为的;

3、一年内累计记过三次,或累计记大过两次,或记过和记大过各一次的;

4、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公款的;

6、盗窃公司财物,经查属实的;

7、无故连续旷工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日者;

8、故意煽动怠工或罢工,有具体之事实者;

9、故意泄漏公司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者;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11、参加非法组织者;

12、故意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3、因故意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从事危害安全活动者;

15、收受他人财物、泄漏、出卖公司商业机密的;

16、在基建项目和采购项目以及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议标过程中,收受投标人财物,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或故意抬高标底,故意增大工程量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17、在公司办公场所内或者工作时间赌博者;

18、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19、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0、不能胜任公司所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1、在公司工作、服务场所辱骂威胁恐吓同事、或有攻击性行为及肢体冲突,被曝光,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22、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私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0A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种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超过5小时的。

上述1一22条其中之任一条,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其它违法行为的处分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或地方各类法律法规,受到执法机关行政罚款处罚的,给予员工待岗学习一个月的处分;

3、员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或地方各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况给予员工15天-3个月的待岗学习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受到调离岗位和撤职处分的员工,其工资收入严格按照其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主管负责人不按操作程序进行监控和审核,或明知可制止而不采取制止行为,至使直接责任人犯有第九条第六款1-12项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撤销单位主管责任人职务,同时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给予单位主管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按二百元处罚;

经济损失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按一千元处罚;

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按二千元处罚;

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按五千元处罚。

第四章监督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实行三级监督机制,即公司职能部门分别按照本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和基层单位实施监督;

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下辖科室实施监督,科室对本科员工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各部室遵守公司制度行为实施监督,并负责组织各部室对各基层单位遵守公司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应当给予各项奖励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材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党委核准,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款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由财务科执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款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审核,报公司副董事长批准后,由各级财务部门执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记过、调离岗位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所在单位执行处罚;

应当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待岗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纪委审核签字,报公司副董事长后,由所在单位执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综合科依据本办法做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材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核准,报公司副董事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以不超出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人事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属于撤职、留用察看、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判决书及公司处分文件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受处分者如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之日起10日内,逐级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应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者,可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受到任何处分的员工在当年内取消本办法中奖励资格,但不影响次年的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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