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委托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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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欢迎访问,xx)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
×
学校的申办报告
九江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
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
形式:
全日
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
本市;
对象:
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
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表1:
九江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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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
租用:
自有租用:
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
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
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表2:
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一寸照片)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2、个人工作简历何年月到何年月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
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
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出资数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法人资格证名称与编号(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粘贴处)注: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不填报此表。
表3:
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欢迎访问,xx)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表4:
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表5:
拟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及拟聘会计登记表
董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拟任职务拟任董事长工作简历及拟聘理由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会计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会计任职年限学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毕业院校职称会计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表6:
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表教职工概况教职工总人数其中教师人数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数职工人数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拟教专业/学科身份证号注:
此表可续。
表后附教师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
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
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
(必须载明: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邮编(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
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篇三:
(办理民办学校适用)
(办理民办学校适用)
广州市×
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
年。
必须说明: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款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八条本学校的开办资金:
元;
出资者分别是:
出资元,占总资产的%;
出资元,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以何种资产出
资)。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十条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
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
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机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三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主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学校的经费: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篇四: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博罗县。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
人民币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
(二)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
承担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
〔董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
员。
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臵;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