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8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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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

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

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

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40人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完全中学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班

初中段和高中段分别执行初中和高中的班额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

≤45人

  1.学校占地面积

  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

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

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

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

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

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表6:

  (表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

学校规模

中心城学校面积(m2)

中心城以外地区学校面积(m2)

12班

15500

18班

14500

18900

24班

17300

22700

  注:

中心地区不宜设置12班规模学校

  (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

15400

22000

26500

30班

24300

30000

  (表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地面积(≥)

15000

27班

22400

26800

36班

34000

40000

  (表5)完全中学校地面积(≥)

24500

34500

41000

  (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

22000

26500

31700

36600

34600

  2.校区规划与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区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区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区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教学建筑指标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

科学教室(小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城市中心区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7-表11):

   

(表7)独立设置的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规 模

项 目

专用教室

教室数(个)

10

12

13

总面积(m2)

1104

1424

1544

普通教室总数(个)

班级数+2

普通教室总面积(m2)

(班级数+2)×

72

多功能教室面积(m2)

普通教室总面积×

0.1

校舍总使用面积(m2)

3587

4763

5804

  (表8)独立设置的初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18

24

26

2144

2914

3264

5969

7800

9149

  (表9)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16

23

1800

2144

2864

5474

7193

9407

  (表10)完全中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25

29

33

2984

3440

3920

普通教室数(个)

0.12

8036

9536

11053

  (表11)独立设置的高中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K=0.55)

27

30

2794

3360

3720

7959

9593

11104

  2.图书资料设施

  学校图书资料及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2-表13)。

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设施分别参照独立设置的初中和独立设置的高中的标准执行。

  (表12)独立设置的小学、初中图书馆(室)设施

24班及以下

25班以上

设计藏书量(≥)(万册)

1.5

2.5

工具书(种)

220

报刊杂志(种)

100

学生阅览室面积(m2)

学生数×

10%×

1.5

教师阅览室面积(m2)

教师数×

30%×

2.1

视听阅览室面积(m2)

4%×

5

辅助用房

以满足工作人员整理资料、管理借阅的需要为原则。

  (表13)独立设置的高中图书馆(室)设施

项 目24班及以下25班以上

设计藏书量(≥)(万册)2~34

工具书(种)330

报刊杂志(种)150

学生阅览室面积(m2)学生数×

12%×

教师阅览室面积(m2)教师数×

40%×

2.1

视听阅览室面积(m2)学生数×

5%×

5

辅助用房以满足工作人员整理资料、管理借阅的需要为原则。

  3.体育运动设施

  室外运动场:

24班以下的学校应设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及60米(小学)、100米(中学)直跑道的田径场;

25班以上的学校应设不低于300米(高中4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

篮球场和排球场的总量以每5个班1个场地的标准设置。

  室内操场或体育馆:

24班以下的学校,可视情况设有一座简单的室内操场;

25班以上的学校根据学校情况可设一座体育馆;

位于城区面积狭小的学校可与礼堂兼用,也可利用其他社会资源。

  器械库:

设置于体育活动场所附近,适于放置体育器械、用品。

  以上体育教学设施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条件或社会资源的,学校可以减配或不配。

  4.办公及生活用房

  办公用房:

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

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以基本、先进、安全、适用、科学和方便师生教学应用为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

  1.文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中小学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中学进行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2.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中小学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

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能够满足中学进行化学、生物、物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3.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艺术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应能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配置中小学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师生音乐活动的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它艺术活动的需求。

音乐教室教学设备主要包括:

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计算机、音乐软件、五线谱电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

学校若开设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

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等。

  配置中小学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

进行国画、版画、雕刻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

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

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

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架等。

  4.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配置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

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

  卫生保健设备的配备,应能够满足医务室完成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治疗、卫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务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辅助材料。

  5.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

  配置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满足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

劳动技术专用教学设备,主要包括开展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具维修、服装设计与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还应配备学校开展“生命与人”、“人际关系”、“城市与乡村发展”、“生活模拟”、“模拟避险自救”、“文献研究”等主题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道具、模型、图表、文献检索软件、图书卡片等。

  各类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的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

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

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

  各类学校的图书资料设施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配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日制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学校校内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在本市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担任专任教师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等要求,要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门规定。

  1.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学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其服务范围由举办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学校教育辅助中心所设项目可因地制宜,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一个或多个学习领域项目。

在设施设置上应有一定前瞻性,可以与社区资源、其他学校资源和校外教育资源共享或互补。

  3.鼓励具有条件的学校发挥单项教育设施辅助中心的作用,为周边其他学校服务。

  4.可结合城市改造、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校外教育设施的改造等,统筹安排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建设。

  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建筑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中所列相关标准要求。

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可以选择的设施和设备项目主要包括:

  1.体育类:

体育馆(内设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篮球场、排球场);

可容纳一定数量观众的观看台;

根据中小学学生特点,分设不同规格练习游泳池;

足球场;

棒球场(垒球场);

田径运动场等。

  2.艺术教育类:

演播室(可以用作为各学校自行录制、编排教学电视节目的专用教室,也可以用于为学生的多种自主活动提供空间和手段);

舞蹈教室(可以用于为学校提供开设舞蹈课、形体训练课的场地);

演艺厅(可作为学校文娱演出和大型集会的场所);

工艺教室(应配备陶艺等有关手工制作类工艺教学的设施设备)。

  3.劳动技术教育类:

金工教室(应配置工作台、机床等金属加工器械);

木工教室(应配置锯、刨、钻床等木工加工机械);

烹饪教室(应配置燃气灶、条案、冰箱、排气罩及厨具柜等设备);

缝纫教室(应配置缝纫机、工作台、材料柜等设施设备);

电工教室(应配置配电柜、工作台、电工用具等设施设备);

汽车驾驶学习教室(应配置驾驶模拟器、视听放录设备);

园艺教学活动区(应配置育苗室、配置培养基、控温设备等)。

  4.科学教育类:

科学实验室、科学展览室、天文台等。

  (三)人员配备

  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人员配置,由设置该中心的举办者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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