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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予以证明或验收。

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⑷审批人员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各种非法的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挤乱占管理费用。

也不得将应在管理费用中支出的项目挤入其他建设成本,或将应冲减其他建设成本的收入项目,冲减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重点,应放在大力压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方面,尤其注意节约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第十条加强定额管理,按定额控制和考核费用开支。

要根据建设单位的历史水平和现实情况,合理制定各种定额,如办公用品购置、电话费等办公费用开支定额,劳保用品、水电、油料消耗定额等。

各项定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着科技进步、劳动生产率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发生的工程管理经常费,如项目资金筹措、技术咨询等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设置专栏或明细账,单独核算,单独考核,以及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日常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定期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对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年度预算、定额、标准的,揭示差异并分析差异发生的原因,寻找降低管理费用的潜力,提出控制和降低费用开支的有效措施。

建立与控制管理费用相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对费用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兑现各职能部门和职工个人的奖惩,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章费用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逐月计算发放。

岗位的设置应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并与工程的施工进度相适应。

必要时,在不违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可一人多岗。

因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发生的职工加班,及时安排补休。

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根据考勤记录,按职工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加班费用。

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

上述费用提取后,单位举办的集体和个人福利以及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在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开支,不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所在地政府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据实列支,对其中应有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后,职工的日常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在报销,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工负伤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商住院治疗期间,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办公费用实行费用包干管理。

根据办公费用开支定额,对个职能部门每年的办公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据实列支,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控制出差人次,节约差旅费用。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需书面申请,列明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及时间,经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和报销相关的差旅费用。

差旅标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超过申请的人员和指定出差地点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相应核减本人的施工现场津贴。

第十七条对车俩的油料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按车辆设置台账,登记油料实际消耗,并定期与消耗定额对比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按节约或超支金额的一定比例兑现奖惩。

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在指定维修厂家进行,按此结算。

报账时须提交维修保养清单。

车辆大修前,必须报大修申请,并编制大修费用预算。

申请及预算经审批后,在预算范围内据实例支修理费用。

驾驶人员的违章罚款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各类物品的购置均须事先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按采购计划办理。

其中成批采购事项,应于供应方签订经济合同。

加强物品的实物管理。

完善验收和领用手续,设立辅助账,全面反映各类物品的使用状况,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提,折旧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

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津贴按工作人员在工地现场的实际天数,逐月计发。

发放标准比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计账簿和应税数额较小的经济合同,采取自行贴花的办法缴纳印花税,定期购买印花税票,按购买金额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发生应税项目时,一次贴足税票并加以注销。

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等应税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采取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按标准购置并发放给职工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年初划定业务招待费限额,由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定期考核。

接待工作应尽量在内部招待所安排,发生的接待费用,按接待人次及相应的接待标准,逐月结算。

特殊情况需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的,须当天结账,及时报销。

不得报销各类娱乐费用。

第二十四条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

依据参加会议人数、会期及会议费综合定额,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据实列支。

本地能够承办的会议,不得在外地召开。

不得以会议费的名义,开支与会议无关的支出。

会议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篇: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

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

(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需要配备副职时,副职应当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

(四)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

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建设单位人数,大中型工程且技术较复杂的15~20人,其他工程15人以下,人数应当从严控制。

特大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水利厅专题研究确定。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

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需调整的,原组建单位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不具备组建建设单位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投标选择或者委托组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前期工作阶段1.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或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有条件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成果;

3.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报批等工作。

(二)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2.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

3.履行施工图审查报批手续、督促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4.委托第三方检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

6.落实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8.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设实施阶段1.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协调和指导,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

3.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4.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5.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查,做好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等工作;

6.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和上报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和度汛预案,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8.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法人)验收,做好阶段验收准备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编、归档、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

5.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并提请竣工验收。

7.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五)后评价阶段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监察、稽察、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组成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考核应当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以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进行调整和依法给予处罚,其中建设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

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x县水利重点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我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实施

1、本办法所指水利重点工程,是为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增强水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批准按程序实施的建设项目,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2、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乡镇负责本辖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清理及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协调工作。

3、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采取争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二、建设管理

1、落实建设工程包抓责任制。

水务局包抓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要充分履行好协调、指导、督查、服务职责,做到管人、管事、管质量、管进度、管安全,一管到底,全权负责。

2、严格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水利工

程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3、落实工程建设岗位责任制。

按照责任主体、目标任务、质量标准、竣工时限“四明确”的要求,靠实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各项责任。

要把进度要求、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技术人员、施工责任人及各施工班组的每一个岗位,确保工程建设任务落实,责任明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按期圆满建成。

三、质量管理

1、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2、县直有关部门、县水务局以及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3、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把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确保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施工程序建设,确保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日志,详细记载工程建设情况。

工程的每一标段,必须确定一名技术人员,蹲在施工一线,坚持跟班作业,严格把关。

工程每一环节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有包抓领导、监理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施工环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资金管理

1、各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组织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资金拨付需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进度情况,由施工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监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责任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县财政审批拨付。

3、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程建设的物资、设备及材料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五、安全管理

1、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施工设施,有昼夜值班人员,严防各类不安全问题发生。

2、包抓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工程发生不安全问题的,按重大工作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落的不实,导致发生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六、工程验收

1、建设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xx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护措施,保证工程发挥效益。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水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等资料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为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对工程考核、评估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七、管理利用

1、河堤治理、流域治理、水库除险、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成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县水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由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直接管理。

2、河堤治理工程建成后,按照省政办(xx)第3号《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工程建设所新增恢复的可利用土地拥有使用权。

3、新增恢复的可利用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勘丈确权,并将该项土地列入土地整理项目进行整理后,由县政府组织开发利用。

第四篇: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一、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组,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具体负责,成员各负其责,定期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党、团、工、妇各组织总动员,加强创建宣传力度,形成争先创优氛围。

三、实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

四、对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和效果。

五、深入开展岗位文明工程、家长文明工程和幼儿文明工程,树建文明园风。

六、大力度进行校园环境建设,有计划地投入,建设高标准的绿色校园。

七、全面深入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八、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反馈机制,定期发放反馈意见表,设置反馈信箱。

九、处室、班级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评模选优一票否决制。

1.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的;

2.工作马虎,安全意识淡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民主管理观念落后,无视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的;

4.违反园规园纪,自由散漫的;

5.进行迷信、赌博活动,生活方式不文明、不健康的;

6.对待家长态度不好,引发家园之间矛盾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瞒报的。

第五篇: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办法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确保建设项目按质、按期、按合同及规范要求完成,并顺利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施工现场的总体要求

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设置工程施工项目部,必须安排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质检、安全、资料等管理人员到场,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全套)及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设备材料等一并在开工前报送项目办及监理部审核;

2、施工单位对所用劳务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所有进入本工地的劳务人员实行名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及相应技术级别,进入及离开工地日期,针对相应工程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劳动力组织计划,包括工种、数量、时间;

3、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服从项目办、监理部的通知、指令等现场管理。

对于不服从管理,则视为不配合工作或违约;

4、对业主要求的进度提前完成、工程质量优良、施工安全文明的优秀施工单位,依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并可优先考虑承建公司后续工程;

对进度缓慢,质量低劣,安全文明施工较差的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予以处理;

5、根据工程需要,项目办有权委派工地各施工单位完成某项临时工程或紧急工程任务,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否则处罚1000—5000元;

6、各单位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在现场施工时间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离开工地一天以上必须经项目办同意,施工单位主要岗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离岗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接替工作,并报监理部、项目办,重新审查相应资质;

7、参建各方应加强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和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归档,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0—5000元。

二、会议管理

1、与会人员必须签到,否则视为缺席处理;

2、会议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第一顺序人带队参加。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提前向监理部总监请假,得到批准后由第二顺序人带队参加,但是第一顺序人要向第二顺序人进行会议准备内容的交底,第二顺序人也能对工程现场情况有较详尽的了解,如果第二顺序人在会议上不能就工程进展如实汇报并反映问题,视为缺席,并按缺席处罚一次1000元;

3、施工单位参加会议的受委托人发生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再次进行正式的委托;

4、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如有紧急情况必须提前一小时请假并要得到准许,否则迟到一次罚款50元并要当天缴纳,不能当天缴纳由工程款中2倍扣除;

5、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并要求于次日缴纳,否则由工程款中2倍扣除;

6、会议中根据会议召集人的安排依次发言,矛盾和意见统一由会议召集人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会后再议,不得争论喧哗,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100至1000元的处罚;

7、会议中手机要置于无声状态,否则一次处罚50元;

8、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方施工存在普遍性问题或比较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将产生恶劣影响、后果时,有权监督或组织召开现场会,提出问题,制定对策,做出处置意见;

9、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施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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