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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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一、思考题

1、材料:

王顺友——二十年如一日跋涉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群山深处的一名普通的乡邮递员、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当我把信、包裹送到老百姓手里,把文件、报纸送到乡政府时,看到他们高兴的笑容,我就觉得自己很值得。

”王顺友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

请用所学理论对王顺友的行为进行分析说明。

2、材料:

河北沙河市某小学学前班4名小学生因哄骗同学喝尿,受到老师不当教育。

   

       据学生家长反映,曹二学校学前班4名六七岁的小孩玩耍时一起撒了一饮料瓶尿。

之后,他们还调皮地哄骗另外一个学生喝。

该同学一喝到是尿,立刻告诉了该班班主任薛老师。

薛老师当着全班二三十名小学生的面儿,让四名学生并排站在课堂上,大声呵斥说:

“你们四个人把这饮料瓶的尿喝下去!

”还打了每人一个耳光,并用棍子挨个拍打,强迫四人喝下。

过后,还拿着剩下的尿对其中一个学生说:

“把这尿拿回家去让你妈熬米汤去。

”记者向几个学生询问此事,他们均说学生王某等让同学喝尿,被老师知道后,老师打了他们,还说让他们喝尿。

受批评的几个孩子都说喝了尿。

请用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来分析教师的行为。

    

二、作业题

1、如何理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结合自己所学专业,谈谈如何提高职业法律素质?

3、大学生应当具有怎样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一、教学目的:

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同时,使大学生了解爱情婚姻家庭的本质和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二、教学重点难点: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明确正确对待爱情的应有态度。

三、教学方法:

答疑式,配合多媒体教学

四、教学时数:

4学时

五、教学内容: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

这些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从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

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

因此,职业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的职责规定。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①职业活动中的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②职业活动中的法律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其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规定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③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联系,互为补充。

其一,鲜明的职业性。

其二,明确的规范性。

其三,调节的有限性。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又相互区别。

除了内涵、调控手段不同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在历史上不同暑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作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

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

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

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虽然存在职业分工,但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从业者和服务对象不存在根本利益矛盾。

职业和岗位不同,无高低贵贱的差别,只有分工的差别。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者完成社会化的重要条件,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热爱,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

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条件下,诚信的缺失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败坏企业的名声,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加强职业领域的道德建设,十分必要和及时。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业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们职业之间的差别只是工作分工的不同,不是个人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特殊利益集团和个人牟取私利的条件,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公平办事就必然成为职业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

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

职业活动使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的形式,,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每个公民不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和应该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

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又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和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

奉献社会的道德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目标指向,所有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等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

(1)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2)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3)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我们主要讲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

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

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

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

《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①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②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③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④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学习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生活中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观念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提高能力

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

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原因分析

①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我国有13亿人口,基数很大,对就业是一个长期的压力。

从1980年到1999年,全国就业人数净 增2.90亿人,相当于世界新增劳动力的33.7%。

从1998年开始,又迎来了因往年的生育高峰带来的新一轮就业高峰,“十五”期间新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力,较“九五”期间平均每年多290万人。

经济高速增长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大多被人口增长所抵消。

今后几年里,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达2400万人,而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仅为1000万左右,每年缺口1400万,加上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失业者增多是必然的。

从统计数据看,我国人口增长速度大约还需要一代人的时间才能放缓,所以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

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第三产业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部门。

2000年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平均为68.2%。

东南亚国家中,马来西亚为49.5%,印尼为38.9%,泰国为32.2%,而我国还不到30%。

近几年来,我国进入了以重工业化为特征的工业化加速发展期,第二产业的比重还会上升,而吸纳劳动力最多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缓慢。

③企业大量富余人员的释放,加剧了就业难的局面

从1998年到2003年底,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2800多万人,虽然其中就业能力较强的大都实现了再就业,但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资源枯竭城市,也有一部分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的人进入失业队伍。

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

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100万个岗位。

④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新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很多企业倾向于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来代替人力劳动,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吸纳的劳动力相对少了。

过去,一条半自动洗衣机生产线需要70个劳动力,现在只要7个人。

据测算,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以来,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增加70万一100万个岗位。

⑤劳动力供求关系错位,也是造成就业难的一个内在原因

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看,虽然总量供过于求,但在局部行业却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一边是有人无事干,一边是有事无人干;一边是有事不愿做,一边是有事不会做。

一些地区、行业和工种招不进人,留不住人。

在城市,有30%的岗位找不到人,有20%的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

⑥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转变就业观念,更要提高自身素质

当前,一些人找不到工作,一些技术性岗位又找不到人,是因为劳动力素质和岗位需求不相适应。

无论在职职工还是失业者,都要有危机感、有进取心,在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趋势。

现在,有一个新词叫“新失业群体”,说的是那些加入到求职者行列的初、高中毕业生。

这部分人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应试教育中没学到多少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优势。

同时,他们找工作,不是出于“养家糊口”的生存目的,更多的是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今天工作,明天失业,后天又工作了”,就是他们的就业状态。

对于某些认为是脏、苦、累或收入不理想的工作,他们不愿意干,成为自愿失业者。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

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1.树立正确择业观

“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

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过程。

自主择业是社会对当代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

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①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职业对人来讲,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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