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售楼部业绩分配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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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老客户来访时,由于原销售人员不在现场或无空接待而由其他销售人员
根据客户接待制度负责协助接待时,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日成交的,业绩由当事销售人员和原销售人员各分50%。
(2)当日未成交的,业绩全部归属原销售人员。
第5条对于销售主管安排使用案场电话跟进公共资源的客户,负责联络的销售
人员可以让客户到现场找自己。
若客户到现场后没有找联络的销售人员,则视为公共
资源,可由其他销售人员跟进,成交后不拆分任何业绩。
第6条公司其他部门职员或外来公司人员介绍的客户,原则上由销售主管安排
销售人员接待,成交后的佣金由销售人员和介绍人平分。
第7条开盘、房展会等重大活动期间,新客户的业绩分配方案由项目经理视具
体情况确定。
第8条老客户再次购房,其业绩归属第一次接待的销售人员。
第9条成交签约时,销售人员必须在场,销售主管负责记录销售人员的名字’
并有义务判断其真实性,以此作为业绩评判的依据。
第三章业务交叉处理
第10条为树立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有关业务交叉由销售人员自行解决;
协商
不成,由销售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处理。
第11条销售人员发现撞单后,应事先进行友好协商,成交后按事先达成的一致
意见分单;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由销售主管进行业绩比例分配。
销售主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追踪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妥
善处理。
第12条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户对同一房源有意向时,以先交定金者为
准。
第13条由于客户原因而导致同组客户由一名以上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待并后继跟
进,则成交后业绩平分。
同组客户的判断标准为:
(1)家庭购房时,夫妇、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视为同一客户;
其他亲属原则上
不作同一客户处理,特殊情况由销售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企业购房时,股东及公司高管层视为同一客户,其他不作为同一客户处理。
非上述两种情况,不判定为同组客户。
非同组客户成交,用业主姓名判别是哪一位销售人员的客户,其他销售人员不分
业绩。
第14条在接待过程中,因客户要求更换销售人员,则业绩全部归属后来接待成
交的销售人员。
第15条因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准差或服务不到位而导致客户放弃购买意愿(判断
标准由销售主管确认),如其他销售人员重新介入并最后成交的,业绩全部归属后来接
待成交的销售人员。
第16条团体购房的,若单位负责人未出面而由员工自行购房,则成交业绩归具
体接待的销售人员;
若第一接待的是该团体负责人,则成交业绩归属第一接待的销售
人员。
第17条若销售人员已调本公司其他部门或其他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
现场回访由当值销售人员负责接待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当日成交的,业绩由当值销售人员和原销售人员各分50%。
(3)若客户距原销售人员调离2个月后成交,无论是否当日成交,业绩均归当值
销售人员。
第18条若销售人员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由当值销售人员
负责接待的,成交后业绩全部归当值销售人员。
第19条老客户再次来现场时,由于客户自身原因未找原销售人员而由当值销售
人员负责接待并且成交的,经查实后,业绩由原销售人员和当值销售人员各分500-/0。
第20条销售人员可在其客户成交后,对给予其帮助的销售人员提出奖励申请,
售楼部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21条如发生其他原因造成的业绩确认问题,由销售主管根据具体情况在第一
时间处理,处理结果将在每日展会上公布。
第22条销售人员在业绩确认方面发生矛盾时,要绝对服从销售主管的调解与评
判。
如认为销售主管判定不公,可书面向售楼经理陈述,请求处理。
第四章恶性竞争处理
第23条销售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相,导致原销售人员的老客户流
失,则成交后佣金全部归原销售人员。
第24条销售人员因争夺客户而在客户面前进行争吵的一方或双方,业绩不再确
认为其所有。
造成不良影响的,另根据有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25条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分割业绩。
如为个人利益相互交换客户,一旦发现,
业绩视为无效;
同时取消月度销售冠军评比资格,并根据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第26条销售人员不得以打折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夺业绩,一旦发现,业绩视为无
效;
第27条销售人员不得随意抢接客户,否则接待的客户视为无效业绩,成交业绩
转给接待顺序中应接待的销售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售楼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29条本制度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