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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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篇一:
采购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采购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签订合同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
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三)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
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五)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六)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篇二: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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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核心内容: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查合同效力,审查合同履行条款,审查合同违约条款,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而在合同审查前应该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才可以更好地审查合同。
法律快车xx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
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
合同审查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实施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审查即由相关业务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本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要注意为审查人员留出足够时间,以保证审查质量。
实施审查即法律事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审查申请后,及时安排法务人员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即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
要注意不受外界影响,体现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明白无误,体现审查意见的明确性。
审查意见必须同对方协商、确认,然后再进行修改。
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有调查、比较、征求意见三种。
调查方法包括口头调查、书面调查、实地调查;比较方法包括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或与以前签订的同类合同进行比较;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各部门人员、其他法务人员或政府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等,通过征求意见可以弥补审查人员可能遗漏或疏忽的问题。
在合同审查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首先,应当事先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目的等,从而判断合同在签订后能否顺利履行。
其次,应当通过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关系的指引,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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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合同主体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其次应审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另外,要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所附条件或期限是否会产生歧义,防止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利用所附条件或期限从事非法行为。
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二是合同履行条款的审查。
首先是履行方式审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形,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是否约定了提示履行义务等。
其次是必备条款审查,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认真审查,如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是合同违约条款的审查。
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样约定: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但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
要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
如乙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样,一旦对方违约,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违约金。
四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在设定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之一,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上,应当明确仲裁机关的名称。
要注意,由于有些仲裁机关的名称曾发生改变,必须事先明确该机构现行合法有效的名称。
在选择法院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违反法律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确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三: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摘要: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那么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哪些呢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
如果违反该义务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
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
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
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
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
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
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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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jf/htyw/xianhetongyiwu/20XX/0313/
篇四:
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内容包括()。
A.明确业主的义务B.明确政府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在CFR合同中,卖方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什么内容()。
A.自行承担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服务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A.责任和保险B.特殊规定C.咨询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
《合同法》简答题部分
《合同法》期末复习——简答题部分
一、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二、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三、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
四、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各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到切实保障。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五、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六、简述合同法在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如何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解释有利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既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订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既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七、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成立要件。
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就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则必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八、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际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
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需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计,法院决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便成为合法的合同。
九、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十、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十一、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十二、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
保障用户日常消费必需的法律措施,诸如邮政、电信、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十四、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信赖利益的损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五、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十六、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是否发生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期限合同中期限的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肯定的;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十七、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是否发生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