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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则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行为准则

第五条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条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二条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超过两周的,应先到学校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认可在籍生的有效证件)、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限三日内离校。

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同时姓名又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变更姓名会对原有的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姓名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通知后三天内离校回家治疗,迁移户口的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

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认可。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依据本院(系)学生交费收据,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注册管理模块,对学生进行注册标注,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关闭注册权限。

自开学之日起,交费的学生由院系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四)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

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条修业年限。

(一)本科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含休学)。

即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可提前毕业。

符合学士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或第五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二)在四年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汇总,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食宿自理。

在延长修业年限后,如仍然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时,不准予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六章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学分。

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计量单位,又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指标,按学期计算。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经批准的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每学期最高学分=

 

每学期最低学分=

总学分

2×(标准学制-1)

总学分

2×(标准学制+1)

第二十四条学分绩点。

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值。

课程成绩绩点: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

课程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对应成绩

95

84

73

62

0

百分制对应范围

[90,100]

[80,90]

[70,80]

[60,70)

60分以下

若某门课程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60)则

课程成绩绩点=

N-50

10

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全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数

∑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数

例如:

某学生一学期修读了5门课程:

课程

类别

课程1

课程2

课程3

课程4

课程5

成绩

91.00

83.00

70.00

61.00

60.00

学分

4

4

2

2

2

成绩绩点

4.10

3.30

2.00

1.10

1.00

课程学分绩

16.40

13.20

4.00

2.20

2.00

平均学分绩点=

16.4+13.2+4+2.2+2

=2.70

4+4+2+2+2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成绩绩点为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学业导师制是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是进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在教育国际化,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习惯和能力。

学业导师制不仅能在学生选课、专业学习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对教师强化自身素质、更新观念和充实知识体系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管理规定见《曲阜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第八章课程体系、选课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构建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平台;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专业方向特色课程组;综合素质课程组;师范专业加设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程平台。

(详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选课原则。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方向、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二)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三)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二十九条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

学生选课时,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选课时,学生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跨院(系、专业、年级)选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院(系)存档。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并提出下学期开设课程及选课学生名单,以选课通知单形式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也可从网上查询。

(四)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这部分学生可以改选。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两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选定课程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章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三十条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修申请单”。

(二)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免听。

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

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听申请单”,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具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三十三条每学期免修、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三十四条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参加免修或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以后该门课程的学习作重修处理。

第三十五条提前修读。

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科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

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按相关规定交费重修。

第三十八条成绩的评定。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

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各专业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第四十条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卷面成绩记载,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成绩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四条学生的成绩管理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缓考、补考、重修、重考

第四十五条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

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六条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在补考开始的前两天到各院(系)办公室办理补考手续。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

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课程所在院(系)于开学第四周周二上午到教务处领取补考试卷,下午由教研室统一评卷,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将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并将补考试卷交课程所在院(系)存档。

(五)学生是否有补考资格,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1/3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

②凡参加补考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③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旷考)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教务处向各院(系)下发重修名单。

各院(系)教务员要求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重修申请单”,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四)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应继续交费重修,直到修业年限满6年为止。

(五)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

重修或重选均应按规定缴费。

(六)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修班,一般来说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达15人即可组织重修班,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的学生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七)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由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重考课程的修读。

办理完重考手续的学生,可选择合适的学期参加重考,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并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八)重修成绩的管理。

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以后每重修一次该门课程成绩绩点减0.5。

(九)重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八条重考。

(一)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交费重考,两次考试成绩按高分记载。

(二)重考费按重修费的一半收取。

第十二章辅修

第四十九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提倡因材施教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精神,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其综合素质,学校试行辅修制。

具体规定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条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申请转(系)专业须入学满一年并修满规定学分。

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③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④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⑤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

⑥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⑦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提出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二)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

①由专业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②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③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者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④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者;

⑤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⑥无正当理由者。

⑦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一般不予调整。

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转专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认真考核,决定其转入年级,并将其档案转入转入系。

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五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学院(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学分按新专业要求。

(五)因转专业需要需要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上与程度上相当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重修。

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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