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全国大学校院绩效与经营内控研讨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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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国大学校院绩效与经营内控研讨会草案

101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績效與經營內控研討會」宣導案

宣導案1:

請確實填報「高等教育校務資料庫」,避免影響學校資訊2

宣導案2:

有關各校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及大陸研修專班應注意事項4

宣導案3:

高教技職簡訊專文徵稿5

宣導案4:

落實研究計畫經費支用與核銷規定6

宣導案5:

請各私立大學校院確實督導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7

宣導案6:

辦理雙聯學制等國際學術合作時,請確依大學法第29條、私立學校法第40條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10

宣導案7:

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應確實遵行各項實施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12

宣導案8:

有關九把刀辦理就學貸款還款疑義宣導案14

宣導案9:

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1314減息方案」及「線上申貸」優惠措施宣導案15

宣導案10:

有關各類學雜費減免事項,應於規定內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並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16

宣導案11:

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時,可使用電子戶籍謄本送審18

宣導案12:

請學校開設人權法治(含兩公約)及公民教育相關課程、研習及研討會,提升公民素養19

宣導案13:

請持續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及辦理教育宣導,建立校園影印管理內控制度20

宣導案14:

圓夢助學網新增綜合搜尋功能上線使用22

宣導案15:

因應電費調漲請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宿舍費用23

宣導案16:

請學校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適時融入教學課程、研習及研討會案24

宣導案17:

學校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函報本部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25

101年度「全國大學校院績效與經營內控研討會」宣導案彙整表

案由

宣導案1:

請確實填報「高等教育校務資料庫」,避免影響學校資訊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3科蘇子倫(02)7736-5882

說明

1、

近年本部為落實資源整合及共享之精神,於99年度建置「高等教育校務資料庫資訊網」(以下簡稱校庫)(網址:

https:

//hedb.yuntech.edu.tw/),蒐集表冊類別包括「基本資料類」、「學生類」、「教職員類」、「研究類」、「校務類」、「財務類」等6大領域,如下圖所示:

 

2、目前校庫於每年3月及10月請學校填報各期表冊資訊,至今業完成4期,為確保資料蒐集之正確性與一致性,本部亦持續與部內相關單位或專案計畫進行指標定義之檢討,期能減少學校重複提報類似指標之作業。

3、依校庫作業小組統計學校修改表冊次數頗高,相關統計數據如下表所示:

高等教育校務資料庫各期表冊申請修改總校數及總張數統計表

填報期數

申請修改總校數

申請修改總張數

國立/市立大學

私立大學

小計

國立/市立大學

私立大學

小計

99.10期

24

17

41

50

44

94

100.03期

33

32

65

129

67

196

100.10期

37

38

75

405

744

1,149

101.03期

31

29

60

99

86

185

4、上述申請修改校庫表冊之校數及張數偏高之可能因素如下:

(1)普遍學校未能設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充分瞭解校庫指標及表冊定義,致資料填報時有缺漏與不齊之情事。

(2)學校似單方面期待本部建置一致性資料庫蒐集校務資訊,卻未能等同慎重協助校庫填報作業。

(3)學校對於填報作業未能集中管理,致資料修改次數甚高,且對校庫或本部其他單位之調查表冊,常因校內分工而有「相同表冊不同數據」之窘境。

(4)未能謹慎及確實瞭解校庫各期表冊填報時程,致校庫後續資料提供作業延宕。

(5)校庫蒐集資訊與過往各類計畫量化數據偶有差異甚大之情形,據上述100年10月校庫表冊修改統計顯示,多數學校於本部相關計畫使用校庫資料時,才一一確認校庫數據,造成申請修改資料次數增加,造成行政負擔。

例如校庫提供100年10月蒐集資料予「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使用時,即產生此窘境。

5、有關「高等教育校務資料庫資訊網」係為簡化及降低學校重複提報校務資訊之作業,故本部自100年起陸續整合比對高教司、統計處、國際文教處之外國學生數據資訊,爰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目前本部各類統計資料庫仍維持「雙軌蒐集」階段,期待自102年度起校庫能完整蒐集所需資訊,落實資源整合之目標。

6、爰此,本部衷心期盼各校能成立專責單位協助及審慎查填校庫各類表冊資訊,提高行政品質,避免不必要缺漏,促使本部得蒐集全國大學校院整體教育資源、研究能量、基本校務數據等資訊作為未來高等教育政策決策之參考依據。

辦法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6項規定辦理。

案由

宣導案2:

有關各校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及大陸研修專班應注意事項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3科倪鈺琦(02)7736-5884

說明

配合本部兩岸學術交流政策開放,各大專校院皆可依相關規定辦理兩岸學術交流事宜,近來學校赴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教學及申辦大陸研修專班事宜,多有學校及民眾將其混淆,產生誤解,為避免各界疑義,應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大陸研修專班係大學依據「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申請來臺交流活動之學生,係於各大學進行研修,各校依其「交流」宗旨辦理,其各項行政管理事項,由大學自主決定,至研修收費請依本部98年11月5日臺陸字第0980187844號函辦理。

各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境外教學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非為上開所述「大陸研修專班」,爰有關大陸研修生與推廣教育業務應請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

依據「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

案由

宣導案3:

高教技職簡訊專文徵稿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3科盧維禛(02)7736-5883

說明

本部所發行「高教技職簡訊」報導內容為高等教育現況動態,自101年度起高教技職簡訊進行刊物與電子報內容調整,並增加「高教論壇」單元,希冀藉高等教育專家學者及關心高等教育人士之論述,深化刊物內涵及增加民眾對高等教育動態之關心。

辦法

101年度各月份徵稿主題及投稿規則,詳請見高教技職簡訊目錄頁「徵稿專欄」或上高教技職簡訊網站http:

//www.news.high.edu.tw/查詢。

案由

宣導案4:

落實研究計畫經費支用與核銷規定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高教司專門委員室曾昱蒼(02)7736-5871

說明

一、本部為管理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訂頒有「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另針對「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專案補助計畫之推動,亦訂有經費使用原則,除明定經費不得使用項目(例如水電費、電話費等行政管理費)外,對於經費收支處理、核銷、查核等作業方式,均有確切之規範。

二、學校及教師為提升教學、研究水準,在符合計畫內容與及法令規定之前提下,所執行之相關事務工作,本部均予尊重。

惟近來發生少數大學及教師疑似有浮報或溢領經費等情事,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因此,學校務須加強檢討物品採購及經費申請與核銷等作業流程;對於計畫人員之延聘,亦應依計畫需求審核決定,循校內程序聘用,務求嚴密落實管控機制之效能。

同時,本部亦會加強稽核各校經費使用情形,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嗣後如經查核發現弊端者,一律列入行政考核缺失,扣減其獎補助款。

至違犯法令規定之個人,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三、另大專校院所接受政府機關經費委辦之研究計畫,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2項所定「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

政府機關雖為公開研究報告資訊之主體,且目前來自政府預算之研究計畫資訊均已公開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大專校院尚無另為建置系統加以公告之必要,惟建議各校有關網頁應連結GRB系統,俾利各界查詢。

辦法

案由

宣導案5:

請各私立大學校院確實督導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周君儀02-77365790

說明

1、依據97年1月16日修正私立學校法第51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爰本部於98年12月9日發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2、按本次修法主要精神為增強私立學校經營管理自主性、減少法律之限制及主管機關之管制,以及授權學校自主決定相關事項,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將透過自我管理加強內部監督機制,爰有賴內控制度之落實執行:

(1)學校:

可提供學校業務流程品質管理之具體建議,使各作業流程更加完備、有品質與效率,藉以提升行政服務品質及資源運用效能,亦可減少內部營運與財務運作上之錯誤與弊端,充分發揮興利與防弊功能,強化學校內部體質,並達成提升校務營運績效之目標。

(2)主管機關:

可減少政府處理私立學校行政缺失之相關行政成本(如:

行政調查、文書往返、會議研商、爭議處理、追蹤改善情況等所產生之人力與物力支出)。

3、前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實施迄今1年半餘,學校就內部控制制度之文書面及組織面已初步建置完備,經查各校業依前開辦法據以完成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控制度手冊,執行現況如下:

(1)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形(111所私立大專校院調查結果):

1.已完成內部控制制度(手冊)建立,並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110所。

2.未完成內部控制制度(手冊)建立,並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1所。

(2)99年度執行情形及成效:

依本部99年訪查各校執行情形,因本制度之推行,各校均積極全面性檢視校內作業流程之合理性,並已依實際作業情形編修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常出現缺失之流程,並已配合修正流程或加強稽核,學校反應除具體落實標準作業流程之建立外,並提升學校作業效能。

(3)部分學校反映執行疑義:

1.現有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存廢:

內控制度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時間,經費稽核委員會仍應持續運作,學校正式設置專(兼)任稽核人員或委任會計師進行內部稽核業務時,可依學校實際作業需求,廢止原有稽核委員會之設置,或亦得依法人及所設學校意願同時運作,雙軌並行。

2.稽核人員之選聘條件、特質:

超然獨立、個性積極、企圖心強、具邏輯思考能力,如能熟稔私校法規及校內行政事務運作為佳。

3.稽核小組成員兼職方式:

稽核小組成員可由校內行政人員(包括會計人員)擔任,惟其稽核範疇應迴避對其本職之稽核,且稽核小組召集人原則上宜由未兼任行政或學術主管之教師或職員單位為宜。

4.稽核人員與監察人之角色差異:

稽核人員係依上開內控制度實施辦法執行稽核業務,其為實際執行稽核單位;監察人為依私校法第19條所設置人員,其監察業務係依私校法及各法人捐助章程所賦予之各項職權(包括財務、決算報告、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等),並得就稽核人員所提出之稽核報告表示意見,或於董事會中參與討論,爰兩者角色差異甚大,非可由同一人擔任。

5.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之內控制度,仍應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部分學校反應有關內部控制制度配合相關法令政策及業務流程變動頻繁,若歷次修正皆需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似有未符效益之情形,爰本部前召開會議研商後,考量法令規章訂修廢之程序一致性,仍決議不另訂修正程序簡化或不同於訂定程序相關條文,惟各校董事會得考量時效,授權由學校自行編修,定期報董事會備查。

4、另有關本部推動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預定期程,除每年持續辦理不同型態之研討會提供各校交流外,將規劃三階段如下:

(1)學習階段:

100至101年,制度推動初期之學校及稽核人員均處於學習階段,本部將以輔導方式協助各校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推動內部稽核。

(2)訪視階段:

102至103年,本部將組成內控訪視小組,協助各校精進內部控制及稽核,訪視意見明列學校內部控制及稽核之優缺點,以提供參考。

(3)成熟階段:

104年,將列入校務評鑑及私校獎補助款訪視項目。

5、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除視內部控制制度建置、一級主管配合與優良組織文化的培育,承辦同仁應遵守作業規章及程序,稽核人員亦應落實執行稽核工作,方能確保學校自治機制有效運作,而非僅靠一套內部控制制度或設置一位稽核人員即可達成,爰請各校一級主管了解內控制度之重要性,並確實督導同仁落實執行。

辦法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案由

宣導案6:

辦理雙聯學制等國際學術合作時,請確依大學法第29條、私立學校法第40條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4科許翰笙(02)7736-6731

說明

1、依據WTO之國內規章及國民待遇原則,外國教育機構若擬於中華民國境內招生、授課且授予學位證書,應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學校設立標準相關規定申請設校後始得辦理。

2、依大學法第29條規定: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爰學校與外國大學合辦雙聯學制之對象應僅限兩校在學學生,勿以辦理雙聯學制名義招收外校學生或社會人士。

3、另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同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40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就我國採國際學術模式所授予各學位之修業期間、地點及修習學分數有明確規範;且同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本部認可於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不予認定。

查目前並無國外學校經核准來臺設立分校,本部亦尚未開放國外學歷「外位內修」,凡以函授、全遠距教學、未經核准之在臺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於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國外學歷,依上開採認辦法第11條不予認定。

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於招生入學(含各學制及班別)等相關簡章敘明上開規定,確依上開規定辦理。

5、為明確其程序,本部亦訂有「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提供各校參考辦理,請各校明確告知學生相關作業流程及應繳交證明文件等,而非轉請學生詢問教育部,以求時效。

6、本部前業以96年8月6日臺高(四)字第0960118824C號函,請各大學加強場地租借管理,避免租借場地予民間業者進行外國學校課程授課,以免誤導消費者以上課地點為大學校院場地而認為授課行為合法,衍生後續消費糾紛及違法爭議。

7、本部再次強調,除請各校加強場地租借管理外,請各大學辦理國際學術合作或推廣教育等業務,勿有協助民間業者辦理外國大學在臺招生且授課之情事,並確依規定辦理。

若有違相關法規,本部將依私立學校法第40條及第79條規定查處,並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及「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經費分配重要參據,亦列入未來大學校務相關評鑑項目之參考;另本案行政職員及授課教師亦以行為人同受查處。

辦法

1、請學校確實配合辦理。

2、相關法規可逕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http:

//edu.law.moe.gov.tw/index.aspx)。

案由

宣導案7:

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應確實遵行各項實施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4科許翰笙(02)7736-6731

說明

1、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部及各校依據學生所就讀學校之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級距,共同提供新臺幣(以下同)5,000至35,000不等之助學金,以減輕學生學雜費負擔。

而該項計畫為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各校得於遵行下列實施原則前提下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

(1)程序明確:

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

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

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

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2、另考量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要求各校依預算規劃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並要求申領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

惟生活服務學習應遵行下列事項:

(1)應避免具危險性活動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3、此外,依本計畫受領之金額,本部業與財政部協調,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避免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產生扞格。

辦法

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案由

宣導案8:

有關九把刀辦理就學貸款還款疑義宣導案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賴鵬聖(02)7736-5887

說明

1、據教育部瞭解九把刀有按期還款,並無違反契約。

2、針對「欠錢是一種風格」可能會有過度簡化,致被誤解為不用償還貸款。

3、教育部提醒貸款學生應履行還款義務,以維持良好信用。

4、有經濟能力者若能積極還款提前還清,可降低整體貸款餘額,有助於政府規劃更有利學生的措施(如調降利率)。

5、有關學生在畢業或退伍1年後,面臨開始償還貸款時如有困難,政府協助措施包括:

(1)緩繳貸款本金。

(2)延長還款期限。

(3)與銀行協商每月還款額度。

6、學生如有就學貸款相關疑問或學雜費籌措之困難,可洽詢學校學生事務單位詢問或提供急難救助措施及申請適合之獎助學金協助,亦可洽詢本部就學安全網免付費專線080-909-5757。

辦法

案由

宣導案9:

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1314減息方案」及「線上申貸」優惠措施宣導案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賴鵬聖(02)7736-5887

說明

1、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業務已佔整體量之8成以上,目前辦理就學貸款學生於畢業(退伍)後1年開始還款時,實際負擔之貸款利率為1.83%(指標利率1.34%+0.55%-銀行吸收0.06%)。

2、臺灣銀行針對辦理就學貸款學生推出優惠措施說明如下:

(1)就學貸款「1314減息方案」:

持銀行晶片金融卡,並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於網路櫃臺填寫「申請就學貸款1314減息專案」者,可再享有利率調降0.1314%之優惠措施,即實際負擔利率為1.6986%,有效減輕還款之負擔。

(2)就學貸款「線上申貸」:

為簡化就學貸款申辦手續,節省同學與家長的等候時間,針對就讀同一學校同一教育階段續借的學生,如申請資料無重大變更,於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申請晶片金融卡,即可於「就學貸款入口網」填寫資料送出後,選擇以「線上申貸」方式完成資料檢核,無需到銀行對保,還可享有50元對保手續費優惠。

辦法

案由

宣導案10:

有關各類學雜費減免事項,應於規定內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並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劉惠媛(02)7736-6178

說明

1、大學校院學生如果想辦理各類學雜費減免(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身心障礙人士及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於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有關各類減免申請資格與補助標準簡要說明如下:

補助方案

申請資格

減免額度

中低收入戶學生及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具低收入戶身分的大專校院學生

1.中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30%。

2.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全部學雜費。

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減免

就讀大專校院的學生,家庭年所得未超過220萬元者,並且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條件:

1.學生、或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身心障礙手冊。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而持有鑑定證明之學生。

1.輕度者:

減免40%學雜費。

2.中度者:

減免70%學雜費。

3.重度者:

減免全部學雜費。

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大專校院學生

1.依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固定數額」辦理:

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可減免全部學費及2/3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及2/3學分學雜費;就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比照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的數額辦理。

2.就讀私立五專前3年之學生,減免額度為學費全部、雜費2/3,並以教育部公告之私立高中職非藝術類科學雜費減免標準之最高數額為上限。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雜費減免

25歲以下的大專校院學生,且為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者。

(但不包含以下學生身份:

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

減免學雜費60%

辦法

1、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3、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案由

宣導案11:

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時,可使用電子戶籍謄本送審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劉惠媛(02)7736-6178

說明

1、有關本部各項助學措施,為能有效查核學生資格,皆請學生或家長檢附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至就讀學校辦理。

2、為能落實戶籍謄本減量,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不便,學生申請各類助學措施(如就學貸款、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計畫)時,除可利用現行方式申請紙本戶籍謄本,亦可自行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

//www.ris.gov.tw/」)下載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辦法

案由

宣導案12:

請學校開設人權法治(含兩公約)及公民教育相關課程、研習及研討會,提升公民素養

類別

□主任秘書□總務長■其他

提案單位(人)

教育部高教司4科劉惠媛(02)7736-6178

說明

1、依經社文條約第10條: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

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

」及公政公約第24條:

「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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