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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整理

题型:

单选20×1多选10×1名词解释5×3简答4×6法条分析题1×11案例分析题2×10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嫌疑人:

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

2、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3、无罪推定:

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4、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6、直接证据:

指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7、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项制度。

9、侦查: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11、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2、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13、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14、附条件不起诉:

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15、刑事和解:

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p1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既对立又统一

 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

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2.统一性。

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3、简述法定情形不追究的情形:

刑诉法十五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

首先,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其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指定机关;

再次,修改了辩护人的责任,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最后,修改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简述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优越性。

一方面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而整体上能圆满完成辩护任务。

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律师找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力,这就是律师有刑事辩护权的充分条件,能更好的完成辩护任务。

 

7、简述新刑事诉讼法逮捕的适用情形。

79条,应当予以逮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9、简述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1、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

①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

②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③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5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

12、简述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适用的情形

刑诉200条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逃脱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择13、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三、法条分析题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请根据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理解。

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审判权,而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3、《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请根据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理解。

1.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法律规定的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a.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b.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c.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A.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B.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C.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3.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

1.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

2.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必须依法改判,重新确定罪名,二审改判的罪名能否重于原判的罪名呢?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在实际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呢?

4.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否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改判加刑呢?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四、案例分析

1.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35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1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2条)。

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33条)

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

“……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三)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84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8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8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是

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

(一)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证据

(1)询问证人、鉴定人

(2)出示、宣读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

(三)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第二审程序

一、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上诉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

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概括地说,有权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四.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五.上诉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一)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一(间)书房一(群)羊一(个)人一(头)牛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

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草花头:

花、草、苗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小兔爱吃草,也爱吃萝卜。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二)意义

杨树高高的——高高的杨树⒈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⒉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⒊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定时时间房间帮忙早晚送给干净伙伴起立得到得意(三)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有—无对—错热—冷暖—冷弯—直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走走之旁(赶超起)禾禾字旁(秋秒)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雨雨字头(雪霜零)冫两点水(次冷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人人字头(会合全)门门字框(闪问闻)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重—轻圆—扁东—西生—死胖—瘦头—尾宽—窄美—丑进—出臭—香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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