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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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表2-C-4编号:

1100160004

单位工程名称

火车卸煤沟

分部工程名称

装饰工程

施工单位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项目经理

李训国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

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表2-B-1

表2-C-4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进场材料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重要材料有复验报告。

表2-B-42

3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5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排水坡度符合要求

6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地面设置防水隔离层。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准确

9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防水隔离层无渗漏,坡向正确、排水通畅

10

5.7.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材质质量文件证明合格,复试检验性能合格

表2-C-4续2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并有出具完成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表2-B-42

表2-B-43

表2-B-44

表2-B-47

12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对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3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4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符合设计要求

15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符合设计要求

16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抹灰层之间粘结牢固

17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材料按设计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表2-B-44

18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表2-B-44

19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20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饰面砖粘贴牢固

表2-B-47

表2-C-4续3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1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22

9.1.8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3

9.1.13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

9.1.14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和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25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26

6.3.1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27

6.3.2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物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取可靠的护栏。

28

8.2.2两边支撑的屋面玻璃,应支撑玻璃的长边。

29

8.2.3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30

8.2.4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31

8.2.8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2

3.2.2花岗岩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表2-C-4续4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3

3.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铜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铜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4

3.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铜结构密封胶和硅铜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35

4.2.3幕墙架构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型钢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36

4.2.4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

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7

6.1.3用硅铜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8

6.3.2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

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不大于1.0m时应采用复合连接;2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3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39

6.5.1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

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40

6.5.2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表2-C-4续5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41

7.2.4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

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42

7.3.4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43

7.3.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44

3.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铜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撑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铜结构密封胶粘结。

45

3.1.5硅铜结构密封胶和硅铜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6

3.6.2硅铜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进口硅铜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7

9.1.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铜结构密封胶。

 

表2-C-4续6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48

4.0.2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

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应位于保温层内。

49

4.0.5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50

4.0.8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位于EPS板内。

51

4.0.10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2

5.0.11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53

6.2.7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

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54

6.3.2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55

6.4.3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56

6.5.6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

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6.5.9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片、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表2-C-4续7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58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59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安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60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61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62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63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64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65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66

1.1.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表2-C-4续8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67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H.1(见附表)的规定。

68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H.2(见附表)的规定。

69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70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

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71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72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73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除采取本规范4.2.5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表2-C-4续9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74

4.3.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75

4.3.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76

4.3.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77

4.3.1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规定;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78

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79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80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

81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表2-C-4续10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

82

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3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84

5.3.6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85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86

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应符合表H.3的规定。

87

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88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89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项目总工:

 

年月日

项目总监(副总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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