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四权四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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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四权四制制度
巴彦塔拉苏木落实“四权四制”
村治模式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如下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
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
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苏木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政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和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相关利益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会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不能履行代表权利、义务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户中补选。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代表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召开,村党支部书记为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八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管理使用;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
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牧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履行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决策表决权、村委会履行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权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启动机制、民主表决机制、组织实施机制、监督评议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1.党支部履行决策组织权。
村党支部负责对整个决策、管理、监督等活动的组织领导,参与活动全过程。
决策前负责组织提出需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议案,决策中负责对村民会议决策表决活动进行指导,决策后督促村委会抓好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并领导村民监督委员会搞好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2.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决策表决权。
村民会议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决定,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表决,向全体村民负责,受全体村民监督。
3.村委会履行决策实施权。
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管理日常性村务,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同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4.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权。
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决策议题征求意见、组织表决和村委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参与村务的管理及决策活动,有权审查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及财务单据,有权督促村民会议决议的实施,享有检查、质询、否决等权力。
5.决策启动机制。
村民代表会议的启动应遵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方可进行,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
不是代表的村民也可列席旁听。
6.民主表决机制。
村民代表会议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的到会村民代表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
7.组织实施机制。
村委会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事项,并随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实施内容、进度和结果等。
8.监督评议机制。
村党支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决策过程、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问责,并按规定程序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监督情况。
村务监督制度
一、基本原则
各嘎查村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对村务公开工作、民主管理及村民代表大会决策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下设民主理财小组,属于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二、村务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5—9名人员组成,可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交叉任职。
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中选出的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的村民代表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纪检监督员组成。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受村民代表监督,对违规违纪,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的成员,经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三)主要职责
1.对村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村级各项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监督村“两委”干部的履职、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
3.列席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为依据,启动监督程序。
4.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5.对不按村务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变更建议,并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6.村民监督小组应结合年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勤廉双述”工作一并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报告作为村务档案归档保存。
(四)主要监督事项:
1.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本村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村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重要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和收益分配政策制定情况。
3.村庄建设规划,集体和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及审批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5.民政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殡葬改革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村民集体经济福利享受情况。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况。
7.精神文明创建和“遵纪守法户”评选及结果情况。
8.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情况。
9.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
10.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民主理财制度
一、嘎查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属于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下属工作机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在村民代表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报苏木村财民理苏木代管办公室备案,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常年公示。
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集体、关心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三)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能联系群众,责任心强。
(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政策文化水平和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
四、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村务和公开财务,提出落实情况。
(二)听取村财务人员对本村上月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
(三)对情况不明或有疑问的财务活动情况提出询问,对不适当的收支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意见。
(四)检查、审核财务公开内容,查对财务账目。
(五)反映村民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对未被村委会采纳的财务问题、意见作出民主决议。
(七)参与本村的财务预算和重大投资、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的决策活动。
(八)对本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村务和财务活动,有权制止。
五、民主理财的方法:
(一)检查财务收支帐目,看收支是否真实合理。
(二)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看是否有增收节支的办法。
(三)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各种存货和有价证券的库存情况,看帐、物是否相符,是否有损失和短缺的情况。
(四)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执行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五)检查各种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回收情况,看负债有无必要,是否有不良债权债务存在。
(六)检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看集体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七)检查村干部报酬的支付情况,看是否存在超过审核数的情况。
(八)检查帐簿记载和原始凭证,看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九)检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集资款收支情况。
(十)检查重大村务是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民主决策是否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告。
六、民主理财监督事项:
(一)每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二)集体资产经营情况。
(三)土地征用费分配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干部误工报酬、奖金补贴情况。
(六)招待费、办公费开支情况。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八)低保户、困难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九)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支情况。
(十)村民关心的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七、各嘎查村可根据经济业务量的不同,按月或按季固定几日为民主理财日,村级财务发票报支前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先行审理,并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民主理财小组每年三月集中清理上年度集体财务,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及时将理财结果反馈给村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清理结束后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报告上年度财务活动情况,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
八、村委会以橱窗式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公开形式,广播、电视、会议、油印资料到户和网络公开等形式为补充,将村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公开内容及时间按照规定的“四个一”的要求,做到:
公开的内容要齐全,公开的情况要真实,公开的项目要详细,让群众看得懂,一目了然,一般全年公开不少于四次,特殊情况及时公开,财务收支要逐笔公布。
规范公开程序,财务公开之前先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主任审查,最后经苏木苏木村财民理苏木代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未经此程序审核的,不予公开。
每期公开的资料要及时归档。
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村民代表询问质询制度
一、村民代表询问质询制度,通过村“两委”接待日和定期召开会议来实现。
二、嘎查村每月确定两日设为村民代表询问接待日,由村“两委”负责人在嘎查村活动室解答日常工作中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和询问。
三、嘎查村每季度召开一次政情民意沟通互动会,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解答村民群众的询问或质询。
四、嘎查村“两委”成员对村民的询问和质询要做好记录,村民代表询问质询的问题、解答的内容、村民代表满意与否都应如实记录,并让询问质询人签署意见和姓名。
五、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嘎查村接待日后的三日内由村“两委”负责整理出询问质询问题及其解答结果,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六、对一时不能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向群众、村民代表做出解释,并指定专人协调处理,限时解决。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各苏木党委、政府、纪委根据日常工作督查或群众反映,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建议名单,经有关会议研究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二)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年度考核落后被通报批评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村不正之风严重,存在严重的吃、拿、卡、要等作风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
(五)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六)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
(七)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事项不积极、不配合、不执行的。
(八)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不力的。
三、诫勉谈话程序:
由各苏木纪委提出诫勉谈话内容和提纲,报苏木党委批准后,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
由苏木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
四、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被谈话对象收到诫勉谈话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
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谈话,接受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苏木苏木纪委专档保存,对其谈话内容和有关材料严格保密。
七、各苏木纪委要根据诫勉谈话内容的落实或改正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务公开要做到“四化”、“三有”(公开内容具体化、公开时间季度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形式多样化;村有公开栏、社有公开窗、户有明白卡)。
(二)村务公开在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负责,苏木苏木村财民理苏木代管办公室监督实施。
(三)对于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后公布。
(四)要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公开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
(五)村务公开工作列入季度督查和年终考核目标之中。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
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整理,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方可公开。
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接受村民的监督。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民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委会要将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三、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情况。
(六)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八)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九)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的落实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及人员分工情况。
(十一)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四、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公开要根据内容和需要,坚持每季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
村级财务在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必须一个季度公布一次,每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为村务公开日,其它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
五、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召开村民代表会公布。
(二)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对象及内容
(一)民主评议对象为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民主评议工作由苏木党委、政府组织与村干部“勤廉双述”会议一并进行,召开民主评议大会时可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列席指导。
(三)民主评议的内容:
1.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实际工作成绩。
5.廉洁自律情况。
6.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四)根据上述评议内容并结合“勤廉双述”的内容,民主评议工作采取口头点评和问卷调查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书面测评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最后将评议结果记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存档。
(六)对称职的村干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基本称职的予以鞭策,对不称职的予以警告、直至罢免。
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罢免或改选。
(七)评议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二、评议方法
(一)进行学习动员。
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二)听取村“两委”班子成员报告工作情况。
(三)组织群众评议。
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
汇总评议结果,并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反馈。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有准备的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五)反馈评议情况。
将群众评议结果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评议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
(二)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三)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村“两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有效改善和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受苏木党委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接受苏木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协助苏木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代表村民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密切配合、团结工作、规范议事。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议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支部的领导水平,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支部领导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机制。
(二)保障村民自治原则,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落实,重点保障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落实。
(三)依法依章办事原则,建立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党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确保依法依章办事落到实处。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进行议事。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范围
第四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议事的内容和范围为:
(一)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引导村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
(四)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
(五)村会计、出纳、治保、调解、护林员、电管员等工作人员的安排使用:
(六)宅基地的安排与报批、土地征用和使用权调整等的确定;
(七)村建道路、自来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