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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业公司

编审

××煤矿

二O一一年一月

第一章:

矿井基本情况…………………………………………

第二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章:

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二、上、下井乘车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

措施、方法…………………………………………………

第一节:

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二、瓦斯事故常发生的地点…………………………………………

三、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四、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规定和注意事项…………………………………

六、通风设施对安全的重要作用、影响和有关规定

七、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窒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

八、事故案例…………………………………………………………

第二节: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

应急处理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

二、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四、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措施…………………………………

五、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六、发生突出事故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第三节:

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矿井水灾的类型及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二、矿井发生透水前的预兆…………………………………………

三、防治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四、矿井发生透水事故的处理措施及注意事项……………………

五、案例

第四节:

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煤矿自然发火的预兆及常见发生地点…………………………

二、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措施………………………………………

三、接近已有火区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常用灭火剂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五、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和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

第五节:

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一、顶板类型和支护方式……………………………………………

二、采空区顶板管理方法……………………………………………

三、发生顶板事故的预兆……………………………………………

四、、预防顶板事故的主要措施……………………………

五、发生顶板冒落征兆和发生顶板事故后的紧急处理原则

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节:

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粉尘浓度的规定……………………

二、煤尘爆炸的条件…………………………………………………

三、预防煤尘爆炸和爆炸传播的措施………………………………

四、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五、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节:

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一、本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二、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三、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第八节:

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一、本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在运输巷道中行走时的注意事项………………………………

第九节:

矿工自救与互救……………………………………………

一、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二、利用自救器和避难硐室自救……………………………………

三、现场急救方法……………………………………………………

第五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第六章:

井下各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一章:

矿井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

××煤矿位于省中部,属××市所辖的××乡境内。

矿井中心区位于东经北纬之间,东距×××市镇22km,西距××市城16km,矿井南翼外缘湘黔铁路。

180线公路自东而西贯穿矿区西部有水路,水陆交通运输极为便利。

2、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服务年限60年,现有三个生产采区,一个准备采区,其中21采区、23采区为主力采区,21采区的生产能力为13万吨/年,23采区的生产能力为14万吨/年,22采区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预计2005年可达30万吨/年的水平。

准备采区为三水平的25采区。

3、通风系统

采用分区对角抽出式通风,主副斜井为进风井,东二风井、18风井、213风井为三个回风井。

4、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与三级监督,既集团公司驻矿井安全质量监督站、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矿井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科,安全管理系统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一平硐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人,其中安全矿长1人、驻矿安监站2人、矿井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科7人(安全科长1人、内勤1人、机运1人、采掘3人、安全信息员1人)。

5、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通讯方式

集团公司驻矿安监站:

5612509

公司安监部:

5516926

矿长:

5612568

安全生产矿长:

612538

安全科:

612590

第二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章:

入井须知

一、入井前的准备

(1)煤矿是高危行业,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

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和精力充沛。

(2)入井前绝对不能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3)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及带打火机的电子表等。

下井前一定要检查衣袋,将引火物品放到安全地点,以免引起火灾和瓦斯爆炸。

(4)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系好腰带、灯带,带好矿帽和自救器,围上毛巾。

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扎好袖口。

工作地点淋水情况较严重的还应带雨衣。

绝对不能穿化纤衣服。

(5)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顶,搞懂记清,以便采取妥善的措施安全地完成任务。

(6)入井前,必须准备好当班的工具、材料和零配件。

对随身携带的有尖刃的工具一定要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防止碰伤自己或他人。

(7)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随身携带自救器。

(8)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二、上、下井乘车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上、下井时,要遵守井口井底的乘车制度,在指定地点等候,人车停稳后,排队依次序上下人车。

(2)乘车时,要服从人车司机的指挥,自觉接受井口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劝告。

(3)人员进入人车后,不准打闹;手握紧扶手;手、脚和头以及随身携带的工具物品不准露出车外。

发出开车信号后,或人车尚未停稳及未发出停车信号前,不得争抢上下。

(4)在斜巷或平巷乘车时,必须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人车,其他车辆一概不准乘坐。

上、下车时不要拥挤,按规定人数乘坐,不准超员,要听从管理人员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更不准在列车行进中扒车、跳车等。

(5)机车内和车头上均不许乘坐,也不许挤进司机室。

跟车人的座位别人不许坐。

(6)乘车人员要听司机及信号指挥。

要坐车箱内,不准脱下安全帽,也不许坐灯盒和自救器。

行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不准扒车,也不准爬越车箱。

(7)放炮员携带炸药时,要用专车运送,其他人不许与其混坐。

第四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

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第一节瓦斯事故隐患及急处理措施

一、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发生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之内,即5%~16%;2、具有引爆瓦斯的火源,即650度~750度;3、有足够的氧含量,即氧气浓度不低于12%。

二、瓦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

常见发生地点主要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停风或无风、微风作业地点,瓦斯涌出量大、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工作面及其它瓦斯易于积聚的地点。

三、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的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

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风流稳定,有充足的风量和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要靠近工作面,不准擅自停开,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严禁循环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和老塘通风,要向瓦斯积聚地点加大风量和提高风速。

(2)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

生产中容易积存瓦斯的地点有: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采空区边界处,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中等。

一般采用风障引导风流法、尾巷排放法、充填置换法、风筒导风法、增加风量、调整通风方式等方法来排出局部积聚的瓦斯。

3)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

①每个采掘修作业地点都要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②每个采掘工作面都要按质量标准要求装设瓦斯监测监控装置,且均要明确专人负责调试和维护,保证使用正常,灵敏可靠。

③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达到1%以下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机器。

④停风区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打好栅栏,设置警标。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必须及时封闭,严禁任何人进入停风区。

⑤打开密闭排放瓦斯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实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带机进行;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经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由通风队组织排放。

2、杜绝引爆火源的措施:

(1)杜绝电气火源的措施:

①井下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取暖。

②井下和进、回风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进、回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订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③井下只许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所有设备不得失爆,否则,不准下井。

④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板。

⑤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⑥井下电气保护装置必须安装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甩开不用,并定期对各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和检修。

⑦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严禁有“明接头”、“鸡爪子”或“羊尾巴”的现象,严禁盘圈和盘“8”字形电缆,严禁漏电。

⑧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在放炮前撤离放炮区可靠地保护好。

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规定接地,井下必须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2)杜绝明火火源的措施和防止摩擦、撞击火花的措施:

①健全井口检身制度,杜绝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下井。

②做好井下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

③溜子机头处的煤、矸和杂物必须经常清理干净,防止因热能积聚而发生事故。

④井下机电峒室必须清扫干净,禁止堆放棉纱、纸,禁止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⑤井下严禁用大锤、羊镐、斧头等金属物品敲打金属支柱、顶梁轨道、设备及其他金属器械。

(3)杜绝放炮火源的措施: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准放炮,严禁放明炮,严禁放糊炮。

②严禁用非放炮器电源放炮。

③包皮破烂的放炮母线及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④严禁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混合使用,严禁使用变质炸药。

⑤只能用黄泥和水炮泥做炮眼封泥,封泥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

⑥严禁非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下井。

⑦处理瞎炮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残底或瞎炮。

⑧引药装配、装药、连线、放炮、瞎炮处理等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进行,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当班无放炮员时,严禁放炮作业。

(4)防止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

①从地面通到井下的各类管道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和熔断器。

②由地面通到井下的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插入不少于2处的绝缘短轨,并对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接地。

四、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5: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4)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对煤矿多种自然灾害进行预测预报为主的,通过安装各种传感器,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山冲击地压、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煤层自然发火、运输大巷火灾实时监测,矿井环境实时监测和分析处理,并可对通风设施、通风机电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对预防“一通三防”各类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规定

1、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的传感器种类主要包括:

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

2、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抽放系统使用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选用智能式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所有甲烷传感器必须选用智能式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3、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建筑有中心监控室、维修室、仪器存放室、元器件库房等。

中心监控室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环境清洁,无强磁场干扰。

4、甲烷传感器的设置的规定

1)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位置:

T1工作面风巷距工作面上出口10米范围内,T2工作面风巷距出口10~15米范围内

报警浓度:

T1:

CH4≥1%;T2:

CH4≥1%

断电浓度:

T1:

CH4≥1.5%;T2:

CH4≥1%

断电范围:

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

CH4<1%;T2:

CH4<1%

2)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分别设置甲烷传感器。

若回采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的进风巷另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位置:

T1工作面风巷距工作面上出口10米范围内,T2工作面风巷距出口10~15米范围内;T3工作面进风巷内距工作面入口10米范围内

报警浓度:

T1:

CH4≥1%;T2:

CH4≥1%;T3:

CH4≥0.5%

断电浓度:

T1:

CH4≥1.5%;T2:

CH4≥1%;T3:

CH4≥0.5%

断电范围:

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3工作面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

CH4<1%;T2:

CH4<1%;T3:

CH4<0.5%

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位置:

T3工作面进风巷内距工作面入口3~5米范围内

报警浓度:

T3:

CH4≥0.5%

断电浓度:

T3:

CH4≥0.5%

断电范围:

T3工作面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3:

CH4<0.5%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位置:

T1距工作面5米范围内,T2距工作面回风出口10~15米范围内。

报警浓度:

T1:

CH4≥1%;T2:

CH4≥1%

断电浓度:

T1:

CH4≥1.5%;T2:

CH4≥1%

断电范围:

T1、T2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1:

CH4<1%;T2:

CH4<1%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位置:

T3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3~5米范围内

报警浓度:

T3:

CH4≥0.5%

断电浓度:

T3:

CH4≥0.5%

断电范围:

T3被串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复电浓度:

T3:

CH4<0.5%

5、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3)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二)监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管理

1、需安装监控装置的采掘地点,施工技术员必须填写《监控装置安装申请单》,经矿安全、通风、机电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机电部门负责安装,机电部门负责供电、断电设备电缆的安装,通风部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安监部门负责整个过程的监督。

2、采掘区(队)长、班组长对所在区域的监控装置的分站、传感器、电缆负责保管;如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对丢失、故意损坏、盗窃者要负责追查处理,并按设备价值赔偿。

3、瓦斯检查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作业地点的传感器、电缆,保证传感器正常使用和不遭受损坏。

4、传感器调校不及时且误差超过规定,每处罚矿井200元,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到人。

5、“瓦斯——电闭锁”功能不起作用,每处罚矿井500元,由矿长负责落实到人。

6、甲烷传感器不能按规定安装,每处罚通风科(队)长100元。

7、采掘工作面区域的监控设备遭到破坏,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区域的采掘区(队)长500元,并照价赔偿。

六、通风设施对安全的作用、影响和有关规定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及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备主要是指矿用通风机。

矿用通风机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1、安装和使用主要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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