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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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
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
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
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企业分站的设立与撤销:
企业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经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该研究项目属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即具有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
由领导小组授予企业分站牌。
如企业分站在博士后出站后一年内未提出新的研究项目,该企业分站被认为自行 撤销,由工作站收回企业分站牌。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指导企业分站的业务。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
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企业分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的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六)草拟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
(七)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八)组织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科研资助金。
第十条 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等经费;
为博士后出站作鉴定;
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等。
第三章 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深圳企业分站。
第十二条 目前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是:
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等。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
每年10月底前,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 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的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物色并为其安排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
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并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由工作站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 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
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
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画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科学基金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报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工作站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企业分站向市科技局申请三项经费,所获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向市科协申请深圳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批准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章 科研经费及工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企业分站须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
为使博士后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企业分站应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并报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向市政府统一申请一定数量住房,安排在站博士后居住,房租由企业分站负责,期满出站后退回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一起流动。
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可按借调人员由企业分站安排适当工作,并参照原工资级别标准发给工资,享受本单位相关待遇,办理深圳暂住户口。
博士后配偶为农村户口或无正式工作的,若本人要求工作,由企业分站安排临时工作。
博士后子女随迁来深圳期间, 由企业分站协助联系就近上学、入托,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照顾。
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
博士后出站后如不在深圳工作,其配偶须同时调离。
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可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博士后,由企业分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
评审结果由工作站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先由工作站为其办理工作站的出站手续,再由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流动站的出站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分配的规定,工作站应提出工作分配意见,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