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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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

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

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

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

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

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

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

前端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五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六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

(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10分钟内启用,并能够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持续运行,储油量应保证至少4个小时用量需求;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七条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八条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来自外部网络的节目源应不直接接入播出系统,先经过隔离和审核后方能接入。

第九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

(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第一十条编码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一十一条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一十二条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一十三条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一十四条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

第一十五条一级、二级前端CA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CA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时,能保证用户正常接收。

第一十六条EPG广告、邮件等数据播发系统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发生数据播发错误或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用户正常信息接收并更新用户机顶盒中存储的各类数据。

第一十七条一级、二级前端播出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能实时进行数据的主备自动同步备份;三级前端应采用磁带、硬盘方式定期备份,备份周期不超过7天。

第一十八条承担数字电视信号及网管数据转发、汇聚、组播等工作的交换机应按1+1方式热备份

第一十九条播出系统应统一时钟,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前端的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二级的时钟源可来自于一级;

(二)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时钟源。

第四节互动电视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条时移和回看系统的节目收录、存储、分发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系统应具备负载均衡功能。

第二十一条互动电视系统核心网络设备应按1+1方式热备份,相关连接线路应配备两路不同传输路由。

第二十二条点播系统的存储、分发服务器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

第二十三条点播分发链路宜采用两路不同传输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

第二十四条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

第二十五条互动电视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有备份系统或手段,当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不影响用户正常收看。

第五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六条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

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一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

第二十七条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六节自台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以及接收终端呈现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号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应对重要节目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式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5082)的相关规定;

(三)互动电视系统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能对时移、回看、点播核心网络、数据库、分发系统进行监控,对设备硬件状态、播控软件、网络状态、存储状态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四)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七节机房环境

第三十一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三十三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八节维护器材

第三十四条应根据播出系统和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置备品备件。

第三十五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一级有线前端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66)的有关规定,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三十六条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与相邻城市前端系统互为灾备。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第一节分前端

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

第三十八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

(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三十九条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本地信号源的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N+1方式配置备份。

第四十条应对所插入的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至少对所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式进行监听监看。

第四十一条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应对机房动力环境、安防等实现远程监控。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第四十二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的传输网应采用环状结构、双路由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

(二)采用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射频放大器、光发射机、光放大器、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1+1方式配置;

(三)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网络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干线网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二级基础网络配置的要求执行;采用数字微波传输方式进行信号分发的,系统配置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专业实施细则》中有关支线微波配置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分前端、三级前端和二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二)一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双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四十四条光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干线的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光缆线路应采用管道、直埋等隐蔽方式,尽可能避免明线敷设;

(三)光缆的接续应严格按照施工任务和操作规程进行,熔接盒(箱)应保证密封良好,安装牢固;

(四)光节点宜安装在牢固可靠、密封性能好的保护箱内并加锁保护。

第四十五条应对分前端机房传输系统进行监控,具备双向功能的网络应配置传输网管系统,实现对光节点、放大器、交换机、光线路终端和接入终端等双向设备的监控。

第四十六条有线分配网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5078)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电缆网络的室外部分,其传输线路应采用地下管道、铠装直埋和保护管敷设等安装方式,其网络设备应采取设备箱安装方式;

(三)电缆网络的室内部分,新建的建筑应采用预设暗管设施敷设的安装方式,已建的建筑应采取保护管敷设和明装设备箱的方式;

(四)应在适当的地方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或采取地下管道、铠装直埋、金属管屏蔽等措施,必须与网络用户建筑物采取等电位连接和保护接地的防雷措施;

(五)分配节点及放大器宜采用集中供电的方式,且电源电压应不大于交(直)流65V。

对于重要的光节点或用户数较多的光节点,宜采用交流双路供电或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具有稳压功能和短路保护措施;

(六)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和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5078)的有关规定;

(七)暗管设施中所有的放大器箱、分配器箱和过路箱均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功能通道,并加装箱门和门锁。

分配网络的明装设备箱应具有良好的防雨和防腐功能,箱门和箱锁应牢固可靠。

第三节维护器材

第四十七条应根据有线分配网的规模、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备品备件。

第四十八条应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工具、各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

应配备易于移动的发电机,保障网络应急供电。

应按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66)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用户规模与用户分布密度等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仪器仪表。

MMDS系统

第四十九条MMDS发射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十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MMDS发射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

第五十一条发射机、合成器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第五十二条天线、馈线的安装应符合《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GY/T132)的相关要求,且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第五十三条MMDS发射端、集体接收端应对所播出的重要节目进行监听监看。

第五十四条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应配置重要设备的备品备件。

应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的必要仪器仪表、工具、各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

运维与技术管理

运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三)一级,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第五十七条计算方法应负荷《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264)。

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数字前端系统信源、TS流、射频、QAM调制、网络输出口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1)的要求;

(二)模拟前端系统、网络输出口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要求;

(三)MMDS发射机满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171)的要求;

(四)互动电视系统架构、接口规范应符合《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视频点播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GYT258)。

第五十八条互动电视节目内容库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使用文件完整性监控工具定期进行扫描,及时发现内容备篡改的文件;

(二)应对入库的节目内容进行内容审核,符合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发布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三)应能够对入库的节目进行技术审核,判别节目中出现的黑场、彩条、静帧、彩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五十九条互动电视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环节,完成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节目下线需要审核对应的EPG内容结构以及用户租用期限的影响后方可进行下线;

(二)互动电视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不晚于对应EPG内容上线,不先于对应EPG内容下线;

(三)点播节目重新发布需重新入库上线时,应再次进行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通过后方可再度设置上线;

(四)对新上线的节目内容,应通过不同型号、版本和权限的终端进行验证。

第六十条互动电视EPG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EPG模版在正式发布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EPG模版应在媒体实体内容上线之后发布。

EPG正式发布前应进行严格的节目关联测试,确认内容发布的有效性。

内容下线时,对应的EPG条目应先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平台应具备应急EPG模版发布功能;

(二)应对每次发布的模版进行归档备份,模版压缩包应保密。

EPG模版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查工具,以防止内容备篡改。

第六十一条EPG广告、邮件等数据信息的发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实行内容和技术审核,通过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能进入数据信息发布环节;

(二)数据内容生成和数据信息发布技术环节应实现隔离,分权限管理、分硬件实现;

(三)数据信息正式发布前,应预先通过测试系统发布,通过终端验证无误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六十二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度前的各项准备措施、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九)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器材采购、技术验收、登记、整理、保管要求和借(领)用手续规定等,并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66)的有关要求;

(十)设备、管线巡检制度应包括巡检要求、记录及报表规定等;

(十一)资源调配制度应包括资源调度的范围、资源的审批、准备措施、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十二)软件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及系统的版本管理、升级上线、数据备份、安全防护等。

第六十三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应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管道及光缆调配管理流程、频率变更流程、节目变更调度管理流程、故障处理流程、系统运行评估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应包括线路割接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前端各类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维护管理

第六十四条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光缆阻断率、光纤可用率、故障抢修时限、故障处理及时率等各项维护质量指标。

第六十五条应参照《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66)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前端、分前端电力系统、UPS、电池、空调等附属设备、设施,光、电缆路由巡检均应纳入统一维护计划;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数字有线电视广播系统的测试项目、周期应按照附表1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信号源系统、播出系统、网管系统、传输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有线广播电视网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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