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1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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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149

最高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49个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1-49)

来源|作者授权『法律讲坛』发布作者|徐忠兴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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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

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

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要旨】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

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

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

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

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2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要旨】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要旨】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

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要旨】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

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

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

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

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

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

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3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

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3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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