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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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协调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组织予以配合。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参加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复议办拟定,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行政诉讼代理人须持有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

  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等,收到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于当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将相关文书复印件送交市政府复议办。

  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并报与行政诉讼事项有关的分管副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阅知。

重大的、涉及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知。

  第五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需由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拟订。

  第六条 因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拟定行政答辩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因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牵头,相关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落实与行政应诉有关的各项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相关部门、组织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意见及证据材料等送交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复议办审查提出答辩意见,拟定行政答辩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长签发:

  

(一)被申请人是由市级领导兼任领导职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组织的;

  

(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市级领导分管工作的;

  (三)需经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四)其他应当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行政复议事项。

  第八条 本规程第七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法律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复议办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于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政府复议办。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复议办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拟订停止执行通知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政府复议办应当拟定行政复议调解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建议市政府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建议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十三条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拟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书,第七条规定的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市政府复议办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行政答辩状,由市政府复议办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复议办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意见的,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由市政府复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办理,提出新的处理意见或者拟订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答辩状,按规定程序签发。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市政府可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答辩意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复议办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法律文书时,加盖“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政府复议办管理使用。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答辩状应当加盖“烟台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六条 因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未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或因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过错致使市政府败诉的,依照《烟台市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复议办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及时将重要的、有较大影响的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建议,以参阅件形式报告市政府及有关市级领导。

  第十九条 市政府复议办办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赔偿案件工作程序,适用本规程;

办理市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工作程序,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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