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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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煤矿井巷开拓工程
合同编号:
发包方: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甲方)承包方:
温州矿业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行业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本井巷建设工程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
井巷工程
二、工程地点:
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珠煤矿
三、工程内容:
东翼轨道运输大巷、皮带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联络巷及其它巷道开拓。
四、资金来源:
由甲方自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依据甲方提供的井巷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完成甲方下达的工程计划施工任务。
承担与之相关连的全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属于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工作等。
二、工程项目设计图纸
第三条、工程量
总工程量5700.2m
第四条、合同价款
沿米单价:
9663.39元/m(半煤岩巷锚网支护)
1、本合同为全方位承包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工程价款参照原华晋焦煤公司对明珠煤矿东翼三条大巷沿米招投标价、国家统一预算定额(中煤建协字(2007)第90号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若国家出台新的预算定额,重新制定补充协议。
2、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的以甲方、乙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在竣工结算时以协议规定结算。
3、本单价按半煤岩巷道预算如巷道性质发生变化如全煤巷、全岩巷则另作预算单价标准。
第五条、合同期限
自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压风、电讯等管线接设源点,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设计说明书和施工图;以书面形式确定测量控制坐标并现场校
验,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约束双方履责。
6、发包人应该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8、指派同志为甲方代表,负责受理乙方的各项报告,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合作期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风水管路、供电线路等所有为掘进施工准备的安装、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作业面作业规程,负责在会审后组织相关人员会签并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存档,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或约定的月度计划如期完工和交付巷道。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
以及向甲方提出每月验收计划;提供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度执行计划以甲方安排的为准),材料设备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利用甲方的永久建筑和施工设备掘进施工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工程移交时的建筑物和设备的质量。
凡利用甲方永久建筑和施工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甲方设备按租赁的方式结算其费用(具体租赁单价由双方另行协商)。
6、指派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7、乙方负责配齐所有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及五大特殊工种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
负责与其在甲方场地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地方劳动局备案证明。
8、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各种会议安排的工作要求努力完成任务,遵照甲方“五统一”的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完成甲方的各项月度生产计划。
第七条、工程安全责任
1、乙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及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施工。
2、施工中乙方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贯彻作业
规程、操作规程、配齐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
3、甲方负责对乙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乙方无条件执行甲方所有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4、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只负责提供抢险、救灾、救助、救护的一切便利和条件,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事故施救和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1)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
(2)及时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3)及时上报乙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
乙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施工地点,积极组织事故处理。
6、施工过程中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双方会审,同时行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
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或第四款执行,工期也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做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设计、乙方方可实施。
第九条、井巷工程施工材料、设备
一、本工程所有发生的支护材料、机械设备、掘进器具、安全费用、配件、坑木、油脂、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二次供电线路、二次风水管路、二次供电设备、劳动保护、生产工具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采购上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煤炭行业标准山西省地方政府的行业规定和质量标准,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的安全、质量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清点验收。
四、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月度计划不予调整。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拆除并重新采购更换,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月度计划不予调整。
七、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议定。
八、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十条、工程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地方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优良标准。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材料、设备、电缆、开关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
中。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经甲乙双方签证后实施。
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月度计划不予调整。
四、工程验收
1、每月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不合格的工程当月不予结算,并由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复验合格后在下月结算。
2、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
乙方应在隐蔽工程施工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必须经甲方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
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月度计划相应核减,其费用应由甲方负责;复验不合格,费用应由乙方负担,月度计划不予核减。
如乙方末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负担,月度计划不予核减。
3、竣工验收,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前自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3天内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
字。
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程由责任方负责。
4、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六份,移交甲方。
五、工程保修:
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保修办法,负责保修。
保修期为壹年。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地质原因,造成顶、侧及地鼓由甲方负责费用,乙方负责维修。
因支护质量、施工工序、施工技术等原因在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办法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
工程量的统计以每月26日经甲方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当月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
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后于下月1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45日内日,将竣工结算文件交送甲方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
甲方在收到文件30日内审查完毕,并进行相应结算和审计。
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接后30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25%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剩余15%的工程款。
四、本合同工程价执行分月预结算、合同期满总结算的
结算方式,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发生变化,则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五、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工程结算款万分之二计算。
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度计划,当月工程款结算按比例下浮,并在总结算中予以扣除。
六、确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他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一、如遇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力造成合同无法执行,本合同自然终止。
二、如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煤炭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可经合同签约地所在劳动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其它补充条款
一、甲方要求的特殊工程,工期及工程费用按相关规定验收结算支付。
二、施工中因涌水量发生变化(涌水量每小时超过5立方米时),瓦斯突出,过断层、巷道压力大等人力不可抗原因造成巷道大面积垮落,巷道变形严重,需扩帮、拉底、架棚支护等费用经甲方、乙方确认后,巷道维修费用由甲方依
据中煤建协字(2007)第90号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和取费标准进行协商结算。
三、在施工期间,除乙方责任外,造成停电、停火工品及政策性因素停工累计超过10天,甲方应调整月度计划并支付乙方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费。
四、施工主要机械设备乙方须提供明细,作为合同附件,进场前须将相关数量、技术参数报甲方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五、乙方所使用工程机械、设备由乙方统一购买使用,工程完工后,如甲方需留用,则双方对其评估后,由甲方从乙方中购回。
如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甲方设备,其租赁费用从乙方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使用火工品、用水、电量按实际用量计算,先由甲方统一支付,然后逐月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本合同所涉及保险事宜,由甲方统一办理,所涉及的费用从乙方月度工程款中扣除。
八、如乙方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则甲方按合同总价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
如未如期完成,则处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经济处罚。
九、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二、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表人(签章):
20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