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招标文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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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招标文件定稿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洛宁县教育局
地址:
洛宁县兴宁路
联系人:
张先生电话:
6626311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代理部
地址:
洛阳市新区政和路长兴尚街四区322室
联系人:
夏女士电话:
63253015
1.1.4
项目名称
洛宁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学楼、食宿楼、教师公寓及附属工程
1.1.5
招标范围、内容
教学楼5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693.59平方米;
食宿楼6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2247.23平方米;
教师公寓5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058.35平方米;
设备用房:
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13.48平方米;
泵房:
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53.75平方米;
大门(不含钢网架):
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2.96平方米。
1.1.6
图纸设计单位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1.1.7
建设地点
洛宁县产业集聚区,安虎线北
1.2.1
资金来源
香港言爱基金捐赠和洛宁县财政配套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承包方式
中标价加变更签证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及水、电、暖安装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备案的“合格”标准
1.3.4
安全、文明工地目标
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
文明工地目标:
县级文明工地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房屋建筑总承包壹级(含)以上
财务要求:
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信誉要求:
无不良行为记录
项目经理:
贰级(含)以上建造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有关投标及合同签署前涉及的一切费用。
招标代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开标截止日期5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开标截止日期前3天
2.2.4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开标截止日期前3天
3.1.1
构成投标文件其他材料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60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领取招标文件后五日内)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汇款;金额:
贰佰万元人民币
帐户名:
洛宁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
账号:
3038556650012
开户银行:
信用联社营业部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本招标文件须知和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均应全姓名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明确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其它印章代替。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3.7.5
装订要求
胶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洛宁县教育局
洛宁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学楼、食宿楼、教师公寓及附属工程投标文件
在2012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2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前,过期拒收
地点:
洛阳市新区政和路长兴尚街四区309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4.2.4
递交奖励证书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12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前,过期拒收
地点:
洛阳市新区政和路长兴尚街四区309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洛阳市新区政和路长兴尚街四区309室
5.4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按要求密封;投标文件包装接口处均有封条;骑缝处加盖法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印章。
开标顺序:
按照投标签到的逆顺序开封唱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前两名
7.3.1
履约担保
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由申请人签署的《洛阳市工程廉政建设承诺书》;
(2)由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申请人无行贿记录的证明(式样依据检察院出具证明为准);
(3)由企业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最近三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开标前3天函告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和图纸资料费
招标文件(含清单):
元/套,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
元,未中标者及时退还,中标者转为施工用图,押金不再退还。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次招标范围、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工地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安全目标、文明工地目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任何组织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有关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及合同签署之前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5.2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有关规定,由中标单位支付。
中标单位在支付招标代理费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资料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13.1中标人应及时足额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13.2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做出以下承诺:
一是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是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是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
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划支。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评标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1.13.3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相应惩罚。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及格式;
(3)工程量清单;
(4)图纸;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证明;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1)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等计价标准报价。
(2)工程所有材料,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依据市场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自主报价。
(3)土建所有调差材料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参考洛阳市和洛宁县建设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2011年12月份发布的价格,不全者按市场价进入。
(4)安全文明施工费只计基本费,社保费不计取。
(5)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投标时按暂列金额单列,不参与评分。
(6)本工程不使用商砼和泵送砼。
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的,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
3.4.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五日内将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汇到洛宁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帐户名:
洛宁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
账号:
3038556650012
开户银行:
信用联社营业部
3.4.2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方的保证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完施工合同后无息退还。
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3.4.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4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是否使用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共同装在一个外包封内进行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4.1.2投标文件中的正本与副本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标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持身份证、注册建筑师证准时参加。
5.2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取消参加评标资格:
(1)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标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携带5.1条要求的有效证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5)在有两个同类数字,又同一个项目中未注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6)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码进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的;
(7)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8)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10)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5.3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4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由评委会开始评标;
(9)宣布评标结果;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办法
6.3.1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重大偏差及不可竞争性费用等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计算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6.3.2初步评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6.3.3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或报价内容不全的;
(3)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单价与合价等各种数据之间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做出承诺或承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6.3.4对被界定为废标、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6.3.5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满分100分)。
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有效投标人的工程报价、综合单价、材料单价、措施费、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获奖业绩、企业信誉、综合评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计分标准如下:
评分办法
(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