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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劳动合同Word下载.docx

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职业介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专门机构。

  1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来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18、就业服务:

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9、下岗职工:

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0、失业人员:

是指在16周风度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人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1、定期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2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23、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24、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25、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是指以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除上述法定条款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其他补充条款。

  26、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27、竟业避止:

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28、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30、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31、集体谈判:

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32、一揽子合同:

一揽子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33、职业培训:

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34、就业前培训:

是指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35、学徒培训:

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36、就业训练中心:

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来训练实体。

  37、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38、工资总额: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39、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本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0、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

  41、计件工资:

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42、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

  4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44、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45、休息时间:

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46、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政党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47、非标准工作时间: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48、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49、不定时工作时间:

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50、公休日:

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51、法定节假日:

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2、探亲假:

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53、年休假: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54、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5、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56、劳动者的拒绝权:

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

  57、劳动安全法: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死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由于这些规范大多数以规程的公布,因而又称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58、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59、劳动卫生法:

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61、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6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罅和处罚的制度。

  6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64、退休:

是指劳动者年老力衰而退出劳动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事实上的物质帮助。

  65、退职:

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

  66、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7、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68、生育津贴: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69、职工福利:

又称事业福利,或称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

它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70、工会:

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71、职工民主参与:

又称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

  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72、职工代表大会:

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73、劳动监察:

指的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

  74、权利争议:

也称为实现即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75、利益争议:

也称为经济争议,是指国灰确定或变列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7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7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78、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79、行政责任:

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主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80、行政处分:

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弄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81、行政处罚: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篇二: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

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

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

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

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

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

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

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

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和休假:

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日:

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

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

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

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

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法定假日:

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

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

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

(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

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

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就业培训中心:

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

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在职培训:

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

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离岗专门培训:

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

  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

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

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

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

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工会:

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篇三:

  同学们:

由于劳动法是加考科目,没有老师授课和串讲,以下是老师查找的一些资料,给大家做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4)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6)劳动法的体系:

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7)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8)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0)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1)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1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

  1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4)劳动法律事实: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5)行为:

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6)事件:

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

  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8)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9)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0)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21)职业介绍机构:

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2)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

  23)借调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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