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方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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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那么;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人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信权属;
(五)受益户一起出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一起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依照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关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修现由水利部门治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修的,其形成的资产,全数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确权主体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
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㈠型水库工程和总库容量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㈡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
指三级以下江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
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
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
(1)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
(2)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操纵浇灌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灌区以一处为一个单位)。
(五)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
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容县人民政府。
(二)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信给国营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水利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以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权属确信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
(四)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以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信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八条小型水库、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水闸按以下原那么确权:
(一)原国营水管单位治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信给国营水管单位,原镇人民政府治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信给镇水利站,原村委会治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信给镇水利站,原企业投资兴修的小型水库权属确信给企业。
存在争议通过协商未达到一致意见的,先与原水库治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暂不颁发产权证。
(二)国家投资兴修的跨镇、村委受益农村饮水平安集中供水工程,权属确信给国营水管单位,由国营水管单位组建水厂进行统一治理。
国家投资兴修的单个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受益的农村饮水平安供水工程,权属确认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受益户组建的农人用水者协会。
(三)国有中型灌区总渠和干、支渠权属确信给国营水管单位。
支渠以下渠道权属确信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
(四)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我县沿河
镇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按属地治理原那么,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镇水利站。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操纵浇灌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
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
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原那么上权属为集体经济所有,确权到所属地村委会、受益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组织。
国家投资兴修的小型水电站权属为国有,确权归原治理单位;
个人(社会资本)投资兴修的小型水电站其产权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信权属。
(七)小型水闸。
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其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国有水利工程治理单位。
(八)关于权属所有权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其治理权和利用权,颁发治理权和利用权的权属证书。
第九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要紧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治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要紧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提防治理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要紧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浇灌排水工程划界要紧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要紧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水源、厂区、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要紧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泄沟渠道、水库)划界、电站治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用地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要紧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第四章确权程序
第十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程序,依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记录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记录、复核、核准制。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记录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
第十一条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权属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布”的原那么,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完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方法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政府、水利站对本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大体情形、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利用权、经营权等情形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容县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镇政府、水利站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由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填写发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村委会、水利站、镇政府审查盖章后,提交县水利局复核。
发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办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申请书;
(二)《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三)《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记录审批表》;
(四)反映工程现状的图纸、照片;
(五)权属调查公示证明和公示照片。
第十二条对权属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和谐处置争议纠纷后,慢慢明确权属。
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权属。
明确权属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记录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对尔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依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那么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记录核发权属证书。
(二)确权审查
第十四条记录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记录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记录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
以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缘故或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记录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全数条件:
(一)申请记录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面貌相对完好,可正常利用并发挥效益;
(五)工程管护人员必需落实到位,制定治理制度,并提供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方法规定记录条件的申请,记录机关不予记录。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记录申请提出异议,记录机关应付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记录机关不予记录。
对不予记录的申请,记录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记录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记录的缘故。
(三)确权记录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包括初始记录、变更记录和注销记录。
第十八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记录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镇进行造册记录并加以公示,公示时刻很多于7日。
第十九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记录机关申请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缘故造成设施灭失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记录机关申请注销记录。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记录或注销记录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记录审批表;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灭失的有关证明。
(四)确权复核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查对签名、记录机关审查、公示时刻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应将发证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
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对未经核准的,应依照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从头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发觉《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遗漏、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记录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县、镇、村分级负责,属地治理的方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档案。
镇在成立原始记录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成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有效期的确立,依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那么。
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
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后慢慢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记录机关应公布记录档案,并同意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