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人防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防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
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
(二)
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和;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和主管部门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和国家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空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分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维护。
已经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护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战转换方案和措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人民防空建设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并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建设费属战备经费,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财政、审计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移动设施上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或者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防空警报试鸣日,依法组织试鸣。
第二十三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平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交通、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和物资储运供应计划,并按照城乡挂钩、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疏散地域经济建设,为战时人口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专业队,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人数不得少于城市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群众防空专业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队员进行专业训练。
防化专业队实行脱产集中训练,其他专业队结合专业特点和生产任务实行在岗训练。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群众防空专业队进行单项或者综合性的演练,以提高其执行任务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宣传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和居(村)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的人民武装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职责的;
(二)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下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冀价行费字[2000]44号文
2009-12-25
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第三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标准修建满足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的砖混住宅,不得收费。
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防办公室、省建设厅另行确定。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造价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是:
设区市每平方米2000元,县(市)每平方米1500元。
第六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兼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有建筑,予以免收;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九条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冀价行费(2006)40号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规定,现将我省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为:
设区市每平方米600元,县(市)每平方米4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收费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邯人防字[200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战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未来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战术要求以及战备需要,结合实际,对全市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政策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利用本建筑的基础埋深修建,不再易地建设。
二、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功能,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人防工程,一次性批建多层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内的,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城市外环路以内、市开发区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为5级;
外环路以外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为6级;
一次性批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为6B级。
重要目标防护等级另行规定。
四、居住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按人均1.4平方米进行规划。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人均1.4平方米部分,不再修建,应按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五、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环保、化工、邮电、交通等部门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六、已批建的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的)没有按标准修建的或由于各种原因一年内没有修建的,按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所有设计、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施、设备除国家规定在临战前3天内能完成的应急措施外,应一次性施工到位,并具备战时使用功能。
防护设备要本着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原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人防办
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摘抄)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性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
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
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
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
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
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7-13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冀人防字【2010】51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省各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不仅增强了城市的防空抗毁能力,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与信息化战争的新要求和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新需要相比,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仍存在着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齐全、设施不配套及工程间连通未被足够重视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防空战斗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调控工程布局。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按照位置合理、分布均衡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新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优先保障人员掩蔽需要,规划区域人均掩蔽面积超出1.4平方米的部分,可由人防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或批建其他类型人防工程。
要重视和加强各类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尽快解决上述区域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偏小、总量偏少以及分布不均等问题,努力实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
对于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新区,人防部门要主动参与,努力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落实到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去,真正使新区防空地下室形成防护体系。
二、着力完善工程种类。
要从完善城市防护体系需要出发,解决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数量偏少的问题。
一是新建或改建的省、市、区三级医院以及社区医院,要同步规划建设医疗救护工程;
二是卫生、医药、城建、公用、消防、电力、公安、环保、化工、交通、电信等人防专业队组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是重要目标附近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防护需要,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四是一次性规划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