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土资源矿政管理培训系列讲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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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气矿产,如地下水、地下热水。
(二)矿产资源特性
矿产资源主要有四种特性:
1、耗竭性。
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慢长地质作用形成的,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会被不断消耗、逐渐枯竭,需要格外珍惜和保护。
2、隐蔽性。
矿产资源赋存在地下,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投入物化劳动和创造性思维劳动才可以发现和查明,需要进行大量的风险投资和长周期的勘查开采,才能获得可利用的矿产品。
3、分布不均衡性。
矿产资源的分布取决于特定的地质条件,其分布是不均匀的,需要加强地区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
4、可变化性。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过去认为不是矿产资源的可以成为矿产资源,过去认为开采没有经济价值的贫矿,可以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矿产。
这就是说,矿产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被开发种类和范围会随之发生变化。
(三)我国矿产资源状况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9种。
其中:
1、能源矿产10种
2、金属矿产54种
3、非金属矿产92种
4、水气矿产3种
1.矿产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
我国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约占世界总量的l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三位。
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人均资源储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第53位。
如石油、天然气人均探明储量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8%;
铝土矿、铜矿、铁矿只相当于11%、17%、35%;
铬、钾盐等矿产储量更是严重不足。
这些重要资源相对短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制约因素。
2.找矿潜力较大,难度也大
从总体上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还很低,东中部地区勘查深度大都在地下400米以上,西部地区还存在大片的勘查空白区。
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铝等主要矿产资源查明程度普遍低于30%到50%。
这表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潜力较大。
只要加大勘查力度,在西部地区多找矿,在东中部地区地下深部多找矿,在所属海域多找矿,发现新矿藏的前景十分广阔。
找矿难度大主要体现在:
一是埋藏深,二找矿标志识别难,三是地理条件复杂。
3.我国矿产资源禀赋“三少、三多”
一是特大、大型矿床少,小型矿床多。
截至目前,全国查明资源储量可供开发利用的矿床29095处,其中大型矿床2481处,中型矿床5042处,小型矿床13520处,小矿点8052处。
二是富矿少、贫矿多。
三是单一矿床少、共伴生矿床多。
我国矿产资源的禀赋特点,说明了找矿难度大、开发利用困难。
4.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渐增。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矿产品的需求明显增加,主要矿产资源国内供给出现了较大缺口。
2006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约为3.47亿吨,原油产量1.85亿吨,对外依存度达47%。
铁矿石消费量约12.4亿吨,国内生产约5.88亿吨,对外依存度高达52.6%。
氧化铝对外依存度达34%。
供需矛盾突出地反映在价格上,2001年到2008年,石油价格由24美元/桶增长到65美元/桶,于2008年初突破100美元/桶;
铜价格由1577美元/吨增加到6731美元/吨。
二、矿产勘查概况
矿产资源勘查是地质专业人员的找矿活动。
以野外地质观察和室内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为基础,使用地质的、地球物理的、地球化学的以及其他各种勘查技术方法与手段,取得地质矿产资料,发现矿产、探明储量、查明开采技术条件等工作,为矿产开发提供依据。
(一)矿产勘查从业人员及勘查单位情况
截至2006年底,全国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勘查从业人员计13.3万人,其中技术人员3万人,占23%;
全国固体矿产勘查从业人员共计26.6万人,其中技术人员14万人,占53%。
截至2006年底,全国通过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共计1722个。
其中取得1项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有835个,占48%;
取得1项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303个,占18%;
取得1项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584个,占34%。
(二)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油气资源勘查累计投资1370亿元,施工探井9465口;
“十五”期间,固体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总投入186亿元,年均增长15%,累计完成机械岩心钻探近1100万米,年均增长50%。
自2003年以来,全国矿产勘查投资连续四年保持二位数增长速度。
全国矿产勘查投资情况
2006年全国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勘查累计投入资金413亿元,完成施工探井2983口。
2006年全国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勘查项目12282项,投入资金125亿元。
中央财政投入13亿元,占资金总投入的11%;
地方财政投入37亿元,占资金总投入的29%;
社会资金投入75亿元,占资金总投入的60%。
矿产勘查工作投入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
2006年全国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完成机械岩心钻探865万米、坑探76.3万米、浅井17.6万米、槽探654万立方米。
(三)矿产勘查的特点
1、风险高;
2、投资大;
3、周期长。
风险高:
统计数据表明,金属矿产的找矿成功率在50年代初期约为1%,70年代初下降到0.1%,80年代则在0.05%左右。
我国油气矿产勘查探矿权登记面积达到430万平方公里,采矿权登记的面积仅为8万平方公里,反映了油气矿产找矿成功率也不高。
投资大:
统计数据表明,一个中型规模的金属矿床,勘查周期大致需要5-15年的时间。
因此,地质勘查工作要先行,要提前五年或十年超前部署。
周期长:
三、矿产资源开采情况
(一)矿产品产量不断增加
1、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日益增长。
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不断扩大,矿产资源采选业已经成为国家工业经济发展的基础。
2、2006年全国矿石总产量(原矿量)已达60亿吨,矿业总产值1902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
3、全国主要矿产品产量稳步上升,其中原煤23.80亿吨,原油1.84亿吨,天然气580亿立方米,铁矿石5.88亿吨,10种有色金属1917万吨,磷矿石3896万吨,原盐5403万吨。
(二)矿产品贸易规模逐年扩大
1、近年来,我国矿产品贸易发展活跃,贸易额不断增长。
2、2006年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3839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1.6%,其中原油进口1.45亿吨,铁矿石进口3.26亿吨,锰矿石进口621万吨,铬铁矿进口432万吨,铜矿石进口363万吨,钾肥进口743万吨。
3、矿产品贸易为补充我国矿产品品种不足,优化矿产品结构起到重要作用。
(三)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1、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拉动下,矿产资源采选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2、露天矿大型装、运设备,煤炭大型综采设备的运用快速发展。
共伴生矿回收、矿山尾矿二次开发和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取得重要进展。
3、目前铂族和稀散元素几乎全部来源于综合利用,近三分之一的硫酸原料也是由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
4、一些矿山企业对与煤伴生的煤层气(瓦斯)、油页岩、高岭土、高铝粘土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加工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矿产资源管理概况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近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乱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两年多来,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1200个,无证采矿11万个,依法关闭矿山近4万个,查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885起,追究刑事责任2154人
(二)矿业权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对以往的探矿权采矿权授权审批进行了重新授权;
二是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三是实施了矿产资源分类出让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把矿产资源分为无风险、低风险、高风险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
对无风险类的矿产地,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
对低风险类矿产勘查,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
对高风险类资源继续按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
对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等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三)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
几年来,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对矿业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
(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补偿机制逐步建立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出台了指导意见,明确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求矿山企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预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治理。
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五)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是发挥了矿产督察员作用。
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普遍加强年检工作。
三是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为加强矿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效促进了矿产开采的过程监控。
(六)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得到大力推进
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全国有14个省区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规模近34亿元。
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锰、铜、铅、锌等大宗支柱性矿产保有储量有所增长。
一批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取得重大成果,重点成矿带新发现一批找矿远景区。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目前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矿业开发集中度不高,规模开发程度低;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低,乱采乱挖、破坏矿产资源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越权发证、越界勘查开采、圈而不探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基层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少、力量薄弱,管理工作难度大;
五是矿产资源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
因此,维护好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否则,就可能出现大资源变成小资源,好资源变成劣资源,有资源变成无资源,对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制约影响。
第二部分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1.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2.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一)《矿产资源法》
1、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通过修正案。
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们一切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出发点。
2、《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为了实施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
2、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使用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
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等。
2、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性文件
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化,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常常是以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等。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多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对加强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2.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
《矿产资源法》规定:
“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案例一
山西省、某村、刘某因擅直非法采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
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近4000吨,价值近50万元。
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
(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
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探矿权和探矿权人。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意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有效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探矿权转让。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采矿权转让。
己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矿产资源规划
统一规划。
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的意义。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要依据。
它是按照一定时期的矿产资源管理目标,依据全国或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和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矿产资源规划构成。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
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
矿产资源规划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批复。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编制报批,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才是执行的依据。
规划中的禁采区不能设置采矿权,限止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设置矿业权。
2001年,国务院批复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2002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了
31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4年,全国共有343个地级市、1248个县(区)编制了矿产资源规划。
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正在编制中。
(四)矿产资源经济政策
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申请取得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勘查区块、矿区面积向矿业权人征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到第三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不同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取得低风险类矿产探矿权和无风险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一律实行招牌挂出让。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地质资料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实施地质资料数字化、网络化和地质资料服务社会化管理。
(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管理的政府和部门
矿产资源法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监督管理的实施
目前,矿产资源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开展了一整套年检、矿山督察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制度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规定: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矿山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矿业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水土保持法》规定: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库、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地沟渠倾倒;
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
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4、国家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范围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
禁止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
第三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
1.主要职责
2.基本要求
一、主要职责
四项主要职责:
保护、维护、监督和处罚。
(一)矿产资源的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维护正常秩序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三)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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