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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盐水、电解工序9

6.3整流工序11

6.4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12

6.5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13

6.6氯化氢合成及盐酸工序14

6.7尾气处理工序15

6.8劳动防护15

6.9现场急救15

7设备、设施管理16

7.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16

7.2起重设备16

7.3厂内车辆16

7.4检定监测16

8作业安全18

8.1基本要求18

8.2电气作业18

8.3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19

9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19

9.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19

9.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21

9.3教育培训22

9.4安全投入23

9.5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23

9.6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24

9.7日常管理26

9.8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26

10附则27

10.1离子膜电解工序主要安全指标27

10.2盐酸工序主要安全指标27

10.3液氯工序主要安全指标2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GB/T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对《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103号)及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016修订稿)进行合并及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山东省氯碱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氯碱行业协会归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滨化集团、万华集团氯碱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和社会性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境内使用氯气、盐酸和烧碱的企业涉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包含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规范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

本规范主要涵盖盐水、电解、氯氢处理、氯化氢合成和盐酸生产、液氯生产、产品储运,以及主要的公用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05安全电压

GB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5138工业用液氯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558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071.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

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J6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3859.1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534工业硫酸

GB/T50770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4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AQ3015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

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3037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2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T3049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

SH/T3005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3081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SH304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T3092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SH/T3104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HG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T4684液氯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20508控制室设计规范

HG/T20509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HG/T20510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HG/T20511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

HG/T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TSG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2006/XG1-2009《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第一号修改单

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3-2011/XG1-2017《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号修改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3术语与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与定义

3.1氯碱企业

采用离子交换膜法电解氯化钠水溶液工艺技术,生产氯气、氢气、氢氧化钠等产品的企业。

4基本要求

4.1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获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方可设计、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4.2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4.3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4氯碱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5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6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4.7氯碱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8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5设计管理

5.1选址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碱企业厂址选择除应符合GB50489、GB50187、HG20571、GB50201的有关规定关于厂址选择的要求外尚应做到:

5.1.1 新建装置应建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

5.1.2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新建氯碱生产装置。

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5.1.3 氯碱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照GB18071.1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要求,现有氯碱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5.2总平面布置

新建、扩建的氯碱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综合企业所在的地形、风向、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防洪、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等要求,按照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要求进行布置。

5.3防火防爆

5.3.1 氯碱企业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均应符合GB50016、GB50160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涉及氢气的厂房为甲类厂房,涉及氯气的厂房为乙类厂房。

5.3.2氯碱企业的生产装置区、厂房(仓库)、储罐(区)、控制室、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电气等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均应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58、GB50351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3.3 电解、氯氢处理、氯化氢合成和盐酸、尾气吸收等涉及爆炸性气体区域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和AQ3009的相关规定。

5.3.4 电解、氯氢处理、氯化氢合成和盐酸、液氯、尾气吸收等工序应按照GB50493的相关规定,安装相应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3.5 氯碱企业应设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

5.3.6 烧碱、盐酸、硫酸、次氯酸钠、液氯储罐(区)应参照GB50160、GB50351的相关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或防护墙。

5.3.7 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以及生产装置区应按照AQ3035、AQ3036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装备。

5.3.8主控室、变配电室、装置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按照GB50016、GB50116、GB50160的相关规定。

5.4消防

5.4.1氯碱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消防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使用。

5.4.2氯碱企业消防设置还应符合GB50016以及GB50160的相关规定。

5.5防雷、防静电

5.5.1企业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5.5.2设有计算机等其他电子信息系统控制或显示设施的装置还应符合GB50343的相关规定。

5.5.3露天设置的盐水储罐、烧碱储罐等金属储罐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5.4露天设置的盐酸储罐等非金属储罐的金属爬梯、平台等导电部件均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5.5用于储存盐酸等可能含有氢气或其他可燃物质的非金属储罐应设独立避雷针(网)等防直击雷设备或使其处于其他防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5.6企业生产装置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GB12158、HG/T20675和GB50177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5.5.7涉氢区域设静电释放装置。

5.6管道布置

5.6.1厂内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节)的规定。

5.6.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节)的规定。

5.6.3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节)的规定。

5.7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新建氯碱企业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5.8仪表设计

5.8.1DCS控制系统及SIS系统

5.8.1.1装置所选用DCS控制系统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具有数据采集、历史数据调取及操作记录存储、查看等功能,DCS控制系统须实行冗余电源供电,同时符合《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T3092)及要求。

5.8.1.2DCS控制系统应具有实现生产联锁的基本功能,且符合《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20511)。

5.8.1.3新建控制室必须保持温度、湿度恒定,机柜间及机柜与墙间应均有足够间距,且符合《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要求。

5.8.1.4根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应组织人员对装置进行全面的HAZOP分析,根据分析结论确定安全等级,并配置相应的SIS系统。

5.8.1.5SIS系统中的各个节点均应满足安全等级要求,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设计要求。

5.8.2仪表选型及安装规范

5.8.2.1根据仪表运行环境及介质特性进行合理选型,对于防爆区域仪表选型必须确保仪表回路符合防爆要求,且符合《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要求。

5.8.2.2各类仪表安装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同时,需要兼顾维护操作的方便性,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3104)要求,电磁流量计等对接地有严格要求的仪表必须严格遵守《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

5.8.2.3仪表的供电必须稳定,符合《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

5.8.2.4仪表用风必须干燥、洁净、压力稳定,符合《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的要求。

5.9防冻保温

装置的防冻保温设计应符合《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要特别注意氢气系统中阻火器的防冻保温。

5.9.1长距离输送的室外氢气、氯气、烧碱管道系统宜设置保温伴热措施。

5.9.2硫酸管线宜采取伴热措施,高温伴热介质宜采用非接触型伴热。

6生产安全

6.1一般要求

6.1.1在巡检、操作、经常性维修时,有发生坠落危险的位置应按规定设置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6.1.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6.1.3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置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6.1.4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设置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6.1.5对于采用氯化钡除硝的企业应在下料口设置粉尘收集和处置设施,排放气体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6.1.6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6.1.7产生热量大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6.1.8装置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

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装置,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6.1.9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安全电压》(GB3805)的要求。

6.1.10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工序,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带压输送酸、碱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应设置防喷溅罩。

6.1.11凡接触酸、碱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洗眼冲淋装置,应急洗眼冲淋装置服务半径为15m。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6.1.12生产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

6.1.13生产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6.1.14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6.1.15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和储运设施的2区内,用于检测氢气含量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要求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的规定。

6.1.16酸、碱罐区周围应设置防腐蚀围堰,围堰内应铺砌防腐蚀地面,应有排水及关断设施,但不应有地漏及电器等设备,不宜有无关的管道从围堤内穿过。

围堰厚度至少150mm,最小高度至少450mm。

6.1.1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的相关要求。

6.1.18装置停车七天及以上时必须编制书面开停车方案,对装置进行系统检查、试压试漏、置换分析,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1.19氢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跨接和接地,防静电跨接和接地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的规定。

6.1.20生产装置的平台、走梯、设备吊装孔洞、各类地下池、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机泵联轴节和皮带传动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沟坑和设备预留孔处必须设置盖板。

6.2盐水、电解工序

6.2.1电解厂房按生产类别为甲类建筑,防爆区域的划分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

6.2.2原盐存放场地(简称盐场)应设置围墙,并建设雨水回收设施,盐场地面要进行硬化防渗处理。

6.2.3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6.2.4辅助材料中的纯碱、亚硫酸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

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

储运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6.2.5进槽盐水、进槽碱液、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的安全指标应能够符合相应槽型、离子交换膜的要求。

6.2.6电槽操作过程中,控制进槽盐水、进槽碱液、纯水、盐酸、出槽氯气和出槽氢气等系统压力稳定。

6.2.7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逐渐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气灭火,禁止氢气系统出现负压。

氢气系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操作空间允许时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

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供直流电的方法。

6.2.8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为缩短时间可以采用蒸汽吹扫。

停车后氢气系统中氢含量以小于0.5%(vol)为合格,开车前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vol)为合格。

若采用蒸汽处理氢气系统要注意高温对管道系统产生的影响。

6.2.9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6.2.10经常检查和及时消除电槽和与电槽连接管线的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

6.2.11应经常检查和判断运行中离子交换膜的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和调换损坏的离子交换膜。

阳极液应采用稀释的盐水置换,以去除游离氯;

重新开槽、正常运行或停槽以后,严格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槽温、阴阳极液指标,单槽氯氢压差在规定范围内,以保护离子交换膜不受损坏。

6.2.12电槽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绝缘鞋(靴),禁止“一手接触电槽,一手触及其他接地构件”的行为。

6.2.13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应设置DCS报警联锁装置以及安全仪表系统,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的规定(SIS),并投用。

DCS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6.2.14电解厂房内应按6.1.14和6.1.15的规定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因为氢气的低密度特性和电槽密封点集中特点,宜在高出电槽0.5米~2米或厂房顶端按水平平面检测半径7.5米设置氢气可燃气体报警仪。

6.2.15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置对地电压测量仪表。

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的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V。

6.2.16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自动泄压装置,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

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放空管道应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惰性气体以三阀组方式接入)。

6.2.17电解厂房、氢气处理装置、氢气放空管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并定期检验。

6.2.18电解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厂房围墙建设泄压面积足够的泄压窗。

6.2.19事故氯气处理装置,以及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进槽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6.2.20电槽支架和导电母排附近的金属件应当实施绝缘,防止作业时发生短路。

导电母排区域宜设置安全隔离护栏。

6.2.21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进入生产装置区必须按6.7.1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6.2.22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

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6.2.23在处理或检修有可能有酸、碱物质喷溅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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