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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期”指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的期限。
(6)“回购期”指从项目开始回购起至项目回购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止的期限。
(7)“融资文件”指乙方办理的与本“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8)“进度日期”指本合同或其附件所述的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项目计划中所列的日期。
(9)“项目场地”指用于实施本“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的合称。
(10)“项目设施”指桂林郡道路工程项目中组成本条定义的“项目”内容的设施。
(11)“工程设备”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2)“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的各类物资。
(13)“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提供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
(14)“临时工程”指根据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各类(乙方的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15)“质保期”从桂林郡道路工程单条市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算,按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6)“承建单位”指乙方经合法程序选择确定的并且被甲方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由其负责工程施工安装建设的,但根据本合同乙方对其仍保留责任的当事方,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人。
2.2其它用语
在本合同中:
(1)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均包含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5)“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6)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7)包含“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8)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提及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3合同文件及解释规则
2.3.1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
(3)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的变更设计;
(5)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预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等审批资料。
(6)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双方有关本项目的融资及资金到位管理使用、计息、计算及所施工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2.3.2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2.3.3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
2.3.4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除非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在实质上违反了本合同的基本意向或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意义,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或可强制执行,但已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不能与其明确分离的除外。
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视为按法律许可的最低限度被重新订立并生效,双方亦可协商以订立新条款取代该失效条款。
第三条项目概况
3.1项目工程概况:
道路工程的建设对完善龙岗片区的交通路网,带动沿线地区的开发,促进五象新区开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以上道路投资约万元;
道路等级为城市I级主干路;
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排水、桥梁及附属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
3.2建设范围:
施工图纸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排水(雨水)工程、交通工程等。
3.3本项目合同工期
3.3.1开工日期:
年月日前(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3.3.2验收合格并通车日期:
年月日前;
3.4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5项目概算总投资:
暂定为万元
3.6特别条款
3.6.1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主办人,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收取回购价款,基于本项目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均由乙方承受,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回购价款的影响除外)均由乙方承担。
3.6.2乙方承诺:
本项目的资金、融资方案已落实;
3.6.3乙方确保在移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甲方为确保桂林郡史迪威公路道路工程项目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全部建成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车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而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桂林郡史迪威公路道路工程项目安装、调试、检验、试运行或其他必要的工程维修、局部修改、补充、协助、配合或者服务;
3.6.4鉴于全部工程最终完工、通过验收及移交的工期约定对甲方特别重要,乙方确认:
就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如自然因素、非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与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及如中考、高考、民歌节等桂林郡政府有关规定的影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的市场供应情况波动等),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不应以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工程最终移交日;
3.6.5甲方承诺:
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3.6.6丙方承诺:
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回购价款部分由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各方权利、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
(1)有权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转让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包括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构成及变更、承建单位的选择、采购过程、专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施工安全、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现场移交、竣工验收、项目接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
(2)有权对桂林郡史迪威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
(3)有权对乙方及其重要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及其重要人员可提请乙方进行更换;
(4)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5)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6)监督乙方依据本有关合同约定对本项目的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7)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4.2甲方的一般义务
(1)协助乙方申请为了项目工程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2)负责完成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设计、勘察、征地、居民与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旧房拆除、管网迁改、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等;
(3)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依法选择本项目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4)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地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5)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监理单位;
(6)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办妥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7)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根据最新的造价信息及桂林郡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施工图预算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预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等其他费用;
(8)负责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承担项目回购环节除4.4(20)约定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外的其他税款。
(9)承担乙方回收的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10)负责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
4.3乙方的一般权利
(1)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2)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回购价款;
(3)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承建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
(4)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
(5)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6)在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并达到回购总价款的50%时,享有对本项目所有资产的处置权,但须在对项目资产行使处置权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处置方案;
(7)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经甲方同意的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权。
(8)施工范围内新建管道工程须征得乙方同意。
4.4乙方的一般义务
(1)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金,履约保证金为工程总费用的30%~50%(以成交通知书为准),并在每条道路开工后(以监理开工令为准)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的30%~50%(以成交通知书为准)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2)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主办人,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建设期内甲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偿还问题由乙方依法组织处理(但不包括甲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的责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除外。
(3)对甲方依法委托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它前期工作单位,乙方必须接受,并不得更换;
(4)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确保本项目投资款额按计划到位,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
(5)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及甲方。
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上报;
(6)本合同签订后的,负责办理项目建设一切相关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
(7)配合做好征地拆迁以满足进度要求,应甲方要求配合征地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9)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选择本项目的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并接受甲方对选择过程的监督。
乙方与上述单位签订的合同,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上述单位支付合同款,对上述单位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
(10)积极配合并服从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甲方委托的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监管;
(11)服从甲方根据桂林郡史迪威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
(12)对其选择或管理的单位(包括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行为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13)确保移交的项目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特别是有关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的规定;
(14)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承担作为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15)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
(16)随时了解并遵守甲方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并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且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17)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分包合同、融资文件、公司章程等)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8)按甲方、桂林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
并分别向桂林郡档案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移交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
(19)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
(20)税款缴纳及费用承担
a、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
b、项目回购环节乙方在取得甲方支付回购款项时,按回购价款总额扣除项目施工过程中支付给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工程费用(该部分需提供完税凭证)、工程实施过程中代政府支付的相关费用(需提供支付证明)以及政府规费后的余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
c、如在回购环节出现不能按照上述b中的约定缴纳税款,或需缴纳其他税款的情形,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d、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须承担因建设、保修和移交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2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包括固定工、临时工、民工)的工资,以及工程材料款,所有由于拖欠、滞后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
a、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实物;
b、与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其正常使用相关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代码、密码等);
c、为保证甲方作为项目最终所有人,在项目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上述b中的文件资料所必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之外的额外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4.5丙方的一般权利
监督乙方依据本有关合同约定对本项目的承建单位等以及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6丙方的一般义务
(1)负责保证甲方回购价款到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
(2)如甲方逾期1个月未支付项目回购款,则由丙方代甲方承担回购义务。
第五条回购价款与支付
5.1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总包干费用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
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总费用的组成:
以甲方委托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工程费95%及以下(以成交通知书约定比例为准),以下简称建安工程费为基数,工程基本预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保险费用及材料价差风险费用的总和。
即:
工程建设总费用=建安工程费+工程基本预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保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
其中:
a、建安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
由甲方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根据BT合同签订前最新一期桂林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郡有关规定及成交通知书约定的费率来审核确定。
建安工程费:
审核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桂林郡实施细则》、2007年《桂林郡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年《桂林郡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5年《桂林郡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桂林郡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桂林郡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桂林郡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BT合同签订前最新一期信息价及成交通知书约定的费率。
建设单位管理费:
以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用为基数,并按投资的建安工程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的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采购人负责管理及使用)
竣工图编制费:
竣工图编制费参照桂林郡财政局(桂林郡财投审[2008]30号文)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计算,即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
8%;
b、工程基本预备费:
工程基本预备费:
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的2%计算,用于包干经审定的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不可预计的风险
c、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本条下同)分2年每年按5:
5平均投入计算利息,利率按经甲方批准的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建设期贷款利息总额=∑[(年初借款本息累计+年度借款额÷
2)×
亚洲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
第1年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
0.5÷
2×
亚洲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2年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
0.5+第一年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
建设期贷款利息=第1年利息+第2年利息;
d、工程保险费用:
按实际支付并附相关凭证,但所购买的保险险种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e、材料价差风险费用:
按建安工程费的1%计算。
(2)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采购人负责管理及使用,该费用从竞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预留。
(3)投资回报=工程建设总费用×
5%及以下(以成交通知书最终约定费率比例为准)
(4)回购期利息:
回购期利息按回购工程建设总费用中的当期余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结算月20日亚洲银行同期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回购价款为包干价,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回购价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得因此调整回购价款。
(5)建设期项目计量、结算及审计办法:
(一)建设期工程投资额计量及结算:
采购人每半年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与成交人进行(预)计量、(预)结算确认。
(二)由布山区审计局每半年对前6个月(预)计量、(预)结算的结果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经布山区审计局、采购人、成交人确认后作为投资完成额及贷款利息和回购支付的依据。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布山区审计局对结算进行审计。
审计时限为成交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结算清单由审计单位提供)后60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果经布山区审计局、采购人、成交人三方共同确认后作为回购支付的计算依据。
(6)回购价款的调整:
(一)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回购价款可以调整。
(1)由甲方正式书面提出的涉及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减少;
(2)因工程地质问题,勘察、设计文件与实际不符引起大的投资变化,增幅或减幅超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2%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变更直接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4)征地拆迁影响、前期工作滞后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停工累计超过20天(法定节假日及桂林郡统一规定的临时停工除外),造成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5)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提出回购价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回购价款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
除本款所列情况外,回购价款不予调整。
(二)乙方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除5.1.6款约定外,无权要求增加回购价款。
(三)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回购价款的情况,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回购价款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确认,乙方未按约定提出调整回购价款的报告视为其放弃要求调整回购价款的权利。
乙方要求调整回购价款的报告经甲方核实确认后,在甲方未另行支付调整费用的前提下,可相应调整回购价款,调整后的回购价款计算方式为:
回购价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调整的费用。
5.2回购价款的支付
本项目回购价款暂定为人民币万元。
具体回购价款数额在由甲方委托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根据合同签订前最新桂林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郡的有关规定及成交通知书约定的费率标准审定后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5.2.1子项目回购价款的付款方式如下:
(1)以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回购期,在项目按时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三年内完成回购价款(除质保金以外)的支付。
(2)甲方半年等额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三年回购,第一、第二、第三年的回购比率分别是40%、40%、20%;
(3)质保金按经审定的工程建安费用的5%计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所有分项工程质保期满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项目质保金的100%(扣除维修费)。
(4)在回购价款总额未确定之前的分期回购数额,以本项目回购价款暂定价为基数按上述
(2)(3)的约定支付,待回购价款总额确定以后,据实调整。
(5)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前回购,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提前回购工作。
5.2.2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达到后,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交要求付款的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付款申请进行核实并对乙方作出答复,经核实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未按本款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申请付款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付款通知、项目移交单、纳税票据复印件。
5.2.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按时向本工程参建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甲方收到参建单位或个人关于乙方拖欠工程款的投诉并经过核实无误后,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回购价款中作相应扣减,待乙方付清工程欠款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后,甲方在下期支付中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