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最新修订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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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

(B) 

A、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 

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是(B)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中华民国约法》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A、C、D) 

A、政治协商B、立法监督C、民主监督D、参政议政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B) 

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自由大宪章》D、1791年《法国宪法》 

8、(ABCD)属于宪法性文件。

A、《义务教育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国籍法》

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9、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

根据这一定义判断,(B、D)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法 

D、1830年法国宪法。

10、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五五宪章》

三、小论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主权”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

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

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切实的、实事求是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

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

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

宪政实际是依宪而治的政治,它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由此,国家的立法权必须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行的基本准则,以求实现良法之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复杂。

因此,在完备法制的过程,也就产生任何保证法制统一的问题。

其次,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宪法不仅为日常立法规定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没有宪法就不会有法制的完备,从而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当前,根据宪法的规定,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台湾回归祖国也将继续按照这一方针解决。

尽管这些地区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这一点,已为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并不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鉴于国家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并将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在宪法之中。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相同的形式和内容。

都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总体来看,政党与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是近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又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

3、人类的民主选举制由资产阶级 

4、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普选制是指公民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5、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制权,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6、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

7、目前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等级比较复杂,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8、我国行政区划截至2002年底,共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656个市(直辖市除外,其中地级市275个,县级市381个);

县、自治县1594个,旗、自治旗52个。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16个,自治旗3个。

另有22个地区,5个盟。

9、如果是自治区,那么自治机关应当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而自治区下设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则不是自治机关。

10、特别行政区与一般的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性。

但在遵守宪法上,是与一般行政区域一致的。

二、选择题

1、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C)

A、君主立宪制B、议会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总统制 

2、我国法律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

(A、B、C)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 

3、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A、中央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A、B、D) 

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B、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C、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5、按照行政域实行地方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A、C、D) 

A、普通地方制度 

B、经济特区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特别行政区制度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 

3年B、5年C、6年D、8年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A、B、C)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民族乡 

8、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A、B、C、D)

A、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 

B、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 

C、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D、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 

9、宪法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有(A、B、C、D)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0、 

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 

A、黄某B、朱某C、王某D、三人均不得当选 

三、小论文(60分,字数要求1200以上)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

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

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

谁帮忙精简下。

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

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 

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

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

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

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

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

另一种是被动审查。

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

2、私营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这是他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本质区别。

这里所说的私人、是若干人,而非一人。

3、根据宪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该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

4、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内容,我国早在1978年《宪法》就曾规定了: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内容。

5、在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

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6、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人权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

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8、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作了规定。

10、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

1、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C、D) 

国家主席、副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D) 

权利B、义务C、责任D、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A、B、D) 

侮辱B、诽谤C、诋毁D、诬告陷害 

4、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A、B)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A、个体经济B、私营经济C、集体经济D、混合经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D) 

A、权利B、义务C、责任D、权利和义务 

6、宪法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有(A、B、C、D) 

A、全国人大常委会 

7、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B、C) 

帮助B、监督C、管理D、指导 

8、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A、C)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检察机关D、审判机关 

9、在我国,(A、C)的印章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B、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C、国家驻外使馆、使馆 

D、监狱 

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A、C、D)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B、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军事法院院长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小论文(60分。

字数要求1200以上。

)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

这是很大的误解。

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

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

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

黑格尔有句名言:

“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

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

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

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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