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超挖工程量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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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下所发生的超挖工程量可以确认:
⑴工程施工、施工工艺符合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的要求;
⑵施工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或批准)施工;
⑶施工单位施工措施得当。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地质超挖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代表联合现场确认后,确认的工程量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及回填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
4、 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的确认程序
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的确认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现场初勘后认为现场情况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代表联合现场确认(已覆盖部位的地质超挖工程量确认申请将不予受理X石方明挖及地下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按照下列程序分别处理:
4.1石方明挖工程
石方明挖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一般以一〜二个单元工程为确认单元进行确认,四方联合现场工程量确认宜与建基面验收(设计地质素描之后)一并进行。
在开展四方联合现场确认工程量前,施工单位应按照4.3的要求备齐资料。
符合确认条件的地质超挖工程量,由四方联合现场鉴定后填写《开挖工程地质缺陷及施工措施鉴定表》及《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现场确认单》,这两份文件作为工程量计量支付的依据。
如果超挖部位需要回填,这两份文件也同时作为超填工程量的计量依据。
不符合地质超挖确认条件的超挖工程量,经四方现场联合鉴定并填写《开挖工程地质缺陷及施工措施鉴定表》后不应再填写《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现场确认单》,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并经其他鉴定方同意后,可填写并签认《超挖工程量现场见证单》,但该现场见证的工程量不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仅能作为发生工程量的见证材料。
如果超挖部位需要回填,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或监理的要求进行回填,超挖部位回填的工程量也不予计量支付。
4.2地下工程
地下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确认具有时效性,以临近施工掌子面不超过
20偷围进行确认,由施工单位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由监理单位组织四方联合现场确认。
在开展四方联合现场工程量确认前,施工单位应按照4.3的要求备齐资料。
地下工程的地质缺陷及施工措施鉴定、超挖工程量确认(或见证),按上述石方明挖的规定执行。
4.3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现场确认应附资料
⑴标有设计轮廓线的工程开挖竣工图;
⑵具有超挖原因分析的简要描述(必要时应附地质构造图);
⑶反映所在区段开挖面特征的工程照片,照片上(或背面)应注明图
像所在部位、桩号、高程等数据信息;
⑷《开挖工程地质缺陷及施工措施鉴定表》、《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现场确认单》。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经工程参建四方签证后,施工单位执二份,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开挖工程地质缺陷及施工措施鉴定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NQ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部位(高程、桩号)
施工依据
施工措施
施工工艺符合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要求:
是口 否口
施工放样符合要求:
钻爆参数合理:
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或批准)施工:
其他:
是□否口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联合鉴定意见
年月日
施工单位保留意见
鉴定单位参与人员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备注:
施工措施由监理单位核定,联合鉴定意见由监理单位综合意见后填写。
确认工程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本确认单适合于工程地质超挖工程量现场确认使用。
ND
见证工程量:
本见证单适合于工程超挖工程量现场见证使用,不做为工程量计量支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