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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吋,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

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XX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合理设路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归口管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4

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五)业务流程控制。

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圉、规模和单位层面单位应当单独设路重大经济事项的单位应当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5

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章业务层面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

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

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6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

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日成本核算;

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雹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7

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路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做好废IH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路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人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C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

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8

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屮,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

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4、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岀、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9

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

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笫三十三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大额债务额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10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常握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建立釆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釆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路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釆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

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釆购组织形式变更、釆购方式变更、釆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

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通过竟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在制定釆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小应当聘请技术、法律、11

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

单位在采购活动屮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屮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C重点关注:

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

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釆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小采购机构实行集屮采购;

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采购进II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12

批手续;

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

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

对釆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釆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

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小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笫四十四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

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何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路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13

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

对手续不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14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四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条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专项制度,明确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与领用控制。

除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用物资时,应当由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

人批物资和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资,15

应当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条件。

第五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的记录和核算控制。

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台账,保持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并定期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财会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笫五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活动和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财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路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

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16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茹ro

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屮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十九条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替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而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六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

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六十二条建设项冃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单位实际需要,经单17

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路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单位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实行国库集屮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18

笫六十六条单位债务控制

第六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冇关规定设銘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來

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六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单位经济合同控制

第七十条单位应当指定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19

施统一规范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XX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采购业务应当订立经济合同。

单位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签订政府采购业务经济合同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订立控制。

合同订立前,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

合同履行过稈屮,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屮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

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登记控制。

合同副本应当交存单位财会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还应当于签订ZFI起7个工作FI内交所属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20

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纠纷控制。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吋效评价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木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21

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附则

第八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木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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