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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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估值........................................................................................................................3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3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4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二十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45

二十三、违约责任............................................................................................................................4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46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红”,并不代表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投资人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且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最小累加认购金额及最高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有关于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的,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六)认购资金及认购期间的利息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时间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由于投资人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回申购或赎回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帐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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