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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监测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监测系统、设备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要求,了解其主要性能指标。

(5)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第4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的接线图。

第5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6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7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式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四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三、操作准备

第8条、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第9条、交接班内容: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域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0条、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1条、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的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12条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13条、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4条、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5条、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6条、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7条、停电的顺序是:

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定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18条、送电顺序:

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

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前负荷送电。

第19条、进入机房要穿整洁的工作服,不得将所有碰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机房。

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试设备的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第20条、按国标“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第21条、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第22条、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第23条、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应规格应一致。

第24条、检查设备绝缘程度。

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全属裸露外,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第25条、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第26条、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观察。

(2)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外理完后重新开始。

第27条、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外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8条、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

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9条、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30条、2人同杆、同工作地点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31条、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32条、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33条、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34条、架设楼顶与楼顶这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线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拦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5条、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36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7条、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8条、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以上的距离。

规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不然性或其他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9条、井下传输电缆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40条、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41条、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伴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42条、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工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43条、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是,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时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44条、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5条、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6条、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

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

线嘴压线板参考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外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7条、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与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8条、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49条、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专牌。

第50条、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第51条、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52条、安装断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53条、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

具体安装位置:

距帮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顶不大于或等于30厘米。

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负责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

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54条、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后,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5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56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

第57条、每10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58条、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9条、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60条、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

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流速,保证送气平稳。

第61条、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特,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标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值,传感器需要升井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62条、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3条、每隔10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4条、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六、特殊操作

第65条、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

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第66条、瓦斯断电仪设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试验。

第67条、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8条、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七)收尾工作

第69条、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验,确定无误会方准收工。

第70条、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71条、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安全监控中心岗位责任制

一、监控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关于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文件及会议精神,抓好本岗位、本中心的业务及安全管理工作。

2、全面搞好监控系统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监控系统工作中的技术业务。

3、贯彻落实本单位的年、季、月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监督中心好总结。

4、参加各种会议,并就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隐患和管理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制定监控系统中的各项业务措施、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贯彻执行。

6、负责矿井监控系统质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并对井下“三闭锁”有效动作负责。

7、负责对井上下监控故障及时掌握及时处理,并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8、技术完成月度监控图纸、报表的填报、整理。

9、提高自身及下属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抓培训,加强业务教育、责任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主动做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

10、负责对下属对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的督促。

二、井下安全监测维护工岗位责任制:

1、熟悉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2、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

①、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②、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③、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5、应将在箱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6、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7、每天对监控设备箱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式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8、对各种传感器的断电、报警值、复电值的设定及悬挂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9、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10、井下监控必须具有“三闭锁”功能。

11、不得无故旷工,不准出现空班、漏班、睡岗现象。

12、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地面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1、岗位职责

①、监控室各类台帐、报表、资料填写打印整理要及时。

②、积极主动配合完成监控中心及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严禁顶撞上级,或未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③、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汇报领导,并及时把各种情况记录备案。

④、发现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时,瓦斯超限报警或开关量出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签字。

⑤、监控员发现信息传输中断或无数据时联系处理,并将处理记录备案的同时按规定上报。

⑥、发现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时,瓦斯超限报警或开关量出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签字,必要时上发传真。

⑦、监测日报表必须在早八点前送领导审核签字。

⑧、如有地点瓦斯浓度超过3%的情况,应取出单独的表格报送总工程师。

⑨、不准监控员使用微机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⑩、保证室内来电上传下达要及时准确,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劳动纪律

①、本人有事必须提前请假,不准电话请假或他人代请。

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换班。

③、不得无故旷工。

④、上班时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出现不文明行为。

⑤、搞好监控室文明卫生工作。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资料是监测监控设备运行、使用、管理、维修的重要依据,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质量、使监控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和维修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档案资料的服务职能。

2、监测系统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应做好:

资料来源的组织工作;归档记录工作;资料整理分析工作;归档审定工作以及资料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3、监测系统的技术资料统一存放在档案室。

除了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可保留部分常用技术资料外(复印件),凡是需用资料的部门或个人,均应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条例》,办理资料借阅和审批手续等。

4、有关设备资料是指从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形成并经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说明、计算资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资料,材料管理员负责的监测监控设备逐台建立设备资料袋及设备资料的管理工作。

5、设备技术管理资料应包括:

5.1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标志“MA”,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5.2监测系统制造厂家的技术检验文件、检验合格证、设备资料图纸、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5.3监测监控检修资料、调试记录、传感器校验记录、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记录、中心站运行记录台帐、监测系统故障记录、瓦斯超限记录台帐、瓦斯日报表、及其应当建立的其它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

5.4设备操作规程(包括:

岗位职责、主要技术条件、操作程序、维护保养项目等)。

5.5设备检修规程(包括:

检修周期、工期、项目、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等)。

5.6其他系统的资料。

6、技术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的收集工作,将设计标准、检验标准、设备说明书以及各种型号的设备图纸、安装图配置完整。

7、新设备领用,开箱应通知材料员及技术管理人员收集随机带来的图纸资料,随机说明书上的电器图,在设备安装前必须复制,以指导安装施工,原图分级妥善保管。

8、随机带来的图纸资料及外购图纸和测绘图纸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校对,发现图纸与实物不符,必须做好记录,并在图纸上修改。

9、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所有进人资料保管的蓝图,资料员必须经过整理、清点编号、装订(指蓝图),登账后上架妥善保管。

10、设备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

10.1技术文件应力求齐全、完整、准确

10.2检验(检测)、检修、验收记录等资料由维修人员、材料员、核算员、技术人员别分类整理后交资料员集中统一管理。

10.3所有图纸要有统一的编号

10.4图纸上的各项技术必须按规程要求标注齐全,图纸清晰。

11、图纸资料的借阅管理规定

11.1技术资料管理员认真按《图纸资料借阅登记表》填写名称、图号、张数、借阅时间、借阅期限等项。

11.2借阅人在《图纸资料借阅登记表》签字栏签字。

11.3绝密文件资料借阅,技术资料管理员需报请通风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11.4资料借阅时间规定为10天内,借阅期满,资料管理员应催收。

需继续借阅者,应办顺延手续,该归还不归还或遗失、损失者,由队部按其损失作估价赔偿。

11.5非我矿服务的外单位人员不得借阅设备档案资料。

为我矿服务人员,经办公室允许,可在资料室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但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资料室。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将档案资料带出资料室,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1.6原图原件或无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资料室查阅。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管理。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置必须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具生产许可证。

2、系统设备备用量不少于用量的20%,甲烷传感器备用不少于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

3、监控技术员要对监控技术设施及配件进行验收、调试、维护与存放管理。

系统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辐射、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4、监控设施设计、施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定》规定执行,确保监控设安装质量,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5、必须至少每月对监控设施进行调试校正,每十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校验,每十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6、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监控管理员必须及时报告。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处理,在排除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保证故障记录。

7、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容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8、系统主机必须装备份机,运转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能马上投入运行。

9、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市煤矿信息网联网运行,并具有市局验收合格文件。

10、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有声光报警装置。

11、中心站计算机电源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对实现联网的主机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软件。

12、监控系统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具有防雷接地设施,并且实施齐全可靠。

监测监控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每月必须对在用的监控设备至少调试、校正1次。

2、每月对在用的监控设备的隔爆面檫拭涂油1次。

3、每半年必须将连续在井下运行的设备替换上井检修、清理、烘干和全面性能测试,并应有记录。

4、上井待修的设备要进行编号,要清扫壳内外煤尘和污物,并严格按照《监控设备完好标准》及产品说明书对设备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5、损坏的监控设备要及时检修,48小时内必须拿出检修意见或处理结果。

6、维修后的非本质安全型监控设备,其防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维修后的本质安全型监测设备,其电气参数应保持在产品说明书标定的范围内,其性能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7、凡是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经过全面的性能检验,通电48小时以上试运行,未经48小时通电试验的设备,严禁下井。

8、传感器自通电运行始,无论是在井上还是在井下使用,运行期满12个月,必须及时更换敏感催化元件。

9、其它类型的传感器,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测量器件。

10、每月必须对监控网络进行检查。

每月的5日前,必须对上传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

瓦斯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为了严格控制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数据传输安全程度,保护一些重要的信息数据的传输,制定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2、传输介质的要求,由于煤矿井下环境特殊,监测系统主要通讯电缆必须采用指定的通讯电缆或光缆进行传输;与主体、县局、市局联网的传输介质采用光缆传输。

3、监测系统内部运行过程中的信息传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树形+环网结构传输方式。

2)、采用主队扫描方式。

3)、模拟量输出传输处理误差≤1.0%.

4)、系统量大巡检周期不大于30S。

5)、监测监控系统的误码率不大于10-8。

4、与主体、县局、市局联网上传的通讯线路,必须是专用线路或租用的专用线路,严禁与国际互联网(INTER)网连接。

5、系统采用正版操作软件,杀毒软件、防火墙应定期升级。

6、提高防病毒技术、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功能,提高信息传输过程中必要的安全级别。

7、监控主机上严禁传输与系统无关的信息资料。

8、在线监测数据必须全部上传。

9、严禁在监测主机上进行网络游戏,严禁传输任何非法、淫秽、危情、反动资料。

10、

传输数据程序由低向高传输,煤矿主体县局市局。

11、中心站主机的网络地址由山西煤炭工业局安全调度中心规划确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12、每4天定期更新客户端。

监控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监控信息在网络(传感器与分站通讯、分站与地面交换机)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传输,特制定故障信息传输制度。

下行信息

1、在监测监控系统稳定,正常运行情况下,系统信息以局域有线网络(地面与井下、矿井与矿井之间)为主,当监测监控网络发生故障时,下行信息采用地面交换网逐级调用方式取得,当全部监控系统网络发生故障时,系统信息采用电话方式取得。

2、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将系统信息及时备份。

以供上一级安全监控系统调用。

3、在监测监控系统无数据传输的情况下,当以通风队瓦斯检查员汇报的信息为依据。

4、当监控系统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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