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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学习内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章

财政部,部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两办法、具体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1)会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

是指由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可理解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1)客观性(可靠性):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可理解性:

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期间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7)谨慎性:

要求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的应用也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

(8)及时性:

要求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一贯性原则:

指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配比原则:

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

历史成本原则:

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置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的计算企业当期损益。

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入有关。

资本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的收入有关,或者主要是为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取得所发生的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

伪造会计资料是指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

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原出具单位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范围(职权)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要求:

1、人员:

职责权限分离2、业务:

大事项相互制约

3、清查:

应当明确4、内部审计:

应当明确

职权:

1、违法事项,有权拒办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簿与实物不相符,有权,自行处理,无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或(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

会计行为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备会计从业资格

社会

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出相关报告

3、法律其他审计业务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4、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领导人负责。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5、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理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代理记帐的,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6、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7、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8、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9、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10、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2、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3、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会计师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大学专科:

5年

大学本科:

4年

双学士(研究生)2年

硕士1年博士0年

高级会计师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5、高级会计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16、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8、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9、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0、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

一事不二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罚款

吊销会计证

主刑

罚金

十种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

2千至2万

单位:

3千至5万

伪、变造会计凭证、账簿

个人:

3千至5万

单位:

5千至10万

偷税额1万以下,10%以下,5倍以下罚款

偷税额1-10万,10%-30%,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偷税额10万以上或二次处罚又偷税,30%上,3-7年有期

1至5倍罚金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至20万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人员伪、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5千至5万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3年以下有期或扣役

会计法第42条规定的十种一般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1、2、10)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

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对于票据金额大写,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帐户可以支取现金。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异地工程、异地临时经营账户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用途一是要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与基本账户取现用途一样);二是支取现金的用途要与异地工程和临时经营相关。

如该工程的人工费、劳务费等均可支取现金,但是材料费就不行(因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再如与该工程无关的劳务费也不行(因为与本临时账户无关,当然银行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5、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

6、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

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11、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是一种支付证券也是信用证券。

12、拖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

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该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

 

第六章、税法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5、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记帐联、抵扣联、发票联,联消了存根联。

6、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不得抵扣凭证: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8、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

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专业发票有:

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

9、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10、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11、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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