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评价核心技术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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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评价核心技术新版细则

 

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

(送审稿)

 

9月

前言

在都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载体,同步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建筑品质和改进人居环境质量重要抓手。

依照国家和我市一系列方针政策,绿色民用建筑已进入强制推广期,在更多功能类型建筑上推广绿色建筑势在必行。

随着政策引导和2.5产业蓬勃发展,我市物流建筑规模日益增大,通用厂房也具备相称建设规模。

大力推动通用厂房(库)绿色发展,对于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动“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具备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引导通用厂房(库)向绿色建筑方向发展,推动其绿色建筑标记评价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写《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如下简称《技术细则》)。

本《技术细则》在结合我市通用厂房(库)特点和实际工程实践基本上,重要参照了国标《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原则》GB/T50878、国标《绿色建筑评价原则》GB/T50378、《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以及其她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原则规范。

本细则出台目是为该类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明确技术原则,提供更加详细技术指引,以尽量减少其对都市能源和资源影响,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行业内专家及各方面意见,对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项讨论,对详细内容进行了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

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

32)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参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参加单位及参加人员:

目次

 

1总则

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工作,更好地完善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有关评价原则体系,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本技术细则重要合用于我市各类新建通用厂房(库)评价,重要涉及物流建筑、通用厂房及其附属建筑。

改建、扩建通用厂房(库)可参照使用。

【条文阐明】

本条中附属建筑,重要指为生产服务而毗邻布置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

值得注意是,某些为人员生活所需建造、独立在园区内设立独栋建筑物不在本细则评价范畴内,如独立办公楼、职工食堂、倒班宿舍、其她文化娱乐建筑等,应执行其她有关评价原则或技术细则。

1.0.3 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职业健康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0.4 评价绿色通用厂房(库)除应符合本技术细则各项规定以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2术语

2.0.1绿色通用厂房(库)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合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物流建筑或通用厂房。

2.0.2物流建筑

用于不同货品运送、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等物流活动建筑,涉及单体物流建筑和组团型物流建筑群。

2.0.3通用厂房

按照产业用地指南规定规划布局合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满足工业生产需求,具备行业通用性原则厂房。

2.0.4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运用状况,是衡量土地平面运用限度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项目建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构筑物占地面积+项目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2.0.5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材料表面反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太阳辐射热之比。

2.0.6立体绿化

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各种绿化形式总称,重要涉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

2.0.7非老式水

不同于老式市政供水水源,涉及再生水、雨水、冷却水、海水和河道水等。

2.0.8清水混凝土

一次浇注成型,不进行外装饰,直接采用现浇混凝土自然表面效果作为饰面混凝土。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营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营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2 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可觉得建筑单体或建筑群。

凡涉及室外环境指标,以评价对象所处室外环境整体评价结论为根据。

3.1.3本细则条文存在两类不参评状况,一类为某些条文设计阶段不参评,另一类是申请评价项目满足本细则中某详细条文规定不参评条件时,该条文可申请不参评,详细不参评状况以每个条文条文阐明解释为准。

3.2评价与级别划分

3.2.1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指标体系重要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运用、节水与水资源运用、节材与材料资源运用、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均涉及控制项和评分项。

控制项评估成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评估成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立提高与创新项,提高与创新项评估成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有关条文。

3.2.3在控制项所有满足规定前提下,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按总得分拟定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评价级别。

三个级别绿色通用厂房(库)都应满足本细则所有控制项规定,且每类指标评分项得分不应不大于40分。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最低总得分分别为50分、60分、80分。

3.2.4设计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ΣQ设计按照公式3.2.4-1计算获得,为第4~8章中五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附加得分之和。

ΣQ设计=w1Q1+w2Q2+w3Q3+w4Q4+w5Q5+Q8(3.2.4-1)

运营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ΣQ运营按照公式3.2.4-2计算获得,为第4~10章中七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附加得分之和。

ΣQ运营=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3.2.4-2)

3.2.5评价指标体系七类指标各自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照参评建筑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理论上可获得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后保存小数点后一位。

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总分值等于评分项所有参评条文最大分值之和。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Q8,其得分按本原则第11章关于规定拟定,可直接计入总得分。

3.2.6评价指标体系各类指标评分项设计评价权重和运营评价权重按表3.2.6-1或3.2.5-2取值,与否设立空调通用厂房(库),其权重取值不同。

表3.2.6-1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未设立空调类型)

评价阶段

节地与

室外环境

w1

节能与

能源运用

w2

节水与水

资源运用

w3

节材与材

料资源运用

w4

室内环

境与职业健康

w5

施工

管理

w6

运营

管理

W7

设计评价

0.22

0.20

0.2

0.16

0.22

——

——

运营评价

0.17

0.15

0.15

0.1

0.17

0.1

0.16

表3.2.6-2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设立空调建筑类型)

评价阶段

节地与

室外环境

w1

节能与

能源运用

w2

节水与水

资源运用

w3

节材与材

料资源运用

w4

室内环

境与职业健康

w5

施工

管理

w6

运营

管理

W7

设计评价

0.2

0.25

0.2

0.15

0.2

——

——

运营评价

0.15

0.2

0.15

0.1

0.15

0.1

0.15

4节地与室外环境

4.1控制项

4.1.1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汇集区规划,符合我市都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规划规定,符合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建设控制规定。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建设项目性质、构成、规模以及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现行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或产业汇集区规划规定,并应符合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规划规定,并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定。

建设项目对上海产业经济构造、对社会制约与发展重要目的应已经论证,并得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场地不得选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自然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各类禁止建设区。

若项目处在限制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但已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采用了保护生态环境办法则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场地内如有有价值古树名木等,还应符合《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审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法定规划文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场地地形图、总平面图等。

运营阶段在设计评价办法之外,还应查看项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及批复、总平面竣工图,并现场核算。

4.1.2项目选址应无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危害。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项目选址时不适当选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防洪排涝办法,如合理拟定场地标高,采用防洪(潮)堤坝方案等。

其防洪原则应依照公司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拟定,其防汛排涝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标《防洪原则》GB50201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

建设场地不应位于有火灾危险地区或爆炸危险范畴、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应位于现行国标《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规定爆破危险范畴(安全容许距离)。

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标《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规定。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审视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项目区位图、场地原始地形图、总平面图、临水防护设施施工图及设计阐明,如也许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应提供有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运营阶段应查看竣工图中相应安全防护距离及各项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办法设计,或查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符合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并现场核算。

4.1.3建设项目不应有排放超标污染源,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项目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各类污染源。

对也许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废水、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项目,应设立相应防护距离或采用防护、控制、治理办法,使所产生有害物质满足国家和上海现行关于原则规定,保持建设场地及其周边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上海现行环保卫生原则规定。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通用厂房(库)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标《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技术办法》GB/T3840和关于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规定,设立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通用厂房(库)防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GB18871关于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关于规定;对《电磁辐射环保管理办法》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履行电磁辐射环保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并符合国标《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规定。

如项目相邻有住宅、宿舍或其她有日照规定建筑,建设项目应保证建筑间距符合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对于日照有关规定。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审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纸、生产工艺图纸、污染治理有关专项设计文献或方案,审核应对办法合理性,查看图纸与否贯彻有关防治办法。

运营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办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污染防治办法贯彻状况及其有效性,涉及现场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与否设立并运转正常,查验运营过程中检测报告,核算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排放与否超标,固体废弃物与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

4.1.4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通用厂房(库)建筑外围护构造应尽量避免采用玻璃幕墙。

如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09-56和上海市地方有关规定,并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照明设计光污染,重要指建筑物夜景泛光照明、工业公司室外照明等对周边环境污染。

项目如采用夜景照明,应对夜景照明设计进行评估,对建成后实际使用效果进行评测,严格控制场地外由场地照明导致照度值。

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现行上海市原则《都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规定。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审视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玻璃光学性能检查报告、灯具光度检查报告、照明设计方案(含计算书)、照明施工图。

运营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办法之外,还应查阅竣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进场复验报告、灯具进场复验报告等有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状况。

4.2评分项

Ⅰ土地运用与总体规划

4.2.1节约集约运用土地,提高场地运用效率。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合计【评价总分值:

16分】:

1仓储物流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40%,,其她类型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5%,得4分;

2项目容积率达到现行《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所在行业相应控制值,得6分;达到推荐值,得10分。

3合理开发运用地下空间,得2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规定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宜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提高建设场地运用效率。

在《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版)中,对产业项目容积率指标设立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节值。

表4.2.1-1物流仓储项目用地指标

表4.2.1-2原则厂房项目用地指标

对于8米以上高架库及通用厂房,容积率计算按项目所在区规定执行。

如项目所在地无详细规定,可根据《关于发布和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告知》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阐明》 中关于容积率指标解释中阐明: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开发运用地下空间是都市节约集约用地重要办法之一。

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公共服务设施、交通通道、储藏等空间,其开发运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她有关都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满足安全、卫生、便利等规定。

项目在经济合理状况下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运用即可得分。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审视建设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总平面施工图、经济技术指标、地下设计图纸等。

运营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办法之外,还应现场核算。

4.2.2合理设立废弃物分类、回收或解决专用设施和场合。

【评价分值:

4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建设场地应设立以便人员出入和转运通道,为废弃物分类、回收、解决设立专用设施和场合,并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采用无二次污染防止办法,为保护环境、再生材料资源创造条件。

对暂时不运用或不能运用废物,应在符合规定规定贮存设施、场合,分类安全存储或采用无害化处置办法,并执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废物解决处置规定。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总平面施工图、废弃物回收解决有关图纸或专项设计文献。

运营阶段在设计评价办法之外,还应现场核算。

4.2.3充分运用既有建筑、构筑物进行建设。

【评价分值:

4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对于场地选址在无既有建筑、构筑物项目,本项不参评。

勉励充分运用场地内建筑质量能保证安全既有建筑、构筑物,或通过少量改造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既有建筑、构筑物。

对既有建筑、构筑物更新或改造,应纳入规划建设项目。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项目总平面图、既有建筑图纸及构造安全性检测报告、既有建筑运用专项设计文献、抗震加固鉴定报告等。

运营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办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

Ⅱ物流与公共运送

4.2.4物流运送优先运用社会资源,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评价总分值:

12分】

1场地外部交通运送便捷,满足下列规定中1项,得6分;满足2项及以上,得8分:

1)基地出入口距离码头、航空港、公路港车行距离不不不大于16公里。

2)基地出入口距离一、二级公路或都市迅速路、主干道车行距离不不不大于1600米;

3)基地出入口距离铁路货运站点车行距离不不不大于16公里。

2外部运送纳入综合运送体系,得4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场地选取时宜接近公路、都市迅速路、主干道、铁路货运站点、码头、航空港或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运送能耗。

本条文中运送距离划分参照国外原则和上海物流测算,同步为勉励减少交通运送带来排放而拟定。

在有条件地区,宜采用专业化、社会化协作,将公司外部运送纳入综合运送体系。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图、物流专项设计资料、项目区位图或所在地地图,并在图纸中标出场地到达码头、航空港或公路港、一、二级公路、都市迅速路、主干道、铁路货运站点车行线路、车行距离,公司内部原材料、在制品及产成品运送方案或设计资料。

运营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办法之外,还应查看公司实际与外部运送关联组织记录,并现场核算。

4.2.5场地交通组织合理,物流运送顺畅、线路短捷,减少污染,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合计:

【评价总分值:

4分】

1物流运送线路顺畅、短捷、不折返,货流停车设施接近重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得2分;

2客货分流,运送繁忙货流与人流不产生交叉,得2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场地内物流运送组织涉及物流流线组织和运送路网组织。

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厂房、仓库、室外堆场、停车场互相位置宜有助于物流运送流线顺畅、安全、高效,使厂区内、外部运送、装卸、储存形成完整、持续运送系统;宜使客货分流,运送繁忙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施工图、场地交通分析图、工艺专业设计文献,物流专项设计资料。

运营阶段在设计评价办法之外,还应查看公司内部实际运送组织、方式、装备等记录,并现场核算。

4.2.6人员交通优先运用公共交通设施,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合计:

【评价总分值:

9分】

1场地出入口达到公交汽车站步行距离不不不大于800米,或达到轨道交通站步行距离不不不大于1000米,得4分;

2配备满足员工上下班交通班车及其停车场、站点,得5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运用公共交通,涉及都市公交、地铁、轻轨、码头等,场地规划应注重场地人行出入口位置与都市交通网络有机联系。

当都市公共交通工具无法运用或运用不便时,应配备满足大某些员工上下班交通班车(涉及租赁)及其停车场、站点。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施工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应标出场地到达公交站点步行线路、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距离)、班车路线图及发车时刻表。

运营阶段在设计评价办法之外应查阅竣工图、现场照片,并现场核算。

4.2.7合理设立停车场合,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满足项目使用需求,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评价总分值:

7分】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4分;

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以便出入,具备遮阳防雨设施,得3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上海市地方原则《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DG-TJ08-7-中规定,工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立状况,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或交通需求专项论证拟定。

其中,明确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应按照相应功能相应配建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因而,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宜结合交通评价拟定,并满足项目使用需求。

勉励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勉励员工采用非机动车、新能源交通工具等绿色环保交通工具,并设计安全以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非机动车停车场合。

勉励员工采用新能源交通设施,并配备相应停车和充电配套设施。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建筑总平面图(注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设施设计文献等。

对于不适当使用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状况,应提供专项阐明材料;经论证,确不适当使用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本条第2款可不参评。

运营阶段查阅竣工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设施现场照片,并现场核查。

Ⅲ室外环境与污染控制

4.2.8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原则》GB12348规定:

【评价总分值:

4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做全面声环境分析,涉及但不限于厂界本地噪声检测、施工期噪声分析和运营期噪声分析,必要时应采用有效噪声控制办法,使项目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原则》GB12348规定。

项目使用并正常运营后,噪声评价应以厂界噪声现场监测成果作为根据。

本条评价办法为:

设计阶段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现场噪声检测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噪声控制办法及其图纸等;运营阶段查阅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噪声检测报告、有关噪声控制办法竣工图等。

4.2.9总平面布局有助于自然通风,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污染,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评价总分值:

5分】

1结合场地风环境,对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设施、规定干净生产设施合理布局,得3分。

2有自然通风需求建筑,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启动外窗室内外表面风压差不不大于0.5Pa,得2分。

【条文阐明】

本条合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设计、运营评价。

对有特殊工艺规定厂房,如医药、电子干净室,食品加工厂,采用办法减少室外新风雾霾对车间内影响,本条第2款可直接得分。

国标《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中,对总变电站、废料场总平面布局宜集合场地风环境进行优化,对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生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对居民区、变电站、规定干净生产设施产生污染,并有助于室外散热和污染物消散。

宜结合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需求进行总平面优化。

项目总平面布局可运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手段,通过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对建筑外风环境进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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