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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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

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重伤(或职业中毒)1-3人的事故。

3、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人的事故;

重伤(或职业中毒)3-5人;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4、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的事故;

重伤(或职业中毒)6-9人;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

5、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按照公安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结合油田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2、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轻伤3人以上;

3、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

4、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大事故由油田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油田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劳资部门、工会部门、公安保卫部门组成进行调查。

第九条 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油田和所属单位负责内部的处理。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浅海石油作业事故,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其他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第十一条

油田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轻微、不适宜上述处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党内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文件)中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二级单位行政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

给予党内处分的,以二级单位党委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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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挂牌制度》(胜油局安发[2004]5号文件),对二级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挂牌。

2、油田拿出20%的效益工资用于安全生产考核,按照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台车死亡率、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四项指标,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油田有关规定。

3、报废、转出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过户手续,未办理报废、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对原车辆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

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3000元;

对事故所在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规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20000元;

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

第十八条

油田所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因严重违章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应规劝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

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8000-10000元。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协同进行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协同生产的各二级单位的行政正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

给予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

规劝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对肇事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且被判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根据责任大小,对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分别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共同承担。

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开私车(非因公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违反长途车审批管理规定和行车路单审批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私车处理。

已实行车辆改革的单位,开私车办公事,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管理规定》(胜油安发〔2002〕23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油田职工或者未经油田劳资部门审批的外雇工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按地方公安部门处理外,根据责任大小,对处雇驾驶员给予沉没风险抵压金的处理,解除劳务合同,对车辆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车辆单位与肇事者一起承担事故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油田职工驾驶油田外其他单位或私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第二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教育、监督、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以及明知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没有进行有效抵制或劝阻,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留用的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至10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颁发的《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胜油指发[84]第414号文件)、1991年颁发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评比挂牌、奖惩及违章处罚条例》(胜油局发[1991]59号文件)和油田制定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的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名词解释:

1、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油田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无控井喷事故及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因慢性职业中毒造成职业病的按重伤论处。

2、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重伤:

在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

4、油田职工:

与油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内聘职工和企业员工。

5、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直接责任: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单位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支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领导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划分: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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