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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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附件八:
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一、项目编号:
蓟水审-008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
4、《天津市河道采沙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津水源[1993]第一号财综联[1993]第6号津价费字[1993]第31号)。
三、收费标准:
依法执行。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应提交申办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
3.采砂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
500)
4.压尘措施
5.《对防洪影响报告书》
受理标准:
1、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
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理由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
标准: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
2、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如下规定:
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区域开采砂、石、土;铁路上下游各500米以内,公路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危及堤防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范围内。
汛期禁止开采。
岗位责任人:
河道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