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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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附件八:

在河滩内采沙采石取土审批办理指南

一、项目编号:

蓟水审-008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

4、《天津市河道采沙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津水源[1993]第一号财综联[1993]第6号津价费字[1993]第31号)。

三、收费标准:

依法执行。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应提交申办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

3.采砂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

500)

4.压尘措施

5.《对防洪影响报告书》

受理标准:

1、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

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理由及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

标准: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

2、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如下规定:

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区域开采砂、石、土;铁路上下游各500米以内,公路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危及堤防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范围内。

汛期禁止开采。

岗位责任人:

河道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

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批标准。

本岗责任人:

河道所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服务中心。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应缴费数额和办法。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批准的,通知申办人办理缴费并与河道管理单位签定河道保护协议(内容包括:

开采范围、挖掘深度、河道保护的责任)并向申办人发放河道采砂、石、土开采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

 

附件:

1、《在河滩内采砂采石取土一次性告知书》;

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在河滩内采砂采石取土一次性告知书

一、填写《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申请审批表》

2、采砂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现场地形图(1:

500)

3、压尘措施

4、《对防洪影响报告书》

5、说明:

申办项目凡涉及河道部分的设计、规划,以及涉及防洪部分的防洪评价报告书、设防标准与措施的,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能力,且达到国家丙级以上水利设计资质。

三、审批标准

1、申办人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河道综合规划;

3、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5、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6、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

7、不妨碍防汛抢险;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

五、申办人权利

申办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撤销申办该项目;申办人对受理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办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2: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蓟水申字[]  号

申请单位(人)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名称

说明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河道采砂石取土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单位性质

经办人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电 话

所在河流

开采河段

开采地点

开采方式

开采规模

长度(米)

宽度(米)

深度(米)

预开采量

(米3)

开采期限

弃料方式

及平复措施

申请人

保 证

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作业方式开采,并按期缴纳管理费。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清淤采

砂石取

土现场

平面图1:

500

采砂取土管理费标准(元)

预 交 管 理 费(元)

决 算 管 理 费(元)

所 在 乡 镇 意 见

蓟 县 水 务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道采砂取土审批表

区(县)               河系

申请单位

负责人

采取地点

河    岸        桩号

土源用途

采取方式

(人工、机采)

采取数量

长   m宽   m深  m  m3

采取期限

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章)

申请单位

上级机关

(章)  年 月 日

区  县  河

道 管 理 所

意     见

 

                   年 月 日

区  县  水

务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市  河  道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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