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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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表一: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
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
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本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细则,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承办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
落实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
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
落实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灵工作或定居政策
落实国(境)外机构在我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含招聘国(境)外人员〕、流动、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贯彻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定级、考核、任免、培训、交流、纪律、奖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调配管理工作,承办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调入调出人员的审批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执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政策
(四)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公务员登记的管理制度,承担全县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
(五)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贯彻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县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贯彻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公务员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
贯彻实施公务员惩戒制度,组织和指导公务员的惩戒工作
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和标准
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
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县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贯彻实施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协调公务员培训工作
(七)贯彻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工作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八)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兴业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兴业县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
贯彻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公务员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
承办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报县政府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人选
组织实施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
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九)承办兴业县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关事项。
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兴就业管理政策。
拟订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负责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管理工作;
牵头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指导工作
拟定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负责国(境)外来我县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
综合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社会保险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完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
执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
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贯彻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拟订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
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
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组织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
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协调、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县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退休福利管理等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等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核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待遇审核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负责企业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
(十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兴工作或定居政策。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
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负责国家、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牵头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排工作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
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补充人员核准或备案事宜
贯彻落实公务员登记的管理制度,承担全县各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报县政府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人选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八)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依法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依法实施劳动、人事仲裁监督检查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
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工作
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
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
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监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
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指导、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负责全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
(十九)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督查、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
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
承担本局机关信访工作
承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承办兴业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表三: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各类就业服务活动
包括: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等人力资源交流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1、加大对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的政策指导及咨询服务力度,通过下乡政策咨询和宣讲、开展政策培训,为基层群众送服务下乡。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根据社保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进行宣传报道。
3、根据政策出台情况,及时编印发放政策汇编、宣传小册子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的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间民办学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2.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
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民办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用人单位。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其中: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3月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2.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3.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4.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
每月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2.专项检查:
每年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3.每年一次对所有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就业促进股和人才交流中心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2.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3.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4.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2.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3.年度审核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包括:
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4.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职业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4.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职业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
四、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监管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业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执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其中: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单位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