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热电厂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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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山西阳高晋能新能源热电厂技改工程

2.2工程性质:

燃用劣质煤综合利用电厂

2.3建设规模:

2X50MW机组

2.4建设地点:

山西阳高县城北8km,大安滩以东900m(龙泉工业区内)。

2.5投资方及投资比例:

山西晋能集团80%

北京兰星集团公司20%

2.6建设单位:

山西新能源电力公司

2.7承建商:

由山西电建一公司、山西电建三公司和山西电建四公司共同承建。

2.8主机供货商:

锅炉由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汽轮机由北京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供货、汽轮发电机由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供货。

2.9主体设计单位:

山西省电力设计院。

2.10工程计划进度:

从主厂房开挖至两台机组投产,工期为18个月。

3.1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3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4山西阳高热电厂工程监理规划。

3.5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安全管理文件。

3.6本工程监理招标合同。

监理范围为阳高晋能新能源热电厂技改工程的工程安全监理,包括:

施工临建、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整试运、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

5.1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2接受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检查,并接受业主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的向安全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3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组织落实和安监部门及分包商专职安全人员到位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4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督促承包商经常保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对不安全的现场和作业环境提出批评和罚款。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5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定期安全活动日,记录安全活动内容和人员重视安全情况,引导作业人员自觉地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监督整改实施。

5.6参加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中具体可行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批,并提出监理意见。

5.7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作业场所等要亲临现场监督检查,要保证安全施工。

5.8检查施工现场和仓库、外包队宿舍和班组休息室等安全用电及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9检查施工主要工器具和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状态和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上岗证。

5.10检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体检状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5.11经常巡视施工现场,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危险作业环境,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下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

5.12参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会同承包商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5.13参加事故调查,参加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单位依据电力建设事故处理的要求分清责任,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监督事故的处理落实。

5.14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建立、措施落实情况。

5.15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6.1安全施工目标

安全施工目标是: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负伤率按正式合同执行;

创全国火电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6.2文明施工标准:

合理布局、程序施工、场地平整、路水畅通、分区管理、自负其责、清洁卫生、物料整齐、消除险情。

6.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理:

6.3.1施工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发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3.2施工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6.3.3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⑴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⑵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⑶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4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6.4.1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⑴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⑵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⑶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及三级教育卡、体检表,必须由分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复印件、专职安监人员详细名单报业主和项目监理部。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⑷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带,胸卡证严禁转借别人。

⑸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

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带明显标志,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⑹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和贯彻执行。

⑺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编制安全施工措施(详见项目监理部通知),认真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派专职安全员监督。

⑻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的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⑼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分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⑽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⑾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

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6.5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全面监理

6.5.1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

监理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要尽快的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委员会,项目部经理任主任,安监机构要随安委会的成立而组织到位,安监机构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3—5人。

各分包单位、各专业工程处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各班(组)要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化,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安全管理局面。

6.5.1.1施工企业的各级安全责任制,监理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⑴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⑵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⑶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⑷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⑸班组长职责

⑹班组(施工队)技术职责

⑺施工人员职责

⑻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⑼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⑽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⑾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⑿保卫部门职责

⒀医务部门职责

⒁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⒂专业工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⒃班组兼职安全负职责

6.5.1.2各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⑵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⑶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⑷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管理制度

⑸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⑹安全奖惩制度

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⑻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⑼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⑽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⑾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⑿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注:

以上详细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制度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6.5.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6.5.2.1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措施计划。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二)安全施工措施

⑴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⑵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负责交底后实施。

⑶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⑷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表后执行。

(三)安全检查与评价的安全监理

⑴施工企业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

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⑶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⑷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⑸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专业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⑹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⑺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通知单位整改后应提交整改回复单,经安全监理和专业人员复查签字后存档备案。

(四)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的监理

⑴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⑵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⑶专业工地(队)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⑷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⑸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⑹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五)对施工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理

(六)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七)事故分类

⑴记录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⑵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⑶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⑷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成10人以上的事故。

⑸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以上的事故。

(八)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的全面监理:

⑴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

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长报告,由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人员报告。

⑵轻伤事故:

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长报告,由班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项目部(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请当天报送业主安监办、项目监理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监督部门。

⑶重伤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多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及业主安监办公室和项目监理部。

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一月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批复。

①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安监部门。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讯速查清基本情况报送业主安监办和项目监理部,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

②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公司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

③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

(九)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⑴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①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②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③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④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⑵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①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③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7安全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分解控制(安全硬件管理)

7.1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企业安全主要是抓事故的预防,也就是预防为主,施工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一种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须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每次意外的发生必然会有它的成因。

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就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不安全状态所共同引发。

7.1.1造成意外的不安全行为有: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⑹物体存放不当;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⑽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⑾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忽视其使用;

⑿不安全装束;

⒀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7.2施工现场

7.2.1总则

7.2.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7.2.1.2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没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7.2.1.3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和正确佩戴安全帽。

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短裤进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7.2.1.4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

7.3土石方工程的安全防护

7.3.1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施工措施。

7.3.2在有电缆、管道及光缆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有安全措施且派有专人监护。

7.3.3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有加固措施,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塌陷措施。

7.3.4沿铁路边缘挖土时,应派专人监护或在轨道侧设围栏,围栏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2.5m。

7.3.5在夜间进行土方施工时,施工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

7.3.6雨期开挖基坑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边坡和支撑的检查,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

7.4排水的安全防护

7.4.1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处进行挖土时,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流沙。

7.4.2水泵在使用前应经电工检查,确保其绝缘和密封性能良好,水泵的电源必须要安漏电保安器。

7.4.3严禁在水中或潮湿之处搬移、检查正在运行的潜水泵,进行检查。

移动时必须切断电源。

操作者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7.5机械开挖的安全防护

7.5.1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的停放、行走、运土方法及挖土分层深度等制定出具体施工技术措施。

7.5.2挖土机行走或作业时:

7.5.2.1严禁任何人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

7.5.2.2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

7.5.2.3严禁在挖土机的回转半径内进行各种辅助作业或平整场地。

7.5.3挖土机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

7.6道路的安全防护

7.6.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应筑成环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架空线下方的道路,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

各种材料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0.5m以外。

7.6.2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

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7.6.3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7.6.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n。

7.7施工安全用电的安全防护

7.7.1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7.7.2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7.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7.7.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7.7.5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7.7.6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

7.7.7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7.7.8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作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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