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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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5见证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3.6取样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3.7见证检测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测试活动。

  3.8见证取样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9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4、基本规定

  4.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

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4.11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4.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4.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4.14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5、检测机构能力

  5.1 检测人员

  5.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开展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

  5.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检测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检测报告批准人应为计量认证证书中的授权签字人。

  5.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

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

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专业不多于附录A中的2个专业。

  5.1.5 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机构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与检测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证书的管理,检测机构不应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

  5.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档案。

档案至少应包括身份证、岗位证书、学历、职称复印件、工作简历、继续教育及奖惩情况等。

  5.1.9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10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每3年确认一次。

未按规定确认的,岗位证书自动注销。

  5.2 检测设备

  5.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各检测项目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2.2 检测机构所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等强度试验数据以及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应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

非自动采集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若不及时上传,禁止出具检测报告。

  5.2.3 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送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检自校。

  5.2.4 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经本机构体系文件中规定的人员确认,以确保检测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5.2.5 检测机构的所有检测设备均应标有管理标识和状态标识。

  5.2.6 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在操作前,应核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

  5.2.7 检测中应对检测设备做好使用记录。

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尚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5.2.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5.2.9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与设备的出厂编号、型号相关联,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检测设备型号和检测机构对检测设备的编号。

  5.2.10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信息。

  5.2.11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a)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b)停用超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c)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d)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5.2.12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继续使用:

  a)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

  e)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

  f)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

  g)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5.2.13 报废的检测设备应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3 检测场所

  5.3.1 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所设置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和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5.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

  5.3.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场所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供给、采光、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5.3.4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应在使用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5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与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并及时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3.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3.7 检测场所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3.8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有效控制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5.3.9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应配备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4 检测管理

  5.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5.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及管理中的不足应及时纠正。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或方法及时获得并付诸实施。

首次采用新的标准方法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所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应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5.4.5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

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5.4.6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检测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标准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5.4.7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a)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h)满足检测技术条件的情况(包括实验室能力和检测程序等);

  i)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j)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情况;

  k)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的情况。

  5.4.8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并应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

  5.4.9 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a)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l)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m)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n)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6、检测程序

  6.1 检测委托

  6.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6.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订立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需见证的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

  6.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6.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6.2 取样送检

  6.2.1 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应共同完成建筑材料的取样送检工作,包括共同对样品的取样过程、制样过程、留置情况、养护情况、唯一性做出确认,以及共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等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6.2.2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的试件上刻写制作日期、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刻写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2.3 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6.2.4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6.2.5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应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6.2.6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o)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p)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q)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r)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s)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6.2.7 检测机构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6.2.8 样品接收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6.2.9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项目应做好取样记录。

  6.2.10 检测机构应有符合条件的设施存放所接收的待检样品,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6.2.11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配备取样和制样设备、养护设施,监测并记录养护的温度和湿度。

  6.3 检测准备

  6.3.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应设定试样管理人员负责试样的管理工作。

禁止收样人员及试件管理人员同时从事检测工作或向检测人员泄露试件的信息。

  6.3.2 检测试件应分类编号,编号应全年连续,不重不漏且唯一。

  6.3.3 检测人员应核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以及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关联性。

试件标识应牢固,不易在流转过程中脱落或变得难以辨认。

  6.3.4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正常。

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6.3.5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与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6.3.6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设备性能、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6.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确认检测操作人员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6.3.8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环境条件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态。

  6.3.9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指明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t)对于无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可循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方和检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6.3.10 工程现场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概况;

  u)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v)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w)检测对象的总体数量、检验批量和抽样方案;

  x)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配置;

  y)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z)所需的现场配合工作;

  aa)检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

  6.3.11 检测委托方应协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安排合理的检测时间、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6.3.12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预案,检测人员应熟悉该预案。

  6.4 检测操作

  6.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6.4.2 检测操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一名检测人员负责仪器操作和读数,一名检测人员负责核对和记录。

两名检测人员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的检测和校核栏上签字,共同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无证辅助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6.4.3 检测原始记录宜采用统一的格式并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样名称、试样编号;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试件和结束时间;

  3)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4)检测的依据;

  5)试样状态描述;

  6)检测环境记录数据(如有要求);

  7)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8)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要求);

  9)检测方法要求记录的其它内容;

  10)检测人、校核人签名。

  ab)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2)检测地点、检测部位;

  3)检测日期、检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4)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5)检测的依据;

  6)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

  7)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

  8)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9)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必要);

  10)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11)检测、校核人员签名,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确认表。

  6.4.4 检测原始记录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杠改后原始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6.4.5 检测机构对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a)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并说明原因;

  ac)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接样人员核实,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改。

  6.4.6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改。

每项更改在系统中均应有过程记录,且修改的内容颜色应显示为红色。

  6.4.7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4.1.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留置的已检试件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ad)留置的已检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ae)留置的已检试件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6.4.8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af)检测日期、检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ag)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ah)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ai)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aj)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ak)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6.4.9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4.10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离现场。

  6.5 检测报告

  6.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6.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

由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室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

  3)报告的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试样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5)试样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代表批量;

  6)试样的说明和标识等;

  7)试样的特性和状态描述;

  8)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9)检测数据及结论;

  10)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

  11)检测、审核、批准人三级人员的签名;

  12)取样单位的名称和取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13)见证试验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14)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6.5.3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测报告的编制由检测人员完成;

  6.5.4 检测报告编号规则、检测报告的编号由4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3位,是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号码后三位;

第二部分为4位,由检测项目代码组成,检测项目代码按JGJ/T181-2009结合我区情况执行;

第三部分为2位,由年份的后两位组成;

第四部分为5位数,根据报告的签发顺序从00001连续编号。

  6.5.5 检测报告应按年度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应重复和空号。

  6.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a)材料试验报告结论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ar)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混凝土及砂浆试块的强度试验报告仅需提供结果,施工管理人员根据批量进行统计评定);

  as)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提供现龄期强度值)。

  6.5.7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

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领取人等。

  6.5.8 委托方需对检测报告中的信息进行更改的,应向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委托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并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6.5.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6.5.10 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处理。

  6.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6.6.1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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